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有哪些規定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職務後行為的相關規定有:
1、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2、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3、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4、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1)企業幹部退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1979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中,將高級幹部住房稱為「宿舍」,首次規定一戶高級幹部的宿舍使用面積一般不超過120平方米。
此規定中的「高級幹部」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正副職省部級幹部。
2001年,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確定了各職級領導幹部的購房補貼標准(按建築面積計算)。
⑵ 請問企業幹部退休年齡是多少,
根據目前規定,企業男性無論是否幹部身份其法定退休年齡均為60周歲,女幹部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
1、《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延遲退休政策計劃於2017年公布,屆時幹部身份如何退休目前不得而知。
⑶ 企業軍隊轉業幹部退休後的職務補貼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五章,待遇
第三十四條 ,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退休待遇。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六條,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
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第三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下列條 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第四十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 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撫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四十二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條,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3)企業幹部退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二章,轉業安置計劃
第十一條,全國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第十二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三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四條,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第十五條,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⑷ 企業幹部退休工資如何計算
原國營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一樣,是有行政級別的,如省軍級、地師級、縣團級等,但改革開放後國營企業改為國有企業,同時也取消了這些企業的行政級別;上世紀1992年實行社保制度後,原國營企業與其它企業一樣,職工的參保和退休等事宜全部納入社會化管理,原國營企業里的幹部身份不再是國家幹部,而是「企業管理人員」。按現行社保制度,任何所有制性質的企業里的管理人員和其它參保人員一樣,其退休前的身份和職務在社保辦理退休時都沒有經濟意義,不享受特殊待遇,因此,企業管理人員的養老金計算標准與計算方法都與其它參保人員完全一樣。
⑸ 新條例對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如何規定
新條例對於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沒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黨員幹部版經商辦企業進行了權規定:
第十四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⑹ 女性退休時,企業如何區別幹部和工人身份,政府有相關明確規定嗎
企業職工退休按崗位確定幹部與工人身份。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46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第二條規定: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內的全體職工統稱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打破「幹部」和「工人」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
在管理、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按幹部身份退休;其它崗位工作的人員按工人身份退休。崗位發生變動後,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崗位等。
(6)企業幹部退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1、幹部的退休年齡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有關返聘
我國已開始進入老齡社會,隨著身體健康、學識增加、觀念轉變,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士進入就業市場,通過返聘,再創業、從事義務活動、志願者活動,或再就業等。更加豐富的退休生活將成為常態,對社會運行將產生重大影響。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周歲,達到此年齡的勞動者應屬於退休人員、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但是,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60周歲以上勞動者建立用工關系,是勞務關系(非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44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⑺ 新條例對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如何規定
新條例對於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沒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內黨員幹部經商辦企業進行了規容定:
第十四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⑻ 企業女管理人員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少
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是:
(1)正常退休。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2)特殊工種退休。從事符合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高空作業工種累計滿10年,井下、高低溫工種累計滿9年,其他有毒有害工種累計滿8年,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因病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按照崗位和身份相結合的辦法確定。具體辦法是:原幹部身份的女職工,退休前在工人崗位工作,達到50周歲時在工人崗位連續工作已滿5年的,其退休年齡按50周歲執行;達到50周歲時在工人崗位連續工作不滿5年的,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如達到55周歲之前符合在工人崗位連續滿5年這一條件時,也可根據本人申請,按其滿5年時的實際年齡辦理退休。原幹部身份的女職工,曾經在工人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職工,退休前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其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不滿10年的,按50周歲執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職工,曾經在管理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齡按50周歲執行。
企業職工退休時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⑼ 國有企業幹部退休政策
國有企業幹部,和工人一樣,沒有任何區別,都是按照繳費年限,繳費基數以及社會平均工資計算。男60,女幹部55周歲辦理退休,
⑽ 審批企業職工退休時,如何區分退休人員屬於幹部身份還是工人身份有什麼文件
企業職工退休,按現崗位區別幹部和工人。
勞動法實施之後,在同一用人單位內,各種不同的身分界限隨之打破,用人單位的全體職工統稱為勞動者,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職工退休時如何區分幹部還是工人,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5條規定,管理和技術崗位按幹部身份退休、其它崗位按工人身份退休,以所從事的崗位為准。
附: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75.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