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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工作中受傷

發布時間:2021-01-22 21:23:01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可否認

不能認定為工傷。
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回動法規,在為單位提供勞答務過程中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由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 退休人員在工作時間受傷算工傷嗎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再就業時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再就業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2、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其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3、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的認定與已享受的應有所區別,可視具體情形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認定工傷,以更充分保護弱勢群體農民工的權益。

3. 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算不算工傷

退休返聘工作中受傷不能認定工傷。
已經退休的職工,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內人單位聘容用的 ,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能進行工傷認定。
根據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找部、人事部。科技部、 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規定,退休人員返聘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用工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

4. 退休返聘人員上班期間受傷單位需要承擔哪些賠償

退休返聘人員上班期間受傷退,按照勞務僱傭關系處理,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退休返聘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4)退休人員工作中受傷擴展閱讀

在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原告舉出僱傭關系存在的證據和自己受損害提事實就可,而無須證明僱主是否對原告的損害有無過錯,即可讓僱主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可否認定為工傷

不能認定為工傷。
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專在為單位屬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由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6. 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工作時受傷如何處理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發生事故,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法辦理。
按相關法律規定,退內休人員不再屬容於可以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達到一定年齡的老年勞動者,應當依法退休,從此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自然人出現年齡過高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應當對其予以保護,而不可再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義務。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也是如此,員工退休後即無須繼續購買社保,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社保機構不接受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首先審查被侵害主體與用人單位是否形成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則不能認定為工傷。被侵害主體也就不能獲取工傷保險的各種待遇,從而防止社會保險基金的不當支付。
據此,聘請退休員工不構成勞動關系,應屬勞務關系。其在工作中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企業作為僱主,應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楊帆推薦

7. 退休後工作期間受傷能享受工傷嗎

俗話說得好:「退休再乾等於高幹」,在我們身邊有很多中老年人在55歲或回60歲退休之後選擇了答繼續發揮余熱,返聘於原單位或其他單位,不過,他們一旦工作中發生意外,能否算「工傷」,該怎樣獲得經濟補償呢?

退休後,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於勞務關系,不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的調整范圍內,也就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來認定工傷,應適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相關規定,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8. 企業用退休人員工作時受傷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應該賠償多少錢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再就業時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內勞動關系,再容就業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2、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其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9. 退休人員打工受傷怎麼辦

如果是農民工的話,就算退休再去打工,在工作中受傷,也是可以按工專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的。屬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10. 退休後再工作受傷 算不算工傷

退休後不具有法定主體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從事聘用版活動受傷權,不是工傷,按人身損害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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