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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社會化復函

發布時間:2021-01-30 03:27:03

㈠ 勞動人事部關於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期間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復函

勞動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44號回

黑龍江省勞答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呈[2001]5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淵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

㈡ 浙江省人事廳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逮捕後在羈押期間能否辦理退休問題的復函

富陽市人事局:
你局富人[2000]82號請示悉。根據國家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和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 察廳、省人事廳《關於嚴格執行紀律懲戒有關規定的通知》(浙組[1999]42號)文件精神,現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依法批准逮捕後,在羈押期間能否辦理退休問題,答復如 下: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依法批准逮捕後,在羈押期間到達退休年齡的,不能辦理退休手續。待其犯罪性質確定以後,再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如作出不起訴或無罪判決,但受到行政撤職、降級等處分的,應根據重新確定的職務和工資待遇辦理退休手續;如作 出有罪判決後,被開除公職的,其已不屬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存在退休問題。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人事廳

㈢ 關於退休人員診斷為職業病是否認定工傷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職工退休後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國法秘函[2005]312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於職工退休後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川府法〔2005〕26號】收悉。經研究,並徵得勞動保障部同意,答復如下:

鑒於職業病的形成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考慮到請示中提到廣元市部分退休礦工退休前長期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在退休後經勞動能力鑒定被確診為職業病的這一情況,我們認為,對這部分退休礦工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處理。
2005-8-17

企業退休人員在判緩刑期間可以領退休金

評析:本案中退休職工因涉嫌經濟犯罪而引起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雖不多見,但卻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勞社廳函[2001]44號《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中明確規定: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因此,在老王關押期間可以停發其基本養老金,以後是否予以補發,完全取決於老王本身是否構成犯罪。如老王被判徒刑後,根據《復函》規定,則服刑期間不能領取養老金,刑滿釋放後養老金仍可按服刑前的標准發放。而被判徒刑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㈤ 退休人員返聘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公司因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職工繼續為公司進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是勞務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對於退休返聘行為的法律定性,我國勞動立法並未做出明確規定,各地對此的具體規定也各有差異,理論界更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綜合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勞動關系說和勞務關系說兩種。

(5)退休人員社會化復函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

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4、腐敗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㈥ 江蘇省勞動廳對刑滿釋放人員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養老待遇可停發不能剝奪
李大姐刑滿後被以「幹部非工人不適用規定」拒發養老金
在看到本版12月3日《判刑老人能否享受養老金》一文後,刑滿釋放的李大姐打來電話,詢問自己的養老金問題。
李大姐很不好意思地說,她原是廣州市某單位的科級幹部,退休後因非法集資被判四年,今年4月刑滿釋放。回來後,她到單位領取養老金,卻被告知早在2002年8月單位就下發了關於取消她退休金及退休待遇的文件通知。於是她拿出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以「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養老金的單位酌情處理」條款與單位理論,但單位卻認為她原來是幹部,而非普通工人,不適用該意見的規定。
廣東某律師事務所胡律師認為,單位以「幹部不是工人」為由認為李大姐的情況不適用該意見是不正確的,因為該意見的「工人」包括「幹部」這一范疇,李大姐依法理應納入「單位酌情處理」的范圍。
胡律師還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的規定,明確了退休人員因犯罪被判處徒刑,在服刑期間應停止享受各項退休、退職待遇,但並未剝奪刑滿釋放後退休人員應享有的退休金待遇。因此,李大姐刑滿釋放後,應享有退休金待遇。(尹輝胡軍)

勞動保障部辦公廳於2001年3月8日在答復黑龍江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呈[2001]5號)的《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中明確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但這里有個前提,就是您所在的企業和您本人必須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如果繳納了,那麼您就可以享受服刑前的基本養老金待遇。另外,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還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如前所說,如果您所在企業和您本人都按規定繳納了養老保險費,那麼假釋期間您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以上,供你參考,據我所知,法律對此無具體規定,只有多多的找一些政策,祝你成功。
補充:勞動保障部的規章、政策、文件,在全國范圍有效。你省的勞動廳應遵循解決類式的問題,才與胡總提出的和諧社會之構建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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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發文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文號:勞社廳函[2001]44號
發布日期:2001年03月08日
執行日期:2001年03月08日

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呈[2001]5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㈧ 對《關於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如何計算的請示報告》的復函

渝中區勞動局: 抄破產企業離、襲退休人員死亡後按下列辦法計算喪葬費:(一)有代管企業的離、退休人員,其喪葬費按代管企業上一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三個月計發;(二)無代管企業的離、退休人員,其喪葬費按上一年全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三個月計發,萬州、黔江開發區可按當地上一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三個月來計發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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