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慶市退休職工今年還漲工資嗎
上海、北京已率先發放。近期,陝西、雲南、遼寧、廣西等多地對外公布了養老金具體調整方案,對於養老金發放的具體時間,廣西、雲南、遼寧均在調整方案中明確要求在9月底前將養老金將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各地養老金已進入密集調整發放期。
2016年6月18日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調整養老金的比例是在去年退休人員平均工資的基礎上平均調增6.5%,涉及85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和17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這項惠及1億退休人員的政策,地方必須按照人社部、財政部的通知精神盡快落實到位。
另外,各地補發的養老金增加部分必須從2016年1月1日起計算。
2. 公司退休後的職工不來上班,招聘不到人,所以現在就不辦退休了
退休應該正常辦理,
至於找不到工人,
可以和退休人員協商返聘,
至找到合適的人為止!
3. 關於重慶市聘用退休人員的相關規定
退休金廢除
4. 重慶市退休職工最低工資為多少
退休費沒有最低標准,根據繳費年限,繳費基數以及社會平均工資,計算到多少就是多少
5. 重慶60歲以下的退休工人能找到工作嗎'
可以的呀,
6. 2018年重慶地區退休調工資
人社部、抄財政部已發2018年18號文件,按照5%左右的總體水平,為201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並從2018年1月起補發。
上海市已出台具體調整方案,並要求於5月18日發放到位。重慶市正在制定實施細則,於5月底前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預計7月份開始發放。
7. 重慶退休職工工資該怎麼算
按照重慶市渝勞社發〔2006〕41號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公式計算。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並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即:
T=(A+A×Q)÷2×M×1%+K÷L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並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的人員,不再計發調節金)組成。
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即:
T=(A+A×Q)÷2×M×1%+K÷L+1.4%×(A+A×Q)÷2×M1+70×N
以上第一、二條計算公式中:
T--月基本養老金。
K--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L--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詳見附件3)。退休時的年齡超過上一檔不滿下一檔的按下一檔計算。40歲以下的,按4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70歲以上的,按7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
A--退休時上年度當地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Q--平均繳費指數。計算辦法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別為首次實際繳費當月直至截止繳費當月的月繳費基數(不含未繳費月數);A1、A2、A3……An分別為繳費對應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n為首次實際繳費當月直至截止繳費當月的實際繳費月數(不含未繳費月數)。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的月繳費指數不能超過2,1998年1月及其以後繳費指數不能超過3。
M1--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實行個人繳費前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之和。
M--M1+建立個人賬戶之月至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當月的實際繳費年限。
M和M1以年為單位,累計滿12個月計算為1年。
N--計算比例,自2006年至2010年期間退休的人員,其相應各年度的計算比例依次為:90%、70%、50%、30%、10%。
Q、M和M1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其他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
所以,退休後的養老金計算,需要根據參保人的繳費數據計算。比如,參保人的繳費年限、繳費指數、個人賬戶存款、退休年齡、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等。沒有這些數據,無法准確計算。
8. 重慶社保人力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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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息處)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政務公開、安全保衛、行政後勤等工作;承擔信息規劃、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信訪處
貫徹落實國家信訪條例;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的管理規則、辦法和集體上訪、罷工處理政策和措施;負責處理來信、來訪接待工作;組織協調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綜合分析信訪信息並提出政策建議;督促檢查信訪事項處理和落實情況。
(三)政策研究處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政策調研、行政科學研究、專家咨詢工作;承擔新聞發布等工作。
(四)法規處
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事務。
(五)規劃財務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機關及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財務管理和核算工作;承擔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本系統數據統計發布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六)就業促進處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及勞動者平等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渝就業管理政策,負責辦理外國人(不含專家)來渝就業許可業務。
(七)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市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員調配和特殊人群安置政策,承辦有關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人才開發和管理工作;負責緊缺急需人才的引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農村鄉鎮人才隊伍建設計劃;負責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政策。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重慶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隨調隨遷家屬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完善培訓和安置制度;承擔市級和中央在渝有關單位軍轉幹部安置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指導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辦公室)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負責設立技工學校的審批工作;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管理職業技能的培訓、鑒定和競賽;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職業技能等級考核工作。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重慶市職稱改革辦公室、重慶市博士後管理辦公室)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承擔職稱、專家綜合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選拔、培養工作;承辦國家級和市級專家推薦選拔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制度;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回)渝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國(境)外機構在市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導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含招聘國境外非專家人員)、人員聘用考核和崗位設置管理制度;承辦市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市級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二)農村勞務開發管理處
擬訂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及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參與協調涉及農民工維權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及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三)勞動關系處
擬訂勞動關系調整政策;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參與評定國家和市級企業勞動模範;審批企業特殊工時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擬訂企業職工福利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四)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處
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津補貼、工(公)傷、休息休假和離退休政策;承擔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管理、退休人員綜合管理服務和工資退休福利等業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培訓等相關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調查和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工作;參與醫療、住房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五)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參保人員離退休審批和管理政策;擬訂參保單位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和勞動鑒定機構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統一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續辦法。
(十六)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負責市級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工作。
(十七)醫療保險處
統籌擬訂職工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八)工傷保險處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工傷預防、認定、康復和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工傷定點醫療、康復、殘疾輔助器具安裝協議機構的資格標准和監督管理辦法;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工作。
(十九)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管理和指導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征地過程中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二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重慶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及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人員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人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一)調解仲裁管理處(重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重慶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的實施規范,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負責調解員、仲裁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二)勞動保障監察處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組織或參與查處重大案件;監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監察人員的執法行為;牽頭協調處理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三)重慶市外國專家局(重慶市國外智力引進辦公室、國際合作處)
貫徹執行國家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吸引外國專家來渝工作或定居政策;規劃國外智力引進發展戰略;負責在渝外國專家獎項的評審和頒獎;組織實施引進國外智力項目,編報國外智力引進專項經費並監督檢查;負責有關引進國外智力的行政許可和資格認定;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工作中的重大事件;擬訂出國(境)培訓工作計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二十四)人事處
承擔機關、市公務員局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市公務員局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市公務員局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