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立功軍人退休金
根據國家國發(78)104號文件規定,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B. 我是參戰立功人員,現在退休有什麼補貼金
退休是社保按你工齡來計算退休金大小,當兵參戰立功獎勵是部隊給予和地方民政局給予,和社保不搭界的
C. 參戰立功人員,在企業退休後還有參戰補貼嗎
應該是越戰的吧?
既然是參加戰斗立功的參戰補貼,就應該不隨你工作的變化而變化,這種補貼應該是終身制的,也就是說,應該領到你生命終止的那一天。
D. 立功受獎退休工資會高一些嗎
有規定,但各地不一樣,這是延邊州對相關咨詢的回復,供參考。
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回復信息
時間:2008回復人:zrsj
特殊貢獻提高退休比例標准:
是中央軍委授予的戰斗英雄加發退休比例15%,軍以上授予的戰斗英雄加發退休比例10%,軍以上立大功的加發退休比例5%。
E. 關於對越自衛反擊戰立功人員退休金增發文件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回民政部門發給其遺答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F. 軍隊立功人員回地方退休後有無優待
軍人退休以後三等功加百分之五,二等功百分之十,再多的三等功也沒有用了!標準是百分之八十五,累加的有一等功就是百分之百拿工資。
G. 部隊立功軍轉干退休後待遇問題
部隊軍轉幹部到地方退休,一切待遇根據地方政策執行,部隊受獎,在地方沒有什麼待遇,但是軍轉幹部,到地方之後依然是幹部的,在調整退休費時,有傾斜政策,退休費達不到規定限度的,可以調整到規定數額
H. 國企立功授獎退休金政策
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退休金的計算方法和其他職工一樣。
I.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因判刑期滿後停發退休工資,原服役參戰立功後可否享受相關補貼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因此,如果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開除的,不再享有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的退休待遇。自開除公職之日起,個人應自己繳納養老保險,到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符合繳費年限的,享受養老。
退休人員:分為三類,對於退休人員不存在開除或解除,只是降低其退休待遇。
一是退休公務員,判處、、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可以享受退休費。
根據人事部對《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的復函(人函[2001]27號),的規定,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據此規定,國家公務員無論是在退休前還是在退休後犯罪,只要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服刑期滿也不能再享受退休費,文件規定的是取消退休費和其他待遇而不是停發退休費及其他待遇。但是2007年6月1日實施的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2條的規定,不給予處分,降低或者取消相應待遇。因此退休公務員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服刑期滿還是可以享受退休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