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山東德州市企業退休的工資能漲到位嗎
2016年養老金調整後如何保證及時足額發放?
養老金待遇調整何時能夠回落地?人社部門負責答人介紹,各省人社、財政部門將根據要求出台實施細則草案,經省級政府批准後上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後才能公布執行,「雖然各地公布時間難以統一,但調整後的養老金待遇都會從今年1月1日起計發。」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說,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金總體還是收大於支,去年當期結餘3500多億元,基金累積結存達到3.52萬億元。部分統籌地區出現當期基金收支存在缺口的問題,可以通過動用歷年累積結余和財政補助來確保養老金發放。
褚福靈等專家表示,保證養老金及時足額發放,一方面需要加快推進養老金全國統籌,實現基金在更大范圍內調劑;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保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激勵機制,增加基金收入,盡快實現養老金的投資運營,保障養老基金長期充足。
今年新增的養老金預計在6-7月間公布調整文件,在之後的一個月內發放到位。
『貳』 德州市平原縣退休職工死亡後撫恤金按多少個月發放,喪葬費是多少
德州市平原縣退休人員死亡的,享有喪葬補助費元,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為上年度山東省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生前有供養直系親屬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為360元。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魯勞社〔2003〕53號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准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業為逝世職工舉行遺體告別的費用,包括租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開支,由企業據實報銷。
三、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亦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
《關於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勞發[1993]343號
一、職工死亡後,有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費。其標准為:
(一)職工因工死亡的,發給2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撫恤金。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其中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高於上述標準的,可按原規定執行。
二、職工因工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期,分別調整為:
(一)紅軍時期,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供養直系親屬系非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分別為75元、73元、70元;系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分別為60元、58元、55元。
(二)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其供養直系親屬系非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為65元,系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條 規定領取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供養直系親屬,凡是孤獨一人者,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發10元。
四、上述費用,已納入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企業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六、非國有企業,凡是執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均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 政 廳 、 總 工 會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人社辦發〔2012〕74號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3類:460元、410元、360元(詳見附表)。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二、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確定,仍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三、這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適用於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實行,有效期至下次調整待遇為止。本次調整待遇日期為2012年7月1日起計算。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地 區
標准
濟南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
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
淄博市:張店區、淄川區、臨淄區
東營市所轄縣(區)
煙台市: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萊州區、龍口市、招遠市、蓬萊市
威海市所轄市(區)
460
濟南市:長青區、章丘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
青島市:膠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膠南市、萊西市
淄博市:博山區、周村區、桓台縣
棗庄市:市中區、滕州市
煙台市:牟平區、萊陽市、棲霞市、海陽市、長島縣
濰坊市:所轄縣(市、區)
濟寧市:市中區、任城區、兗州區、鄒城市、曲阜市、微山縣
泰安市:泰山區、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轄縣(區)
萊蕪市所轄區
臨沂市:蘭山區、羅庄區、河東區
濱州市:濱城區、博山縣、鄒平縣
410
淄博市:沂源縣、高青縣
棗庄市:薛城區、嶧城區、台兒庄區、山亭區
濟寧市:魚台縣、金鄉縣、嘉祥縣、汶上縣、泗水縣、梁山縣
泰安市:岱嶽區、寧陽縣、東平縣
臨沂市:沂南縣、郯城縣、沂水縣、蒼山縣、費縣、平邑縣、莒南縣、蒙陰縣、臨沭縣
德州市所轄縣(市、區)
聊城市所轄縣(市、區)
濱州市:沾化縣、無棣縣、陽新縣、惠民縣
菏澤市所轄縣(市、區)
360
『叄』 德州市退職職工死亡待遇
德州市退休職工死亡待遇是領取20個月的工資也就是喪葬費。
『肆』 2016山東德州禹城退休職工工資調整
國家人社部與來財政部最近源發出《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掛鉤調整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
近段時間,山東省政府正在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預計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要耐心等待,但養老金提高部分都是從2016年1月開始補發的,敬候佳音。
『伍』 2017年山東德州最低退休金是多少
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陸』 德州市事業單位退休中人養老金核發時間表
中人退休我是zOO|6年退休中人何時補
『柒』 德州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何時認證
你已經過了認證時間了。各地大致都是每年的4-10月間認證,你現在認證就得帶著身份證、社保卡、退休證到你戶口所在地社保服務中心認證了。
『捌』 買養老保險金36年,個人賬戶養老金71000元,山東,德州,慶雲縣最低保障工資是2320元,請問我
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計算方法相當復雜,退休者本人磨鋒是無法准確計算的,我把基本的計發辦法告訴你,你如果能掌握你自己歷年來的繳費信息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並知道1994年至2013年歷年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的話,可以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省上年度在崗職瞎寬晌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1%×繳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為使新老政策平穩過渡,使「中人」按魯政發[2006]92號文件規定(以下簡稱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與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規定(以下簡稱原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平穩銜接,設立5年的過渡期,時間為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1)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均以2005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不再變動。
(2)過渡期內,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辦法計算數額的,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原辦法計算數額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即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11年及以後退休的,完全按新辦法執行。
(3)過渡期內新老辦法對比計算養老金時,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巧敏退休的人員,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再增加本人原辦法基礎養老金與過渡性養老金之和的5%,作為過渡性補貼。
(4)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退休,在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養老金時,每提前退休一年,養老金減發2%。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繳費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賬戶養老金。
四、過渡性調節金=過渡期內(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規定的過渡性調節金暫予保留,但計發標准要在原規定的基礎上逐年沖減。即2006年退休的,發給90%;2007年退休的,發給70%;2008年退休的,發給50%;2009年退休的,發給30%;2010年退休的,發給10%,2011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