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工人在外打工是否受到勞動法保護
退休工人在外打工不受到勞動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經2008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2008年9月18日發布並實施。
(1)退休人員不在勞動法調整范圍嗎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和權威性、有效性、統一性,對於我國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不僅是國家各級人民政府、部委、行政機關勞動法律培訓教材,也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執法人員、法律工作者的執法依據,還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人力資源部門、社會勞動者、政法院校師生學習勞動法律知識的重要參考用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退休標准:
(1)身體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歲數未到退休年齡。男的不滿50周歲;女的不滿45周歲。
(3)工齡未到退休年限。參加工作不滿10年,或連續工齡不滿10年。
辦理退職,須具備以上3項條件,才能由所在單位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或勞資部門批准。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退休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一次性發給一定經濟補償金的,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
② 勞動法中的勞動者的范圍是沒有在校生和退休工人嗎
退休工人,不算勞來動法中的「勞動者自」。但是他和用人單位的勞務合同關系同樣是受法律保護。只是社會保障金之類,已經不需要繳交了,也不要求用人單位繳交而已。
關於學生,勞動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有人理解「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我的理解:規定明確說明「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部沒有承認勤工儉學的學生是勞動法中的「勞動者」。
盡管這不合理,而且1995年的規定也有些過時,但是這個規定沒有作廢,我們也難以主張學生是「勞動者」。
但是,勞務關系是存在的,工資報酬還是應該發。不過,也要看進入該單位時的約定:是來實習的,還是來勤工助學的?如果來實習的,那就可能沒有工資報酬;如果一開始就說是來打工賺錢的,單位應可以支付報酬
③ 請勞動法專家解答 :60歲以上的人是勞動法的調整主體嗎
1、是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勞務關系處理,屬於民法調整,不受勞動法調整;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④ 法律法規第幾條規定退休返聘人員不享有年假呢
這個問辯雀題,不需要法律規定退休返聘人員不享有年假,也不可以反推法律沒有規定專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屬有年假就應當享有年假,只要認真學習勞動法就可以了,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勞動塌慧已經不適應勞動法,他們在單位的工作勞動與單位也不構成勞動關系,只有勞務關系攜衫早,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是有本質區別的,年假適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勞務關系的勞動者既然不適應勞動法,當然也不適應勞動法規定的年假。
⑤ 勞動法的調整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專人單位),與勞動者屬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⑥ 退休後,繼續在公司工作的,如何定性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關於退休人員繼續工作與工作單位關系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與部分省、市法院規范有不同的規定,且現有的規定也未至詳盡,實踐中操作各不相同。
已過退休年齡職工繼續勞動的,按勞動關系處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
已過退休年齡職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按勞務關系或僱傭關系處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後又被其他單位聘用,與實際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應作為僱傭合同糾紛予以受理"。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用工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
1997年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二項規定,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
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關系,其協議解除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不能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即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待遇。
(6)退休人員不在勞動法調整范圍嗎擴展閱讀:
按勞務關系處理。認為只要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便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只能存在勞務合同關系。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有的地區如廈門市出台政策:已經到了退休年齡的在職人員,2012年6月1日起將強制停保。
但如果強制停保,不允許企業為已退休人員投保,又按照勞動合同關系讓企業承擔工傷損害賠償等用工責任,顯然會使用工雙方主體間權利義務失衡。若按照勞務合同關系處理,確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主要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適用勞動法律的有關規定。
按照"特殊勞動關系"處理。即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雖然不適用勞動法,但又不是完全按照民事合同關系處理,勞動法上的工作時間規定、勞動保護規定、最低工資規定仍然要得到強制執行。
除此之外的權利義務內容雙方應按照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就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協商。此規定也有其合理性,可以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只要提供勞動,單位就應當為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勞動保障,同時又不完全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按照勞動關系處理。該觀點認為盡管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並不表明該勞動者已經喪失勞動能力,提供的勞動在質和量上與退休之前並無不同,為充分保護勞動者權益,應當承認這類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勞動者是否可以提供勞動。對於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勞動者身份合法性問題,關鍵還在於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界限性質存在分歧。
法定退休年齡是法律所規定的喪失勞動者資格的年齡,是必須要退出勞動崗位的強制性義務。但也有人認為,法律並沒有禁止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繼續工作,法定退休年齡只是勞動者可以不再勞動的一項權利,是可以放棄的。
從我國退休制度的設計來看,它實際上是一種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國家共同構建的勞動關系的退出機制。從用人單位強制退休的目的和作用看,退休制度能夠緩解就業壓力,盡快實現新老交替,使年輕的勞動者可在相同的或者更高效的基礎上提供勞動並交納社會保障費用。
從用人單位返聘的作用看,用人單位可以使用經驗豐富、技術嫻熟的勞動者,避免招錄的年輕勞動者因經驗不足等原因造成的效率低下。
⑦ 退休人員退休後再工作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退休後再工作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7)退休人員不在勞動法調整范圍嗎擴展閱讀
退休人員再就業的政策
1、離退休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的規定,這類按照統一規定發給幹部和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離退休工資及生活補助費等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2、再任職收入
職工退休後,按原則不能再入職工作,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工作,即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就應依法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個人稅按3%繳納,李先生退休後再入職,被一家公司聘用,月工資4000元,則應該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000-3500)*3%=15元。
離退休人員的再就業所得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按取得所得的不同性質進行區分,按照適用稅目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征。
①、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離退休人員兼職所得,按照「勞務報酬」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③、離退休人員投資經營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計征個人所得稅;
④、離退休人員取得的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⑧ 退休人員是否屬於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
適用勞動法
⑨ 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受勞動法的調整
與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只能簽定勞務合同,不可以簽定勞動合同,因勞動者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已不屬於勞動法調整范疇,只能通過民法來調整,如發生糾紛等問題,勞動部門不會再受理,只能通過人民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