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為返聘的退休職工購買保險
商業保險--重大疾病險,意外險之類的
原告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並不違背法律對勞動者年齡的強制性規定,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❸ 企業僱傭退休人員還需要給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嗎
社會保險中主要考慮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故針對此二者進行分析,(1)關於工傷保險方面: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中均沒有規定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不少地方規定明確排除了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如:《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家庭(個人)僱傭的人員、到單位實習期間的在校生、離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員不屬於工傷保險調整范圍。」
《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19條第(三)項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屬於工傷待遇的排除范圍,其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1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1年提出申請的;(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三)屬於《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不過也有部分地方,如《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文件)第4條中也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從上述中可見,各地並未明確強制規定受聘單位必須要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其中南京、廈門、北京等地已明確指出不予受理或排除,而上海及中辦發〔2005〕9號文件,規定了離退休人員發生工傷可參照執行。(2)關於養老保險方面:
退休返聘人員無需再繳納養老保險。因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4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觀之,立法者認為:因退休而終止的勞動合同意味著勞動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終止,否則無需強行終止期限未屆滿的勞動合同,但其前提是勞動者退休時能夠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原勞動部《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離退休人員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被再次聘用時,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退休人員作為特殊性質的群體,其已完全享受國家關於退休人員的基本保障權利,從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方面探析,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無需繳納社會保險。3、無約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必須把養老保險金作為經濟補償金支付已聘用退休人員?根據前述分析,退休返聘人員與受聘單位之間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屬於民法領域關系,關於工作內容及權利范圍均由聘用協議約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第2條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第4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
❹ 協繳人員工傷怎麼辦,企業招聘退休人員保險麻煩告訴我
我們在這個月去沙坪壩就業局去應聘了一家大型的筆記本電腦電池生產企業,這個企業要求我們先去江蘇實習三個月到半年,條件是包吃包住,買保險,各種加班福利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過去路費先由我們自己墊付,工作滿三個月以後,全額報銷。我們過去以後,發現很多問題已經跟當時在重慶說的不一樣,問題如下:1,過去以後,包吃包住變成了只要在工作就有免費的工作餐,如果節假日或者沒有上班就得吃自己。住的話,每個月每個人,繳納45快的水電費; 。2 那邊過去實習半年,只買商業保險,五險一金要回重慶以後再重慶這邊買。3最關鍵的是勞動合同問題,我們過去是由沙坪壩就業局發布消息,由各個社區居委會推薦,並不是由我們自己找過去的。然而我們過去,簽合同的單位,也就是甲方。居然是那邊的三家職業介紹所,據那邊的說法是跟他們合作的三家派遣單位 ,而我們工作的單位沒有跟我們簽訂任何的合同。請問這樣是屬於什麼性質的招聘,有違法么?
❺ 公司想招聘退休人員需要哪些手續
對於已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來說,其再就業歸屬勞務關系,只能與企業內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容質的聘用協議,與企業的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由聘用協議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我國民事法律規范確定。我國《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也就意味著超過參保年齡了,所以這類人員即使再就業,也不存在繳納社保的因素。 因此,對於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後再就業的工作期間生病,單位承擔什麼責任,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了。
❻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需繳納其養老保險的統籌部分嗎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只要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就可以開始受養老保險待遇了,不需要再繳納養老保險。
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6)企業招聘退休人員購買那保險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不用替返聘退休人員繳納五險一金,但是需要為他購買意外險。返聘退休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以外事故,可以參照當地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進行處理。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受聘於新工作單位並經勞動局同意登記參加了工傷保險,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傷亡,新單位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❼ 公司招聘了已超過退休年齡的人,該如何簽合同或者繳納保險
對於來已超過退休年自齡的人員來說,其再就業歸屬勞務關系,只能與企業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與企業的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由聘用協議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我國民事法律規范確定。我國《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也就意味著超過參保年齡了,所以這類人員即使再就業,也不存在繳納社保的因素。 因此,對於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後再就業的工作期間生病,單位承擔什麼責任,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了。
❽ 某公司招聘的都是退休人員不鑒合同不交保險合法嗎
只能說不違法,但也不是合法,因為現在的勞動法律都只適用於處於勞動年齡內的勞動者,對於已過退休年齡以及在校學生這類勞動者是不能完全適用的,這類勞動者的權益就主要靠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來確定,如果無合同的話勞動部門無權直接進行處罰。建議你們堅持簽合同,不簽就辭職吧,沒合同也干,只能說你們自己作踐自己了。保險是肯定沒有的。
❾ 企業招聘超齡人員能繼續購買社保嗎需要什麼資料
超齡人員社保怎抄么補繳
1、根據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參保人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達到規定退休年齡後,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
2、由於工作變動,或者靈活就業者等自己繳費的個人原因,耽誤了繳費時間,到了可以領取養老金的歲數時,繳費年限還不滿15年,被視作「超齡人員」,不能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
3、達到退休年齡時,參保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自願申請繼續繳費,補齊年限後就能按月領取養老金;如果延期繳費達5年後,仍然不足15年的繳費年限的,則可以將所剩的年限保費一次性補齊,然後開始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
超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超齡人員參保向前補繳時以2008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和20%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補繳對應年份的繳費指數為0.6,個人賬戶規模為補繳對應年份沈陽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06年6月30日前為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8%,補繳基數8%與記賬基數8%之間的差額部分在退休時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並參與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此前已按相關政策參保的同類人員,若本人自願也可按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