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標准
保險公司的說法是有根據的。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是指以死者生前的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才可以成為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領取對象。你母親有自己的退休金,不符合供養條件,所以保險公司的說法是有根據的
『貳』 公亡父母都有退休金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應該怎麼給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回資的一定答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樓主您所提的情況,不屬於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的情形,不能夠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
『叄』 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支付標準是什麼
不同身份,支付標准不同,一般在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企業員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發放。
國家機關幹部,按照公務員法以及相關規定發放。
事業單位員工,按照用人管理方式不同,採用不同標准發放。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禽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下發《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來源: 優撫安置局 時間:2008-05-19 14:08
民發〔2007〕64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務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
人社部發[2008]42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用人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保險的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工資報酬或基本離員工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工資報酬或基本離員工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和離員工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保險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保險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工資報酬,即崗位工資工資報酬和薪級工資工資報酬之和。
(二)離員工退休人員。計發保險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員工退休費,即離員工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員工退休費和離員工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員工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員工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保險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保險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工資報酬。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工資報酬制度改革後事業用人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肆』 職工非因工死亡撫恤金,那些供養親屬可以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上述親屬中,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就業或參軍的;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死亡的。
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准享受撫恤金。
(4)退休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該規定同時規定了上述人員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傷保險條例
『伍』 供養親屬撫恤金領取條件
供養親復屬撫恤金是指,職工因制工死亡的、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以及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該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的維持基本生活等費用的補償。職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喪失了生活來源,基本生活難以維系,造成這種狀況的直接原因就是工傷事故,因此其直系親屬應當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