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軍隊退休人員的工資是軍費嗎
軍隊退休人員的工資是軍費嗎?現在全國各行各業都實行社保金了,軍隊退休人員的關系也轉到社保中心,退休人員工資應有社保中心發,不佔軍費。
2. 在部隊退休
以下很清楚了,希望對你有用~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
2008-12-23
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每年將有一定數量的幹部要退出現役作退休安置。這些幹部,在長期革命斗爭中,英勇作戰,努力工作,對革命戰爭勝利和軍隊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妥善安置軍隊退休幹部,是黨和政府對他們的關懷和愛護,也是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為了安置好軍隊退休幹部,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軍隊的現役幹部,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或因戰、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辦理退休。已達上述年齡的專業技術幹部以及其他幹部,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時間可以適當推遲。
第二條 幹部退休後,按下列標准發給生活費
(一)因年老、積勞成疾退休的幹部:
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時間,下同),發給本人原工資(按照安置地區軍隊同職級幹部的月工資額計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入伍的,軍齡(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滿三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軍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軍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軍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軍齡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戰、因公負傷致殘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幹部,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每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不得超過當地一般機械行業二級工的標准工資。
第三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幹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費。
(一)榮獲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榮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十五;榮立二等功、大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十;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項中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二)在高原缺氧、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等地區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連續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連續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二)兩項同時具備的,提高部分可合並計算,但提高的結果,其總的退休生活費不得超過本人的原工資。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費的具體數額,由批准其退休的單位確定。
第四條 幹部經批准退休後,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填發退休幹部證明書和介紹信,並將幹部個人檔案材料轉至退休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退休幹部證明書所填項目在退休後的變動,由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負責填寫。
退休幹部的交接工作,由軍以上單位派人到安置地區的省、市、自治區民政部門辦理。
第五條 退休幹部的安置要從實際出發,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區安置。從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從嚴掌握。自願回農村安置的給予鼓勵。
第六條 退休幹部的住房,經費和建築材料由國家計委負責解決。
退休幹部的職級和安置地點(縣、市),由軍隊各大單位每年六月底以前上報總政治部,經民政部和總政治部報國務院批准後納入國家計劃,由國家計委向有關省、市、自治區下達建房任務。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建房任務,由建委承擔建房,也可按當年下達的建房數量,先調撥相等數量的住房,給接收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居住。軍隊退休幹部的住房,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分配,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維修。回農村安置的,可參照當地縣、市軍隊退體幹部的建房標准將建房費交給本人,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公社、生產大隊幫助建房或買房,節約歸已,產權歸已。
退休幹部的傢具,由軍隊按規定標准發給傢具費。需要地方供應購置傢具的,安置地區商業部門負責照顧解決。
第七條 易地安置的退休幹部,其配偶、未成年的和待業的子女,可隨同前往;易地後身邊無子女照顧的,可准許調一個已工作的子女隨遷。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隨遷後由安置地區的人事或勞動部門負責分配。退休幹部和家屬的戶口,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開具證明,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家屬原為市鎮戶口的,包括隨退休幹部到農村安置的,隨遷後不改變,仍吃商品糧,一切都按當地市鎮戶口辦理。
第八條 退休幹部離隊安置時,由軍隊一次發給相當於本人六個月工資的安家補助費。到農村安置的,一次發給相當於本人八個月工資的安家補助費。退休幹部交地方安置時,由原單位按軍隊供應標准發給六個月的全國通用糧票。從第七個月起,由地方按當地標准供應。
第九條 退休幹部和隨遷的家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托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由原單位按照軍隊現行標准發給。
第十條 退休幹部離隊安置時,當月的工資由原單位發給,從下個月起,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發給退休生活費。退休當年的生活費,由軍隊一次撥給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從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費,由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列入預算並按月發給。殘廢金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按規定標准發給。
第十一條 退休幹部的生活供應標准、公費醫療等與當地相當職級的國家機關幹部相同。取暖補貼費、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及其它補貼等,由民政部門按照居住地區規定標准發給。福利費按照當地在職幹部的標准提取,由民政部門掌握,以解決軍隊退休幹部的生活困難問題。
第十二條 退休幹部去世後,當月的退休生活費照發,從下個月起停發退休生活費。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一次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等,由當地民政部門按國家機關相當職級幹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軍隊退休幹部的退休生活費、困難補助費和各種補貼費以及退休幹部去世後的遺屬生活補助費等,由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編造預算列支。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在黨委領導下,認真做好軍隊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按照規定閱讀文件、聽報告。要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鼓勵他們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宣揚退休幹部中的好人好事。對資歷較深,貢獻較大,有一定影響的退休幹部,可由組織、人事部門安排他們擔任榮譽職務。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月起執行。本規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標准低於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區民政部門改按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標准,從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補發其差額部分;符合離職休養條件的,由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和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改為離職休養。
