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西省撫恤金喪葬費標准
根據《山西省200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計算山西省2008年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准(工傷類案件除外)
全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565.0元(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計算標准)按二十年計算為231300元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8101.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准)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3665.7元(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計算標准)按二十年計算為73314元
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682.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准)
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1525元(喪葬費計算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即10762.5元)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⑵ 山西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的標準是什麼謝謝
山西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的標准: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2)山西省退休職工死亡有撫恤金補助標准擴展閱讀:
喪葬費標准:
上海喪葬費標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
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准按照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
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個標准最簡明,也最方便。
具體辦法:
1、在喪葬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
1.1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親屬遺體告別儀式租用場地的費用、為死亡人整理遺容費、火化費、運屍費、屍體冷藏停放費、預定靈車、骨灰寄存、購買墓碑等支出的費用;
1.2規定允許土葬的地方,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墓穴佔地面積使用費、購買棺材費用,在許多農村安排為死亡人送葬的親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
2、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布前,實際上還有一種賠償實際損失的辦法,這就是按照喪葬的實際損失,支付賠償金。其應當賠償的項目是:
2.1壽衣費
受害人死亡的壽衣支出,應當賠償。壽衣的購置費,應當是一般的壽衣,受害人家屬採用高級壽衣裝殮的,只賠償一般標準的壽衣損失。
2.2運屍和火化費
這是必須支出的費用,應當全額賠償。
2.3骨灰盒(棺木)費
在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只賠償骨灰盒的購置費用,標準是中等的費用。如果受害人家屬採用高級骨灰盒,則按照中等的購置費用計算。在沒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則應當賠償棺木購置費。
2.4骨灰存放費用
對此,只賠償一期骨灰盒放置費用。必須採用土葬的,則適當賠償安葬費。
註:對以上的賠償,如果當地有關機關有賠償標準的,依照該規定標准賠償。沒有標準的,按照實際支出和上述合理標准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3.1上述司法解釋實際上只規定了一種賠償辦法,即:定額賠償辦法,實行一次性給付賠償。
3.2一次性賠償喪葬費,就是按照標准確定賠償金額。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辦法,就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賠償6個月。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計數據確定。
註:有的學者對這種規定一個相對固定數額標准確定喪葬費的做法提出疑問,認為「將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不斷發展,司法者素質的提高,此種完全不考慮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也不管其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
而是統一按照一個標准支付喪葬費的規定,終將為民法典所拋棄。」
對此,我們認為雖然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賠償實際喪葬費損失的方法曾經普遍採用,但隨著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施行,應當嚴格執行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標准,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
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出應當賠償的喪葬費數額,實行定額化賠償,並向賠償權利人一次性給付賠償。
⑶ 山西企業退休職工土葬後可享受喪葬補助費嗎具體補多少謝謝!
山抄西省退休職工死亡土葬的襲,屬於火花地區的,不能享受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等死亡待遇;不屬於火花地區的,可以享受死亡待遇。
《山西省殯葬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火葬區內死亡者遺體不火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民政、公安部門組織人員強行火化,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強行火化後,原屬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不得享受喪葬費、撫恤費、遺屬生活補助費和困難補助費;原屬農村村民的,其家屬不得享受鄉村有關社會福利待遇。所在單位一年內不得評為文明單位和先進單位。
⑷ 山西省太原市鐵路局退休的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應該是多少
企業單位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喪撫待遇政策是不同的。
1、事業單位版: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喪撫待權遇為:
①喪葬費:5000元;
②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基本離退休費。
2、企業單位:
①喪葬補助費: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標准支付;
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標准支付。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撫待遇標准每年是不同的,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加而不斷調整。
⑸ 山西企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是什麼標准
關於調整企業離休人員和符合
勞人險[1983]3號文件的退休老工人
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回
晉勞社廳發答[2007]57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中央駐晉單位:
根據省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轉發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晉民字[2007]76號)精神,決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對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一次性撫恤金標准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死者生前20個月的本人基本離退休費。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包括執行晉勞險字[1997]250號文件套算的離休人員的職務、級別、基礎和工齡工資或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的退休老工人的崗位、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以及以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
二、此次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所需費用,凡參加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解決;未參加社會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⑹ 山西省對退休職工死亡後的撫恤金是多少
這個你要看了,每個地區不同,所以每個地方的金額也不一樣,這個你只有到你們當地部門去問這個東西都是統一的。
⑺ 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死亡職工領取撫恤金 .baidu.com
一般為20個月基本工資。
根據《民政部 人事部財政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內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容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⑻ 山西省 在職職工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由誰支付!要政策性文件!謝謝!
