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返聘人員終止勞動合同,企業是否需支付補償金
退休返聘人員終止聘用合同,企業是否需支付補償金按合同約定執行。
已經能夠退休的人員,不具備法定勞動者資格,返聘的,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規。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退休人員返聘的,是勞務關系,訂立的合同為聘用合同,解聘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聘用合同的約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1)退休職工返聘協議適用勞動法嗎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的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
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退休返聘的缺點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一有風吹草動、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 離退休人員返聘簽訂勞務合同,要提前終止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離退休人員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務合同,因主體不適格(勞動者超過法定勞動年齡),所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法》中的「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
第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第二,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
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第三,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3164號)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以後,一般不要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
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范疇中,二者的意義是不同的,比如: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而勞務關系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系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3. 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已經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由於不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身份,不能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待遇。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第二、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第三、依據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81]164號)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後,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由此看來,三方簽訂的合同與勞動合同具有明顯的不同。因此,離退休人員與其聘用單位發生的爭議,主要處理依據是他們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而非《勞動法》。
綜上所述,返聘人員不能像退休前一樣享受勞動者的待遇。你與原工作的高校建立有勞動關系,並已經享有養老保險等依照勞動法律關系建立的相應的社會保障,故你與學校再次簽訂的聘任合同就不再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而具有勞務合同的性質,受《勞動法》、《民法通則》調整。
4. 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嗎
是勞務關系,有糾紛直接法冊滾源院起訴
《勞動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州態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備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5. 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待遇問題勞動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一般原則上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即可。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並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即使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對勞動者的保護也不適用: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於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因而,聘用單位對於退休人員的責任而言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二是工傷的處理。至於退休人員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員的工資報酬、醫療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勞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在實務中一般不大,主要風險是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爭議較大,對於聘用單位的風險也較大。
6. 法律常識,退休後返聘能適用勞動法嗎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版同。《勞動合同法》權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7. 退休人員返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需要繳納什麼樣的保險
用人單位如果招退休人員,則不需要簽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 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動合同關系。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