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幹部能否享受精神文明獎
退休幹部無法享受精神文明獎,如你義務工作根據居體情況給予獎勵。
B. 單位文明獎退休人員是否可以享有
自從2000後退休人員進入社保後,職工退休後就與單位沒有任何關系了。既然任何關系都不存在了,單位的任何福利待遇,包括各種獎項、獎勵退休人員不享受也就順理成章,合情合理。
C. 退休了工資到社保局了/發精神文明獎嗎
退休養老金,和精神文明獎沒關系啊,即使有,也不歸社保局管
D. 離退休人員取得的精神文明獎可以作為一次性獎金處理嗎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歷敗兆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肢租
(4)退休職工享有精神文明擴展閱讀:
發放精神枯敏文明獎規定如下計算:
一、全額發放的人員和標准:在編在崗的教職工,包括體外循環和特崗教師。全年工作認真,完成任務,服從安排,遵守校記,成績平穩,出勤正常。
二、扣除發放的規定: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的作相應的扣除。
首先,算出全年的總額除以上班天數得出的平均值。
1、曠工的:按曠工天數扣除平均值的3到5倍。
2、請事假的:按請假天數扣除平均值。
3、請病假的:按病假天數扣除平均值的百分之60。
4、屬於工傷的,不扣除。
5、每學期學校的例行的教務、教研、德育室等方面的工作業務檢查,如備課聽課批改作業班主任筆記等業務,如果沒有、中斷、規定數量不夠或者有作假現象,根據情節的輕重,扣除一定百分數的額度。
6、出現影響學校聲譽和有關利益的事故,視情節的輕重,扣除該教工全年文明獎的百分之20至百分之60,直至全部扣除。
7、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的,不配合學校解決問題的,不講組織紀律的,扣除其全年獎的百分之50。
E. 國務院文件規定獲得哪些榮譽稱號,退休時可享受提高比例待遇
全國、省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國家統一頒發的科學獎、發明獎的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獲得者(集體獎中的主要作者和發明者),其退休費標准可提高百分之十五。
根據《文化部關於幹部、工人退(離)休工作的規定》
第十七條 對有重大貢獻的專業人員、幹部和工人,退休(不含離休)前仍保持其榮譽的,退休費標准可適當提高,提高的幅度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全國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國家統一頒發的科學獎、發明獎的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獲得者(集體獎中的主要作者和發明者),其退休費標准可提高百分之十五。
(二)省、部級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國家科學獎、發明獎的三等獎、四等獎獲得者(集體獎中的主要作者和發明者);
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做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在社會上享有盛譽並參加革命工作滿三十年以上者,其退休費標准可提高百分之十。
(三)在工作中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中取得突出成績並參加革命工作滿三十年以上者,其退休費標准可提高百分之五。
(5)退休職工享有精神文明擴展閱讀
根據《文化部關於幹部、工人退(離)休工作的規定》
第十八條 提高退休費百分比的計算方法是:在國家規定的退休費百分比的基礎上,先加上因有特殊貢獻增加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然後再按合計後的百分比執行北京市勞動局等六個單位制定的《關於發給退休職工困難補助的通知》中規定的困難補助。
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退休前的標准工資。北京市規定的享受困難補助的年代計算方法,不作為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依據。
第十九條 建國後從國外或者從香港、澳門、台灣回來定居工作的高級專家,不受參加工作年限限制,其退休費均按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退休幹部的最高標准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其中有重大貢獻的,再按第十七條的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
F. 離休老幹部去世後發精神文明獎怎麼給
一般情況下包括退休人員,具體看單位規定。
舉例說明(太原理工大學):
為充分發揮精神文明獎的激勵作用,進一步推動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再上新台階,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經學校研究決定,為我校教職工發放精神文明獎,具體發放范圍如下:
發放范圍:以財務處2017年12月份工資表為統計基礎,統計范圍包括在職在編在崗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6)退休職工享有精神文明擴展閱讀
精神文明獎發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 精神文明獎發放的范圍:全校在冊教職工(含離退休職工和在冊臨時工)。
第四條 精神文明獎發放的標准: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按確定標准全額發放、臨時工減半。
第五條 精神文明獎發放的基本條件:
1、能認真貫徹上級和院黨委、院行政精神文明建設決議決定和其他重要決議決定的;
2、能模範執行學院精神文明建設管理規定和其他管理規定的;
3、能踴躍參與學院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其他重要活動的;
4、能按時完成學院精神文明創建任務的;
5、能圓滿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的。
第六條 精神文明獎發放的方式:院文明辦對精神文明獎發放進行考核,凡符合規定發放條件的,院人事部門造冊,核定獎金數額,由院財務部門按核定獎金數額隨每月工資一起發放。
參考資料來源:濟源職業技術學院-精神文明獎發放管理辦法(試行)
參考資料來源: 太原理工大學-關於發放精神文明獎的通知
G. 文明單位獎有沒有退休人員的有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內幹部的暫行辦法》(國容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H. 下半年退休的當年精神文明獎怎麼發
看你具體什麼時候退休,才能決定怎麼發。
I. 退休工勤人員違反機關精神文明相關規定如何處理
退休人員違反精神文明相關規定,也是需要進行相應的處理的。
一般就是進行相應的通報,除此以外就是扣除懲罰相應的績效。
J. 請問一四年十二月份退休的,社保給發精神文明獎嗎
社保局從來也沒有對於退休人員發過精神文明獎啊。社保局只承擔按月發給退休金,不承擔其他費用,再說,獎勵不是社保局的工作范圍。精神文明獎,要當地精神文明辦公室發放。和社保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