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但不簽訂勞務合同是不是違法行為
違法的。這種叫做特殊的勞動關系,雖然這種情況單位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金,但是當你在這個單位發生工傷的時候,這個就是你的證據,用人單位必須履行他們的義務!
㈡ 退休人員工作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
已經退休的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㈢ 單位沒有和退休人員沒有簽訂勞務合同,現在要辭退,單位要賠償嗎
如果由於單位的原因,工作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用退休人員沒簽合同擴展閱讀: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㈣ 退休人員再就業,沒有簽合同,離職時是否可以要雙倍工資
退休人員再就業,沒有簽合同,離職時不可以要雙倍工資。
按實際情況版,退休人員再就權業,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對於勞務關系發生糾紛的,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不能以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㈤ 公司要用退休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目前,抄我國退休年齡是勞襲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系的終止年齡,返聘時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應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此外,超過60周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後遇到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㈥ 已退休人員被單位聘用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卻無故遭辭退有補償嗎
已退休人員被單位無故辭退,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回已退休人員被聘用不屬答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屬於勞務關系,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整,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法律救濟渠道是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㈦ 用人單位招用退休人員,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不需要。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 〕354 號)這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書面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
㈧ 公司聘用退休人員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公司使用退休人員的,其實不用再簽訂勞動合同。說到底,退休人員已經超出法內定就業年齡,不在容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范圍,得適用民法規范調整范圍。在實踐中,退休人員可以就相關勞動報酬問題協商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口頭約定協議,注意,這里簽訂的協議不同於一般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㈨ 公司退休返聘人員可以不簽合同么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指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版險待遇的……勞動權合同終止。由此可見,退休人員不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退休後因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現行勞動法律不再把他們納入勞動法規范范圍內。
2、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按現行法律規定,返聘人員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時,雙方關系通常被認定為勞務關系,其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3、聘用協議可參照勞動合同的的有關事項簽訂,只是保險不能約定。主要內容建議如下: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協議工作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