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僱工因喝酒高空作業操作不當墜落身亡,僱主要承擔多大責任
僱主在事先沒有告知高空作業不能喝酒,沒有嚴肅紀律,這是僱主的回過失,應該承擔40%的責任。答如果僱主事先已經告知並且嚴肅了紀律,僱工自己擅自喝酒,那麼僱主的責任不大。但僱主應該給死者一定的撫恤金並承擔安葬費。
❷ 由交通事故導致高空作業人員(未做好安全措施)墜落致傷,請問直接責任由誰承擔
有兩種可能性:共同侵權或多因一果的侵權行為。
兩者肯定都要負責,但是,認定共同侵權或多因一果的侵權行為是有區別的。
1,如果,法院認定為共同侵權,那麼,兩個侵權人肇事著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傷者可以告其中一個人承擔所有的責任,承擔所有責任者可以向其他過錯方追索。
2,如果,法院認定是多因一果的侵權行為,那麼,兩者承擔按份責任,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傷者必須將兩者都作為被告,兩者僅對自己的過錯范圍承擔按份責任。
如何區分這是共同侵權行為,還是多因一果的侵權行為,應該看兩個過錯行為之間是直接結合還是間接結合。如果,兩者的過錯是直接結合,那麼構成共同侵權,反之,則是多因一果的侵權行為。
本案中,我認為兩者是直接結合,因此,法理上屬於共同的侵權行為,建議傷者將兩者都告上法庭,由法庭來分配其各自賠償份額。
是直接結合還是間接結合非常難判斷,不同的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雙方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均屬於過失侵權。
附:原最高人民法院唐德華副院長指出所謂直接結合是指數個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對加害後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無法區分。
本案中兩個侵權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如果沒有交通肇事,就不會發生撞擊碰到正在作業的高空電纜,如果,正在作業的高空電纜有進行安全保護,即使被撞擊也不會發生摔傷的結果,因此,兩者無法分割和區分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所以,我認為是直接結合。
就是說,是共同過失侵權行為。兩個加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❸ 高空作業未系安全繩(身上有安全繩沒有扣上)墜落死亡,投保了意外傷
保險吧里已經問了這個問題。。。看具體合同規定,對於違反操作規程是否賠付這一塊
❹ 高空作業未系安全繩(身上有安全繩沒有扣上)墜落死亡,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賠償嗎
因為高空作業是危險工作,屬於6類職業了,如果你投的保險包含了6類工作,是可以理賠內的,就怕容你所投保的險種不包括6類職業,因為險種市面上保6類職業的險種很少!我們只保險經紀公司,銷售91家公司的產品。我才發現有一家公司銷售6類職業的保險。
❺ 廣州兩名工人高空作業墜落身亡是怎麼回事
2017年3月28日上午約11時,廣州天河區花城大道環球都會廣場發生一起墜樓事件,有工人在高專空作業時突發意屬外,從高層直墜到五樓平台,當場身亡。
據大廈一名清潔工人介紹,墜樓的是兩名負責大樓內外日常維護工作的工人,醫務人員趕到後證實其中一名工人已無生命體征,另外一人經過搶救後也不治身亡。
❻ 如何處理高空墜落人員!有什麼程序!注意事項!
