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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需要繳納工傷

發布時間:2021-01-28 10:22:07

⑴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怎麼賠償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各省制定了《XX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有些省內市的政策具體規定了退休返聘容人員的工傷賠償標准,查閱下本省政策,或去當地勞動局咨詢。
2、如果本省未做明確規定,按各地級市的政策或其他法律法規解釋,各不相同。
有的退休返聘人員,單位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工傷認定部門予以認定為工傷,按《條例》規定享有工傷待遇;
未繳納工傷保險的,有的省市允許其進行委託鑒定,參照《條例》規定的標准,由單位支付;
有的省市按民事糾紛解決,去法院起訴。

⑵ 返聘的退休人員還用交工傷保險嗎

企業錄用或返聘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目前是不能購買工傷保險的。

⑶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你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所以,單位對該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3)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需要繳納工傷擴展閱讀:

目前,與勞動關系相近的一類勞務關系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自己通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為復雜的勞務關系。

具體說,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務關系,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系,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勞務關系。這種勞務關系的情形,有人稱之為 「租賃勞動力」。

3、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系。由於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所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上述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已被視為勞動關系。

4、已經辦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系現已明確確定為勞務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

5、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並與之簽訂勞務合同。

⑷ 退休返聘人員到底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發生工傷的,應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聘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可見,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屬於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發生工傷事故的不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紡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4條第2款規定,離退休人員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因此,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不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⑸ 退休返聘人員因工負傷是否算工傷

現實困惑

老彭是一家機械廠的高級工程師,他在該廠工作了20多年,2008年12月退休。2009年5月,機械廠上了一些新項目,需要解決一些技術難題,於是廠方又返聘老彭來廠作技術指導。2009年11月,老彭在一次做演示時右臂被機器軋傷,同事們立即將他送到醫院。在治療期間,老彭的家人要求廠方為老彭辦理工傷待遇,但是廠方卻答復說由於老彭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所以不能再享受工傷待遇。那麼,退休返聘人員因公負傷是否應算工傷呢?

律師答疑

退休返聘人員因工負傷應算工傷。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第1款對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依據這兩個條款,凡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都應該屬於工傷保險的范圍之內。如果退休人員返聘到原企業單位,因工發生事故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為工傷,並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以退休人員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由,拒絕退休工傷人員的工傷待遇。本案中,機械廠以老彭已經享受養老保險為由,拒絕為他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應按時為老彭辦理工傷保險手續。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⑹ 返聘退休員工能不能繼續上工傷保險

不可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容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待遇的享受者是企業職工,即應當與企業具有勞動關系。在我國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即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不能再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此時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由勞動關系轉變為勞務關系。退休返聘人員不再享有勞動者身份,因此不可參加工傷保險。

(6)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需要繳納工傷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明確聘用期間的工作崗位、薪資報酬、福利待遇等權利與義務關系。

2、明確協議時間:一般為一年一簽,協議期滿後視其工作業績與體驗身體健康狀況決定是否續簽,續簽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3、保險約定:返聘人員不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為了避免發生意外後公司的賠償風險,採取用商業保險代替方法降低風險。

4、其它約定:合同期滿後公司無須支付退休補償或補貼。

⑺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應如何賠償

單位有責任也需要負責
退休人員與單位屬於勞務關系
如果工作期間受傷,單位有內責任,可以要求單位按責容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和單位無法協商,可以直接起訴
工傷,是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因為工作受傷去社保局申報工傷認定,有糾紛是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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