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參加工作,公司後改制,改制上市後公司賣出股權,離職如何補償
參加工作,公司後改制,改制上市後公司賣出股權,離職沒有補償
⑵ 全民所有制企業整體改制與股權轉讓合二為一
各自的程序來要完備自 轉讓前的前提是改制,改制後才有資格轉讓 所以:1、先把全民企業經過清產核資,評估、審計,職工轉變身份及補償,變成國有獨資公司,這些過程一個不少;2、按上述評估價為依據,進場交易;3、所謂的合並操作是同工商聯系能否一次辦理營業執照。
⑶ 2000年企業改制的職工是否擁有股權(急!)
沒有
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系統工作,它涉及企業資產重組、員工安置、業務重組、組織再造和產權轉讓等方面,其中產權轉讓方案是改制方案的核心內容。根據不同的情況,改制中國有產權轉讓既可能是全部轉讓,也可能是部分轉讓;國有產權轉讓的對象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包括管理層),也可以是外部投資者。
本文我們討論的是轉讓對象為本企業員工的情況。員工持股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員工持股總量和比例、員工持股資格的認定、員工持股的分配方案、員工持股的實現方式、員工持股的資金籌措、員工持股管理與流動。其中「員工持股的實現方式」是指企業員工通過何種方式持有公司的股份。
在改制咨詢實踐中,我們發現,在很多情況下,由於參與持股的員工眾多,同時必須保證改制後企業的決策效率,改制企業並不能選擇所有員工直接成為公司股東的方式。這樣,員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就成為了一個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本文討論國企改制時員工持股常見的四種實現方式:員工代表持股、工會或職工持股會持股、殼公司持股和信託持股。
員工代表持股
員工代表持股是指在眾多參與持股的員工中選擇或推舉若乾股東代表,由他們代表其他員工作為股東參與工商登記,持有公司股份,其他員工通過股東代表履行出資,並簽訂委託投資協議。股東代表可以是普通員工,也可以是管理層人員。
這種方式較好地解決了持股人數眾多和保證決策效率的矛盾。員工通過選擇自己信賴的人作為代表履行股東職責,是一種比較可行的方式。這種方式最大的問題在於如何防止受託方侵害委託方的合法利益,特別是當委託方和受託方發生爭議時,如何保障委託方作為實際出資人的合法利益。因此,選擇這種方式的關鍵在於委託投資協議的設計,如果協議條款考慮不周或設計不當,有可能帶來一些遺留問題。
工會或職工持股會持股
這種方式在本質上就是工會或者職工持股會作為全體員工(管理層可以除外)的統一代表,受全體員工的委託,將員工出資投資於改制企業。這種方式與前一種方式相比,更為簡便、易行,也更容易為廣大職工所接受。
但是,這種方式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工會作為社團法人,是企業職工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其活動經費有特定來源,不是贏利性組織,因此工會是否適合作為目標公司的投資主體,值得商榷。有鑒於此,工會是否可以作為改制企業的投資主體,各地在政策上並不一致,應具體咨詢當地工商部門。其次,雖然職工持股會持股曾是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國企改制員工持股的主流形式,但由於操作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早在1999年民政部就停止對職工持股會的審批,並於2000年7月印發《關於暫停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函》(民辦函[2000]110號),正式停止審批職工持股會的社團法人資格。對此,工商部門的現行政策是,已經登記為社團法人的職工持股會,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未作登記或者新成立的職工持股會,不能成為持股主體。
殼公司持股
殼公司又稱為特殊目的公司,簡稱SPC。殼公司持股是指通過成立一家公司,作為收購主體完成對目標公司的收購或轉讓。在實際操作中,通過殼公司持股,盡管法律規范性較強,但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這種方式仍然沒有解決持股人數眾多與公司保證決策效率的矛盾,只是把矛盾從目標公司轉移到殼公司。
其次,企業與個人的雙重征稅將導致員工的投資收益降低。
再次,雖然新《公司法》已經取消了對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50%的限制,但是殼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的提留仍將造成資金閑置。
現實中,這種方式一般比較適合大型集團公司改制和上市公司收購,在中小型企業改制中較為少見。
四種方式的比較
下面從規范性和可行性兩個角度對上述四種員工持股實現方式進行比較。
持股方式 員工代表持股 工會或職工持股會持股
殼公司持股 信託持股
規范性 適用法律
《公司法》
《合同法》
《公司法》
《工會法》 《公司法》 《信託法》
《合同法》
員工出資行為 員工之間簽訂委託協議 員工與工會或職工持股會簽訂委託協議 通過殼公司間接出資 員工與信託投資簽訂資金信託合同
股東權益保障 股東代表享有收益權和表決權;其他員工享有收益權和知情權 員工享有收益權和知情權,工會集中行使表決權 員工享有收益權和間接表決權 員工作為受益人享有信託受益權,包括收益權、知情權、決策權、信託財產分配權等
可行性 操作手續
復雜,不規范 簡便,不規范 簡便,規范 較復雜,規范
操作成本
無特定成本,成本低 管理人員的開支,成本一般 雙重征稅,資金閑置,成本較高 信託投資公司收費,設立和運行成本高
員工接受程度 可以理解和接受 容易理解和接受 容易理解和接受 較難理解和接受,需要解釋和引導
上述四種員工持股方式,各有利弊,改制企業應該權衡利弊,選擇適合本企業的持股方式,必要時可借鑒具有這方面豐富經驗的專業咨詢機構。
⑷ 法院拍賣某公司股東的股權,在拍賣期間,該公司進行了改制,拍賣完成後,拍到股權的人算什麼
算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無效。
⑸ 公司改制、清算、股權轉讓有什麼不同對員工有何影響
公司正常操作,對於員工是沒有影響的。只是投資人的利益有所改變
⑹ 國有企業改制後股權的分配問題
這要看是在哪個國家了,這行為並不違法,融資改革而已.當然在中國改革開放前,這種行為根本就不可能實施,何談侵佔集體利益!