眾所周知,高空作業屬於特殊性作業,其特點在於施工人員所處的位置非常的高,也就是施工的條件為高空條件。在這樣的條件下工作,及時施工人員具備安全完成施工的素質,配備有最為先進的安全設施,也會因為天氣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出現一些高空墜落的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和一般的工程比起來,給施工人員所帶來的傷害更大,同時所需要的處理方式也更加特殊一些。下面這篇文章不光針對煙囪的建築工程,同時也針對其他的高空作業工程,詳細的解釋一下發生高空墜落後的處理事項。 高空墜落傷是指人們日常工作或生活中,從高處墜落,受到高速的沖擊力,使人體組織和器官遭到一定程度破壞而引起的損傷。多見於建築施工和電梯安裝等高空作業,通常有多個系統或多個器官的損傷,嚴重者當場死亡。高空墜落傷除有直接或間接受傷器官表現外,尚可有昏迷、呼吸窘迫、面色蒼白和表情淡漠等症狀,可導致胸、腹腔內臟組織器官發生廣泛的損傷。高空墜落時,足或臀部先著地,外力沿脊柱傳導到顱腦而致傷;由高處仰面跌下時,背或腰部受沖擊,可引起腰椎前縱韌帶撕裂,椎體裂開或椎弓根骨折,易引起脊髓損傷。腦干損傷時常有較重的意識障礙、光反射消失等症狀,也可有嚴重合並症的出現。 1、去除傷員身上的用具和口袋中的硬物。 2、在搬運和轉送過程中,頸部和軀干不能前屈或扭轉,而應使脊柱伸直,絕對禁止一個抬肩一個抬腿的搬法,以免發生或加重截癱。 3、創傷局部妥善包紮,但對疑顱底骨折和腦脊液漏患者切忌作填塞,以免導致顱內感染。 4、頜面部傷員首先應保持呼吸道暢通,撤除假牙,清除移位的組織碎片、血凝塊、口腔分泌物等,同時松解傷員的頸、胸部鈕扣。若舌已後墜或口腔內異物無法清除時,可用12號粗針穿刺環甲膜,維持呼吸、盡可能早作氣管切開。 5、復合傷要求平仰卧位,保持呼吸道暢通,解開衣領扣。 6、周圍血管傷,壓迫傷部以上動脈干至骨骼。直接在傷口上放置厚敷料,綳帶加壓包紮以不出血和不影響肢體血循環為宜,常有效。當上述方法無效時可慎用止血帶,原則上盡量縮短使用時間,一般以不超過1小時為宜,做好標記,註明上止血帶時間。 7、有條件時迅速給予靜脈補液,補充血容量。 8、快速平穩地送醫院救治。
❼ 高空作業意外墜落,沒有什麼協議書簽署,這個如何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雇員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由僱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有人證、出事地點等,而且老闆現在也承認,應該沒問題。
❽ 工作期間意外高空墜落,可賠償多少錢
工作期間意外高空墜落,可賠償一般是1萬到100萬左右,是以受傷程度或死亡年齡有關。
❾ 空調安裝工人高空墜亡 誰的責任
甲:當事人;乙:商場;丙:安裝人員。
案情簡介如下:甲家想安裝一台空調,便到乙商場購買,雙方約定乙商場負責免費安裝空調。乙商場僱傭丙到甲家為甲安裝空調,期間,由於丙疏於安全防範,從高空墜落後死亡。
從上述案件事實來看,可以梳理出兩個法律關系:一是甲與乙商場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二是乙商場和丙之間的僱傭關系。甲向乙商場購買空調,乙商場負責免費安裝空調,屬於買賣合同關系延伸的附隨服務。乙商場派僱工丙前往安裝,丙接受了乙商場的指派,屬於執行工作崗位職責。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作業致僱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身為本案當中所涉的法律關系主體甲、乙、丙三方,誰應該為丙的死亡承擔責任?下面,進行一一分析:
首先,甲作為消費者,向乙商場購買空調,並享受乙商場提供的免費安裝空調服務,一般情況下,甲不可能也不需要為丙的死亡承擔責任;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甲也有可能需要承擔責任,例如在安裝空調過程中,甲為丙的安全做了一些輔助行為,比如提供繩索或者幫忙固定繩索,如果因繩索不牢固而導致丙墜樓死亡,那麼甲可能因此需要承擔責任;
其次,丙作為乙商場僱傭的工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乙商場應對丙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丙自身是否需要對其死亡承擔責任,有兩個方面的問題需要進行分析。
第一,丙在進行高空危險作業時,有沒有盡到對自身的安全保護義務,如果丙在裝空調時,已經盡可能地做好了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那麼丙自身是無需承擔責任的;
第二,如果丙在裝空調時,沒能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比如沒有戴安全帽、沒有系繩索或安全帶等工具保護身體,那麼丙自身就存在一定的過錯,因為這樣的過錯而導致高空墜落死亡,丙是需要為自己的死亡承擔責任。
人民法院經過對上述案情的分析,便可依法判決甲、乙、丙三方需要各自承擔的責任范圍。
❿ 工程傷亡(高空墜落)責任劃分及賠償
比較麻煩,祈禱傷者早點醒來,首先可以第一時間做好錄音和筆錄,其次可以版少點賠償。權
如果是你的吊車撞擊,共同侵權,與施工方分擔責任,如果與你的吊車無關,你無責任。
你這種情況可能也有責任規避辦法,不過要分析具體情況。
縱橫法律網 張樹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