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聘用退休人員,還要辦社保嗎
不需要辦社保。
退休人員可以不買社保,單位也不違反勞動法。按照相關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即不再屬於勞動法所調整的狹義勞動者的范疇,不再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
退休且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再次聘用時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因此萬一發生工傷,也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退休人員返聘屬勞務關系,不能上工傷保險,不在人保局職責管理范圍內,返聘屬於勞務關系,出現糾紛等應適用民事法則,可通過法院等途徑解決。
退休再上崗,盡管被聘用者仍是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但已經不具備法律上的「勞動者」身份。退休後,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由勞動關系轉變為勞務關系。雙方簽的是聘用協議,非勞動合同,在某些領域不具備強制性。
(1)退休人員再工作能交社會保險嗎擴展閱讀:
人保部發布《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到:「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手續,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根據《條例》的規定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中,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的情形的,就有「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
B. 聘請退休人員需要為其繳納社保嗎
需要。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襲保險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退休人員再工作能交社會保險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九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在同一統籌地區內不同用人單位之間流動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可以隨本人轉移接續。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參保人員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後方可享受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中斷繳費後,從中斷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續保繳費後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原有繳費年限應當連續計算。
C. 公務員提前退休後可以再繳養老保險嗎
保險交費期間已交滿了就不用繼續交費了,否則就需要繼續交至滿期。社保沒有免交功能。
一、《社保法》的規定
新社保法第十六條規定: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十五年要先延期五年,如果五年後還不滿15年,可以一次性補足應繳費用。
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解讀《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一)公務員按工資8%繳養老保險退休養老金標准不變
國務院2015年1月14日公布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單位繳納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這意味著養老金雙軌制在制度上被終結。
社保專家表示,新規僅實現了制度上的並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間的養老待遇差距還將存在較長一段時間。但新規保障了機關事業單位中「老人」「中人」養老待遇將不會降低,而「新人」養老待遇或將微降。
(二)計發辦法
退休人員養老金標准不變
《決定》指出,我國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按照《決定》,在此《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在此《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在此《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在此《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三)並軌時間
2014年10月起實施新規
《決定》的最大意義,就在於明確了我國養老雙軌制並軌的時間表。該《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這就意味著從去年10月起,我國就已從制度上實現了養老雙軌制的並軌,雙軌制也隨之被打破。這一時間點的確定,同時使得《決定》實施前已退休的「老人」、《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但尚未退休的「中人」和《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新人」界限被劃分清楚。
雖然在制度實施方面還存在一系列操作性的實施細則需要明確,但這已經表明,無論參保繳費從何時真正開始,但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得從2014年10月起就補繳相關的養老保險費了。
對於那些臨近退休年齡的「中人」,不排除還存在將其視同為「老人」,直接實施「老人」政策的可能。不過對於臨近退休多長時間的「中人」可視同為「老人」,還需要國家進一步明確。
(四)單獨建賬
防企業職工養老險背包袱
《決定》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這樣設置主要是由於機關中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所謂「中人」數量較多,其過去的視同繳納年限較多,即「歷史欠賬」偏多,如果不單獨建賬,而是兩個基金直接合並,會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背上更大的包袱,出現擠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問題,不利於雙軌制並軌的順利啟動。
單獨建賬還可能帶來另一個問題,就是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可能不會按月實時繳納,而可能採取空賬運行的方式。不過由於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和養老金發放都是財政買單,因此即使空賬運行,也不會影響到其運行的平衡。不過,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由於涉及做實個人賬戶,以及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和轉移的需要,預計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應據實繳費並實賬運行。
(五)公務員待遇降低的可能性
1. 「新人」養老待遇或微降
據介紹,《決定》將相關人員明確分為「老人」、「中人」和「新人」三類。文件提出,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換言之,老人和中人的待遇將不會降低。
對於拉近養老雙軌制待遇差距的希望,據悉更多應會體現在新人群體中。《決定》提出,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這意味著新人將按新辦法參保,新老有別的方式,可能會使其養老待遇水平,與同期參保後退休的企業職工更加趨近。
過去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待遇與職務職級關聯極大,而今後以新人為主,他們的退休待遇更多會與工資和基金運營等因素掛鉤。也就是說,他們的退休待遇會與通貨膨脹等因素發生關聯,待遇水平因此縮水的可能性相對更高。
2. 職業年金可起的作用
確保待遇消除改革阻力
《決定》稱,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專家認為,「應當」這一措辭說明職業年金屬於強制建立,這與自願建立的企業年金截然不同。企業和個人28%的養老險總繳費率,遠遠低於機關和個人28%的養老險繳費率與職業年金12%的繳費率之和。這12%的差距,也確保了公務員養老待遇不會出現較大幅度降低的問題。當然這也使得雙軌制並軌後目前僅僅是制度實現並軌,待遇要實現並軌,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
據悉職業年金將可保持兩個制度間的待遇差距,這也正是為了使雙軌制並軌改革能夠實現平穩過渡、消除阻力的重要措施。
3. 社保繳費費率下降的可能性
企業機關費率遠景可降
我國養老保險繳費率在國際上居於較高水平,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指出,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人社部近日提出,社會保險費率將適時適當下調。不過這次《決定》仍採取了與企業職工養老險相同的費率等指標,並未降低。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主要指標原封不動地套用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規定,實現了養老雙軌制並軌時制度上的公平,這也可避免並軌後再製造出更大的待遇差距。
預計,從長遠看,降低過高的費率是必然的。當前我國經濟處於下行的運行區間內,企業在自身發展受到約束的同時,再承擔相對高昂的社保繳費費率,肯定無法長期支持下去。因此降低企業繳費費率是可期的。出於制度公平的考慮,一旦企業繳費降低,機關單位的繳費費率也會同步降低。不過預計個人8%的繳費率要降低則可能性不大。
四、社保制度歷史
1955年我國確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
1958年我國統一了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
1978年基本確立幹部退休制度。