⑺ 國有企業改制後對職工是怎麼分配股權的改制都16年了,為什麼一直沒有股權證書
國企改制分很多種啊。是不是還屬於國企性質,就看改制後國資股份的佔比地位。版加入國資股份仍然佔了50%以上,權那麼仍然屬於國企性質,叫做國有控股企業。有時即使國資股份部超過50%,但仍然是第一股東,也仍然是國有控股企業。如果國資部不是第一股東,但仍有股份,就是國有參股公司,性質就不是國企了。如果私人股份第一,那就是民企了。總之,關鍵看股份的佔比情況。
⑻ 企業改制用職工們的經濟補償金成立了有限公司,職工手上拿的算是股票還是股權
股權
⑼ 您好!國企改制職工債權補償金問題…
國企改制職工的補償標准如下:
一、國企改制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解決了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來源問題,就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標准問題。根據改制主體的性質不同,其員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准也有所不同。
(一)國企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標准
對於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標准執行"。盡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經濟補償標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規定還是參考了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具體標准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准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二)破產企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國有企業嚴重資不抵債,不再具備繼續生產經營條件,可以申請破產,但是《破產法》並沒有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列入破產企業法定清償范圍內。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在試點城市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並可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安置費用的標准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
(三)事業單位員工經濟補償金標准
由於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關事業單位改制員工經濟補償的規定,因此有關員工經濟補償具體標准將參照國有企業員工經濟補償標准。根據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准相同。
但是考慮到事業單位員工大部分是事業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還是國家公務員身份,由於各種原因,相當一部分人還沒有開設養老保險賬戶,一旦改制後,這部分員工的退休金也是個麻煩事。因此,完全參照國有企業的員工經濟補償標准執行對這部分人來說確實欠缺公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除經濟補償金外其他形式的補貼,具體標准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四)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補償
我們注意到,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規定中,"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沖減國有資本"。這個"等"字有很大學問,它意味著從中央已經認同改制企業可以用國有凈資產支付除員工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形式補償。當然不是所有改制企業都適用於這個條件,像上述事業單位改制可以參照這一標准,尋求其他方式的補償,另外一些本身經濟補償金較少,從事危險職業、危害身體健康職業,具有某種特殊技能、為企業做出過重大貢獻的人員,可以由改制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向上級部門提出,具體標准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國有企業進行的國有資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於經濟補償金是必須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對於改制企業來講比較頭痛的是如何支付這筆相對龐大的改製成本,而且在支付了改製成本之後還不至於影響企業改制之後的發展,因此以何種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實際上,中央和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出台的關於改制企業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文件中強調的都是"以企業國有凈資產支付"這個資金來源問題,而對於以何種方式支付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或限制,因此從財務角度來講,以凈資產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實際上可以以股權形式、債權形式和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1.現金支付形式
現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業以現金支付給員工作為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對於現金流充裕的企業來講,這種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決,沒有為改制後的企業留下什麼後遺症,但是這種方式將極大的侵佔企業的資金流,降低了企業抵禦風險的能力,使得企業很容易陷入危機之中。
2.股權支付形式
股權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將企業的凈資產以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落實到每個員工上,企業改制後,形成員工對於改制後企業佔有的股權。雖然這種方式在相關文件政策上是允許的,但是在操作中卻有兩個明顯障礙,首先是由於《公司法》對於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使得員工持股的人數受到限制,同時由於員工持股會等持股載體的組建已經很難再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那麼員工以何種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員工集體持股方式在大多數地方已經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來企業的經營層絕對控股改制後企業,不支持所有員工共同持股。因此,從以上兩點看,以股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也不是一種很好的辦法。
3.債權支付形式
如果改制企業的支付能力比較差,為了緩解支付改製成本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壓力,可以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轉為改制企業的負債,同時減少相應的企業凈資產。企業改制後,員工持有改制後企業的債權,並根據相應的規定和條件獲得清償。改制企業以債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一定要獲得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後違反《會計法》和《稅法》的風險。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與改制企業的發展
