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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退休人員再次錄用簽什麼

發布時間:2021-01-29 17:31:46

⑴ 企業可以錄用退休人員嗎對此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嗎

企業可以錄用,但是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錄用可以簽訂」返聘協議書「」工作協議」「僱傭合同」之類的協議。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1)公司退休人員再次錄用簽什麼擴展閱讀

企業錄取已退休人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退休年齡的員工,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根據社保局的規定,該類員工無法參保(社保機構停止參保)

2.如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法按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需企業友好協商,但無需企業全額支付。

3.如遇見糾紛屬民事糾紛,非勞動法范疇。

⑵ 公司想招聘退休人員需要哪些手續

對於已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來說,其再就業歸屬勞務關系,只能與企業內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容質的聘用協議,與企業的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由聘用協議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我國民事法律規范確定。我國《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也就意味著超過參保年齡了,所以這類人員即使再就業,也不存在繳納社保的因素。 因此,對於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後再就業的工作期間生病,單位承擔什麼責任,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了。

⑶ 錄用已退休人員是否簽訂合同,如何簽

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一個聘用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補充:

主要內容參考勞動合同了,但是要約定好關於意外以及工傷怎麼辦,因為不能再交社保的

⑷ 退休人員再工作簽什麼合同,合同中包含什麼條款

退休後返聘,不要簽勞動合同,而是簽勞務合同,條款就根據你們約定好的擬定,主要是工作時間、地點、工資待遇、其他福利、保密條款、工作內容等等。

⑸ 公司招聘了已超過退休年齡的人,該如何簽合同或者繳納保險

對於來已超過退休年自齡的人員來說,其再就業歸屬勞務關系,只能與企業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與企業的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由聘用協議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我國民事法律規范確定。我國《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也就意味著超過參保年齡了,所以這類人員即使再就業,也不存在繳納社保的因素。 因此,對於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後再就業的工作期間生病,單位承擔什麼責任,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了。

⑹ 公司聘用退休人員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動合同關系。
律師提醒: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偏高,在實際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為雙方之間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一旦發生意外,單位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所以,建議用人單位在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時,應該為其購買商業保險。

⑺ 公司聘用退休人員應簽定什麼協議,請問有範本沒有

公司聘用退休人員應簽定退休返聘協議

此協議是有範本的,如下: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名稱 姓名

住所 性別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護照)

(主要負責人) 號碼

聯系人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定本聘用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例條款。

一、本協議所稱退休人員是指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或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但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金、退休金的人員。

二、聘用期限:

本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內容:

甲方聘用乙方從事 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四、工作時間: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的工作內容、任務實行責任制,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時間按照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五、聘用報酬:

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勞務報酬。乙方每月勞務報酬按 執行。勞務報酬發放日如遇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甲方可以提前或推後五個工作日內發放勞務報酬。

六、其他待遇

(一)甲方按照不低於 標准給予乙方辦理相應的商業保險。

(二)乙方非因在甲方工作原因受傷或患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要住院治療的,憑區、縣級以上醫院住院證明書請假接受治療;治療時間超出一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三)乙方工作時間內在甲方工作場所內從事工作任務,或在工作時間內在甲方工作場所外從事工作任務,受第三人傷害的,其待遇按國家民事規定向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

七、規章制度:

(一)乙方應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公司規章制度處理並有權向乙方追究賠償責任;

八、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協議期限屆滿,本協議終止。

(二)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解除。

(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變更。

(四)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不適用《勞動法》等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中相關規定。


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條款:

(一)乙方必須按規定提供各項真實、合格、有效的證件及資料。若乙方提供的證件及資料有虛假、欺騙等現象,甲方可解除本協議,不作任何經濟補償;如因乙方行為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要求賠償。

(二)甲方或乙方解除本協議,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並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乙方須在甲方安排人員接崗並完成接交工作後方可離崗,乙方工作接交未完成而解除本協議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本協議約定的報酬二倍承擔和約解除金。

(7)公司退休人員再次錄用簽什麼擴展閱讀:

法律上規定,公司使用退休人員的,其實不用再簽訂勞動合同。說到底,退休人員已經超出法定就業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范圍,得適用民法規范調整范圍。

在實踐中,退休人員可以就相關勞動報酬問題協商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口頭約定協議,注意,這里簽訂的協議不同於一般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示: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動合同關系。

律師提醒:

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偏高,在實際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為雙方之間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一旦發生意外,單位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

所以,建議用人單位在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時,應該為其購買商業保險。

當然,因為沒簽勞動合同,其實退休人員享受不到勞動者的一些權益,但在工作中要是有權益受損的情況的,還是可以依法維權的。一般是可以及時收集相關證據,然後去法院起訴維權。

去法院起訴的話,需要按照下面步驟來:

1、你需要就在公司里受到什麼權益損害先寫一個起訴狀,然後去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審核材料受理後,就會給發應訴通知書。

2、需要准備帶去的材料有,起訴書、本人的身份材料、證據。

3、還有一些費用,即受理費用為50元。

其實如果你們之間的糾紛事實證據充分,那你就很容易勝訴。在拿到判決書後15天內,如果被告不履行判決,那你可以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最後,其實我國現在的法定退休年齡還算早,因此許多人在退休之後還想有所收獲的話,就會接著去工作。不過,這個時候公司不給簽勞動合同的,那是合法的,沒有違規。但是,一旦你在工作跟公司之間有矛盾的,那麼也可以通過去法院起訴維權。

⑻ 請問公司返聘退休員工需要簽定什麼合同要注意什麼問題

退休人員不能再簽勞動合同和交社保了,只能簽訂聘用協議,約定好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員工退休後原公司返聘,簽訂《協議》後,是否要在勞動部門備案?關鍵的問題在於:
一、《協議》是否合法完善。
1、要符合法律法規,尤其要符合《勞動法》。2、條款要完善,不能有漏項。3、內容要明晰,詞語不可有歧義。4、期限要與實際相符合。5、違約處置不可少。
二、返聘的工作期間,遇有突發疾病或遇工傷如何約定。
問題的關鍵就在這里,如果《協議》要在勞動部門備案,公司則必須要額外為你繳納一筆工傷保險費用;假如不在勞動部門備案,公司則省了這筆開支。
由此可見,《協議》要在勞動部門備案,有利於你(可能會給返聘帶來麻煩)。不再勞動部門備案,則有利於公司。

⑼ 已經退休人員到其他公司上班需要簽合同嗎

已經退休人員到其他公司上班應該簽訂的合同是勞務合同。

法律依據如下:

1、《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因此,您和教育機構構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

(9)公司退休人員再次錄用簽什麼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如下:

(一)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二)從適用的法律規范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規范。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三)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退休後返聘上班還是要簽合同的,不過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就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以及勞務合同的特點文中也做了解讀,以供參考如果您的情況較為復雜,需要進行相關法律咨詢,華律網將熱忱為您服務。

⑽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簽什麼合同

可以簽一個僱傭性質的合同。內容實際上也很簡單,說明聘用崗位、聘用薪水、工作要求、責任事項、聘用期限等,依退休人員是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而定。

對於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來說,其再就業歸屬勞務關系,該退休人員只能與企業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1996年10月31日勞動部頒布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明文規定,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10)公司退休人員再次錄用簽什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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