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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發布時間:2021-01-28 14:44:42

㈠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是由誰領取

根據規定,職工死亡,或者離退休死亡,發給的一次性撫恤金,是發給其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也就是職工生前供養誰,就發給誰,是對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的一種補償,並不是遺產,不能按照遺產繼承順序分配,現在很多人回答都是按照遺產分配是錯誤的,違背了撫恤金發放的原則和本意,

㈡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標準是多少

社保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去世後撫恤金專、喪葬費計發辦法的通知》屬:

1、撫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或退休費)為基數,病故發20個月;因公死亡發40個月;烈士發80個月。

2、喪葬費: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死亡發6倍;因公死亡和離休人員發10倍。

需提交的材料: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審批表》一式三份;
(2)戶口注銷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死者火化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4)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發放表復印件(驗原件)。

㈢ 事業單位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㈣ 湖北省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發放標准

喪葬補助金為3個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撫恤金標准為10個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

根據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問題的補充處理意見》鄂人社發〔2013〕46號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4)湖北省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擴展閱讀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上述辦法計發的死亡待遇與原辦法進行對比,按照就高的原則發放。

2、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11年7月1日以後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按本意見執行。

4、2011年7月1日至本意見印發期間死亡,遺屬未領取或者用人單位已墊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發或者與用人單位結算。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有何新規定

㈥ 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根據我國《勞動保險條例》丙、工人與職員……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回力退職後答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你可依據當地有關政策、數據和你奶奶生前的享受的勞動保險待遇計算具體數額。

㈦ 湖北省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發放標准

喪葬補助金為3個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撫恤金標專准為10個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屬度月社會平均工資。

根據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問題的補充處理意見》鄂人社發〔2013〕46號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7)湖北省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擴展閱讀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上述辦法計發的死亡待遇與原辦法進行對比,按照就高的原則發放。

2、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11年7月1日以後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按本意見執行。

4、2011年7月1日至本意見印發期間死亡,遺屬未領取或者用人單位已墊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發或者與用人單位結算。

㈧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指哪些人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專員和國家屬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它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2、離退休人員中不僅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包括事業單位的人員。
男職工60歲退休,女幹部55周歲退休,女職工50周歲退休。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㈨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標準是多少

社保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去世後撫恤金、喪葬費計發辦法的通知》:

1、撫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或退休費)為基數,病故發20個月;因公死亡發40個月;烈士發80個月。

2、喪葬費: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死亡發6倍;因公死亡和離休人員發10倍。

需提交的材料: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審批表》一式三份;
(2)戶口注銷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死者火化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4)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發放表復印件(驗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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