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民政部、總政治部制定。本規定的貫徹執行中,遇有特殊問題,由民政部、總政治部共同商量處理。
3. 部隊到什麼職別退休後才有退休金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81〕39號)文件精神,民政部、總政治部等6部《關於軍隊幹部安置中幾個問題的通知》(〔1993〕政聯字第6號)規定1949年10月1日以後入伍(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現役軍官和文職幹部退休條件是:
1、擔任師級以上職務,且達到服現役最高年齡的,或者軍齡(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滿30年、年滿50周歲,本人申請退休的軍官;
2、軍齡滿30年或者年滿50周歲的團職以下軍官;
3、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
4、未達到退休年齡,因戰、因公致殘和因病經醫院證明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5、接近服現役最高年齡的師職以上軍官和接近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不宜繼續服現役或在部隊服務,且不宜轉業地方工作的。
以上人員在辦理退休後,每月能夠領取退休金。
(3)軍隊人員退休擴展閱讀:
軍隊退休幹部工資標准:
1、退休幹部: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幹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
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退休志願兵(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按全額計發。
4. 軍隊離退休幹部包括哪些人
軍隊離退休干來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閱自讀文件,聽報告,參加一些重大節日和慶祝紀念活動,黨員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逝世後骨灰盒可覆蓋黨旗,軍隊離休幹部逝世後骨灰盒可覆蓋軍旗,授予離休幹部《離休幹部榮譽證》、功勛榮譽章,安排離退休幹部擔任一定的榮譽職務等。
5. 軍隊職工退休金怎麼算
養老金領取計算方法: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版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權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年齡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的計發月數要比正常退休的多。
6. 退休軍人還是軍人嗎
退休軍人不源是軍人。
軍人,是對在國家軍隊中服役的軍職人員的稱呼,包括戰斗人員和非戰斗人員,類似古代的武士,騎士。其職責是保衛國家安全,保衛及守護國家邊境,政府政權穩定,社會安定,有時亦參與非戰斗性的包括救災等工作。
正在服現役的軍人,具有現役軍籍。
在我國,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現役、具有現役軍籍,尚未退伍、轉業、復員的軍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現役軍人由現役士兵(現役義務兵和現役士官)和現役軍官組成。
軍事院校(不是所有的軍校)的在校學員也帶有軍籍,也是現役軍人(按義務兵待遇),在校讀書的時間算入軍齡。
7. 軍隊幹部怎樣才能幹到退休
(來一)1981年10月13日國務院自、中央軍委關於頒發《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81]39號)規定:軍隊的現役幹部,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或因戰、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辦理退休。
(二)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81〕39號)文件精神,民政部、總政治部等6部《關於軍隊幹部安置中幾個問題的通知》(〔1993〕政聯字第6號)規定1949年10月1日以後入伍(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現役軍官和文職幹部退休條件是:
1、擔任師級以上職務,且達到服現役最高年齡的,或者軍齡(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滿30年、年滿50周歲,本人申請退休的軍官;
2、軍齡滿30年或者年滿50周歲的團職以下軍官;
3、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
4、未達到退休年齡,因戰、因公致殘和因病經醫院證明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5、接近服現役最高年齡的師職以上軍官和接近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不宜繼續服現役或在部隊服務,且不宜轉業地方工作的。
8. 請問部隊幹部多大歲數退休
軍隊幹部退休的條件是什麼?
答:軍隊幹部在1949年10月1日以後入伍(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①擔任師級以上職務,達到服現役最高年齡,或者軍齡(含參加地方工作時間,下同)滿30年或者年滿50周歲,本人申請退休的軍官。
②軍齡滿30年或者年滿50周歲的團職以下軍官。
③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
④未達到退休年齡,因公致殘和因病經醫院證明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⑤接近服現役最高年齡的師級以上軍官和接近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不宜繼續服役或在部隊服役,且不宜轉業地方工作的。
(文件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1]39號[1993]政聯字第6號)
軍隊幹部離休的條件是什麼?
答:軍隊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離休:
①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師職以下年滿55周歲的幹部;
②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軍職年滿60周歲的幹部;
③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兵團職和大軍區職年滿65周歲的幹部;
④建國後入伍、建國前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且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
⑤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
⑥1948年底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⑦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軍官,可以提前離休;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推遲離休。
(文件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1號,國發[1984]130號)
軍隊士官退休的條件是什麼?
答:軍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①年滿55歲的;
②服現役滿30年的;
③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特等、一等傷殘等級的;
④服現役期間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並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軍以上衛生部門鑒定確定的。
(文件依據:國發[1999]27號)
9. 軍隊退休與退出現役的區別
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軍隊中所服的兵役。現役包括軍官的版現役和士兵的現役權。退出現役就是從正在服役的部隊離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退伍。
軍隊退休是軍隊的現役幹部,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或因戰、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依法辦理退休手續,由軍隊或者民政部門發給生活費,是退出現役的一種特殊形式。退出現役還包括復員,轉業,是退役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