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職工觸犯刑法,或違法後單位是不是要開除工職
由單位決定。
㈡ 離退休人員返聘是否能構成貪污罪主體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㈢ 已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到刑法處罰後還能繼續領取退休工資嗎
《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專題的通知》
(監發〔屬2001〕3號 2001年9月13日)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二)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㈣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我認為有期徒刑是指無期徒刑及死刑,不包括有期徒刑在內。主刑包括: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種: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針對外國人,還有驅逐出境。
如果包括有期徒刑,那麼這一條法律就應該是:「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多一個「及」字,意思就變了,指定法律的單位應該知道這一點,沒有加這樣一個字,說明不包括有期徒刑,那麼多法律專家,人家想不到這個問題嗎?所以,律師界的提法是極其錯誤的。
最重要的一點還需要指出來,很多律師研究多年了都沒有搞懂的,那就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第二條明確了這一《規定》的適用范圍是:「違法違紀同時需要承擔紀律責任」,那麼問題就來了,這《規定》只是適用於違法違紀的事業單位人員同時須要承擔紀律責任的情況,如果不需要承擔紀律責任,也就不適用這一規定。
這就牽涉到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和《規定》,是合並執行還是就高不就低。如果統一合並執行,必然與「刑法最大」的原則相沖突。比如交通肇事罪造成人員死亡,賠付了一定金錢得到對方諒解,被法院判處拘役,但是上級管理單位仍然加以處罰降級,這一處罰又導致30餘萬的責任。這一情況導致現實中,受害方往往知道對方是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人員的情況下,開口要天價諒解書屢屢皆是,若沒有諒解書,法院就會判處有期徒刑,然後工作不保;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拘役,上級主管部門再處罰一次,明顯不適宜,《刑法》判罰後已經起到了該有的懲罰效果,承擔了刑事責任,更何況不須要承擔紀律責任,因此不適用於該《規定》。
如果都是合並執行,那麼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闖紅燈,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是否也應該由該《規定》來再處罰一次呢?
最重要的一點還需要指出來,很多律師研究多年了都沒有搞懂的,那就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第二條明確了這一《規定》的適用范圍是:「違法違紀同時需要承擔紀律責任」,那麼問題就來了,這《規定》只是適用於違法違紀的事業單位人員同時須要承擔紀律責任的情況,如果不需要承擔紀律責任,也就不適用這一規定。
㈤ 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私借除了違反刑法還違反什麼法律或規章制度的規定
除了違反刑法,還會違反內部的規章,另外還會違反行政法。
㈥ 事業單位人員刑事犯罪應該怎麼處理
1、判處拘役、管制的可以不開除。
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回暫行規定》第二十答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2、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開除。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㈦ 事業單位退休後犯刑事罪還有退休工資嗎
判處有期徒刑(緩刑除外)以上刑罰的,取消退休金,刑滿後由發放退休金的單位酌情處理。
中組部 、 人社部 、 監察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2﹞69號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准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准執行。
(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追究違紀責任的,從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期間,被停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但被追究違紀責任的,根據應給予的處分相應確定退休費待遇,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作出審查結論期間,被多減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㈧ 2015新刑法關於事業單位取工獲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法律援助 400.000。9164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投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六)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八)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對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九)在採取上述強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為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