以何種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改制企業的發展有著緊密地聯系,改制企業要結合生存發展之道和長期利益來確定。雖然不同的企業可有不同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總的來講,目前比較好的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採取現金、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方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首先,對於企業改制後不在改制後企業繼續任職的員工應採取現金支付的方式,用現金一次性的支付給這部分員工,使得這部分員工與改制後企業沒有任何關聯,減掉一部分包袱。
其次,對於擬成為改制後企業的股東的原企業經營者和技術業務骨幹,可將其經濟補償金直接以股權的形式予以支付,如果人數較多可採取"准自然人"的方式,即幾個自然人捆綁在一起,以協議的方式由一個人代為持有股份。
最後,將剩餘人員的經濟補償金轉為其對改制後企業的債權,由雙方約定還款付息的條件和期限,同時為了確保這部分債權能夠償付,改制企業應以企業相當價值的固定資產作為抵押。
採取這種辦法來解決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問題既可以緩解改制企業資金上的壓力,又可以避免全員持股,有利於重新確定改制後企業的股東結構,同時以債權形式將留在改制後企業工作的員工的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相連,但又使得員工的風險小於改制後企業股東的風險。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採取這種辦法時,用於現金支付、股權支付和債權支付三者之間的比例也不盡相同,應該由專業人士結合企業的自身特點來合理確定。需要指出的是,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也要經由企業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因此,改制企業要充分做好員工工作,擺事實、講道理,把改制企業的長期發展確定為首要目標,獲得員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國有企業改制中員工因解除勞動合同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為此簽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徵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全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國企改制中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次性解決
國有企業改制中會暴露出很多歷史遺留問題,如以前拖欠員工的工資、福利費、社會統籌、集資款,傷病殘職工的安置,退養職工的處置等等,這些問題應在企業改制中一次性予以解決,以免給改制後的企業留下尾巴,拖累改制後企業的發展。
(一)拖欠職工的工資、福利費處理
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仍轉為改制後企業的流動負債,賬面原有應付工資余額中欠發員工工資部分可發放給員工也可在扣除個人所得稅後轉為個人投資。
(二)拖欠或尚未建立職工的社會統籌處理
財企[2002]313號文件規定,對於尚未建立社會統籌的企業改制時應為員工一次性交付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社會保險費,並從改制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從改制企業剝離資產出售收入中優先支付,對於已建立社會統籌但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以改制企業現有資產優先予以清償。
(三)職工集資款處理
改制企業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長期負債的形式,另一種是入股的形式,對於這兩種形式的職工集資款都可以以現有資產進行清償,也可以在員工自願的前提下,轉為員工對改制後企業的個人投資。
(四)尚未房改的員工住房處理
改制企業的員工住房,對於尚未簽訂合同、交付房款、進行房改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房改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向員工出售,對於員工在房改中不購買住房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離休員工的醫療費、退休金處理
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離休職工的醫療費和退休金,改制企業可按照當時標准或參考當地政府出台的標准,按照一定年限從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中扣除,並設定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
(六)傷病殘員工的處理
對於傷病殘員工的處理,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或者按照當地政府出台的標准一次性解除這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並使這部分員工能夠得到切實可靠的安置。
(七)內退員工的處理
對於改制前已辦理內退手續的員工,應計算其從改制時距正式退休年齡時需向其支付的退養費用和其他工資性費用,從國有凈資產中一次性扣除,並設定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另外,對於這部分員工也可以按照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進行經濟補償方式處置。
(八)停薪留職、放長假員工的處理
對於停薪留職、放長假員工的處理,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方式進行處置,具體工齡的確定應為勞動部門認定的其工齡為標准,一次性解除這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為改制後企業減輕負擔。
五、關於公用企業與科研事業單位的經濟補償支付
經常有一些公用企業和科研事業單位提出關於這些類型企、事業單位進行改制,員工經濟補償如何確定的問題。其實這種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同樣適用以上所討論的員工經濟補償的方法和標准,在《關於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的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都可以參照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改制,而實施改制分流的輔業資產主要包括"為主業服務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運輸、設計、咨詢、科研院所等單位"。因此,無論是公用企業還是科研事業單位都可以按照以上所述標准和方式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⑽ 國企股份制改革或者上市後的股權問題
1、按照股份所有者的不同可以分為完全國有和不完全國有。如果是完專全國有的國企,企業所有權屬於屬國家,股東只有一個一般是地方國資委或者國資委,這樣的企業中董事長一般是國資委任命,其本人不持有公司股份。
2、在不完全國有的企業中,也就是經過改制的國企,董事長一般持有公司股份,他退休後這個股份也不會轉移,是他的個人財產。更多股權知識請去股權律師網www.fa321.com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