1982年正式確立了幹部離休制度。
1991年規定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企業職工養老從「單位保障」邁向了「社會保障」。
1995年國家率先對企業養老制度進行社會保障改革,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的「統賬結合」模式。機關和事業單位未列入改革范圍,依舊由國家財政完全撥付。形成了養老「雙軌制」模式。
2008年國務院《決定》在5個省市先行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
2012年養老「雙軌制」在全國「兩會」上引起代表委員們的關注和熱議,對養老體制進行改革、取消養老金「雙軌制」的呼聲高漲。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公布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公務員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並軌,實現了社保養老金的制度並軌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的方式。
D. 離退休人員返聘時,還需要繳納社會保險嗎
離退休人員,已經在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返聘之後,不繳納任何社會保險,也不享受工傷待遇。
E. 企業僱傭退休人員還需要給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嗎
社會保險是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之上的,退休返聘人員一般是與招用單位形成勞務關系,所以,單位是無需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的。
退休返聘是否構成勞動關系要區分為一般與特殊兩類情形
1、一般情形是,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此類人員再就業的,不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與招用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而構成勞務關系,雙方可簽訂勞務合同;
退休返聘人員無法再參加養老保險,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8%的個人繳存部分。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因此部分省份企業繳納養老保險部分是根據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繳納,也就是「工資總額」中企業繳納部分還是包括返聘的退休職工工資。
2、特殊情況是,對於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但用人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仍繼續用工,且未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上海地區的司法實踐是按勞動關系處理。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1、退休員工從原單位取得退休工資以外的津貼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
需要明確的是,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並不意味著單位就完全不需要承擔責任。
單位應按照《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擔僱主賠償責任,該賠償范圍既包含財產損失,還包含精神損害賠償等工傷保險待遇中未涵蓋的費用,最終用工單位支付的賠償標准會高於同等條件下的工傷賠償。
F. 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員工,社會保險可否繼續繳納
一、以上海市為例,根據目前上海市的規定,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總結:
1、延長繳費的戶籍限制
參加城保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持有本市戶籍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本市的,可在本市按規定延長繳費;持有外省市戶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本市且累計繳費滿10年的,也可在本市按規定延長繳費。
故,在本市對於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外省市戶籍員工延長繳費較為困難。
2、延長繳費的期限
根據國家人社部關於《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規定,參加城保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不願意延長繳費的,也可以由本人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農保或者城居保,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或憑本人書面申請,按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3、延長繳費人員的繳費標准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需延長繳費的人員,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按本市企業職工參保繳費規定繳費;未在企業就業的,參照本市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准繳費。
凡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參保的人員,延長繳費5年後需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的,繳費基數統一按繳費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二、已達退休年齡的員工可否申請認定工傷?
依據上海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4〕36號)的規定,從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者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可以向單位注冊地的區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也就是說,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但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建立勞務關系的員工發生傷害事故的,只能通過一般的人身侵權法律規定予以維權,申請工傷的將不予受理。
G. 退休人員返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需要繳納什麼樣的保險
用人單位如果招退休人員,則不需要簽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 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動合同關系。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H. 退休職工再就業後單位是否還需要為其繳納養老保險
退休職工已經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的員工,用人單位返聘之後不需要為其繳納養老保險了。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是不需要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的。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
(二)按規定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以上。
第十六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年的,在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一次性支付養老補助費。
(8)退休人員再工作能交社會保險嗎擴展閱讀
依據《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企業破產清算時,應先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該單位已退休、退職人員十至十五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在租賃、承包或被兼並時,承租、承包或兼並方必須承擔該單位全部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責任。
第十六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年的,在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一次性支付養老補助費。
第十七條
職工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家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實際繳納時間累計計算繳費年限,不按規定的標准繳納或中斷繳納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本條例施行前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本市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前,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I. 正式退休後,還需交納醫療保險嗎
辦理退休時已交足醫保年限或補交足醫保年限了,退休後不用再交醫保費了,退休時未交足又未辦補交的,退休後仍是要每月交醫保費。
據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需繳費至規定年限,其中男性需繳納年滿30年,女性為25年。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