山
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
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
晉勞社養〔2002〕310號
各市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中央駐晉單位:
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1998年、1996年制定的企業職 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准,已不能適應當前實際需要。為此,對現行標准調整 如下:
一、供養直系親屬范圍、條件
供養直系親屬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遺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經濟來源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經濟來源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養子女)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但尚 在普通中學、職業高中學習或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但尚在普通中學 、職業高中學習或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准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補助費為2000元,一次性撫恤費為1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為:家居省轄市的,每人每月100 元;家居縣(市)、鎮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70元。
3、職工退休後死亡的,與在職職工死亡同樣對待;職工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後死亡的,只按上述規定標准發給喪葬補助費,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4、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國家機關同類人員標准執行。
調整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維補助費所需費用,在職職工死亡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原渠道解決;職工離退休、退職後死亡的,凡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 ,從統籌基金中解決,未參加社會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三、企業因工緻殘退休人員工傷護理費和死亡待遇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標准
凡1996年10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且醫療期已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按規定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其工傷護理費和死亡待遇,凡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下列標准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1、職工因工緻殘退休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護理費依照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護理等級,每人每月分別為150元、120元、100元。
2、喪葬補助金為300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000元。
3、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為:家居省轄市的,每人每月180元;家居縣(市)、鎮的,每人每月150元;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120元。
上述待遇標准如低於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266號和晉勞險字〔1997〕403號文規定相應標准,其差額部分,凡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企業自行解決。
四、其他問題
1、供養直系親屬,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前述標准基礎上增加20元。
2、符合供養條件的獨生子女,可全額領取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
3、在職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後,死者年齡在10周歲以上的,其喪葬補助費按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標準的1/4計發;年齡在1周歲至10周歲之間的,按1/6計發; 不滿1周歲的不發。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不發此項補助。
4、死者配偶另行結婚後,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繼續享受。
5、申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應由遺屬申請,填寫勞動保障部門印製
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或撫恤金審批表,企業簽注意見並經其戶口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證明確無經濟來源,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勞動保障
行政部門審批。這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的審批,也按上述程序辦理。
6、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的日 常管理工作,享受補助的人數、條件等情況有變化時,應按變化後的情況及時重新確定,杜絕虛報冒領。
7、本通知從2002年10月1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改按本規定執行。以後國家有新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關於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晉有關單位:
根據近年來喪葬收費標准不斷提高和城鄉居民生活費支出不斷增加等實際情況,為減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家屬的經濟負擔,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作如下調整:
一、喪葬費標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1500元調整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2000元調整為5000元。
3、關於喪葬費發放有關的其他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0]100號、湘人發[1997]169
號、湘人函[1997]76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1、遺屬系非農業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區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90元調整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65元調整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80元調整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60元調整為190元。
2、遺屬系農業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標准由現行140元調整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20元調整為150元。
3、上述對象中不論家住何處,對經組織確認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在前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45元調整為6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60元調整為80元。紅軍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80元調整為100元。遺屬系孤身一人,無直系親屬者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50元調整為70元。具備兩項以上增發補助費條件的按其中金額較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4、紅軍時期、抗戰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生活補助標准按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老乾局《關於適當提高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配偶、遺孀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建國後退職幹部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湘老乾[2000]4號)的規定辦理。
5、其他有關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2]75號和湘人發[1997]170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後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山西省人事廳
山西省財政廳
二○○五年七月九日
⑼ 山西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的標準是什麼謝謝
山西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的標准: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回葬補助費調整答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⑽ 山西省撫恤金喪葬費標准
關於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晉有關單位:
根據近年來喪葬收費標准不斷提高和城鄉居民生活費支出不斷增加等實際情況,為減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家屬的經濟負擔,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作如下調整:
一、喪葬費標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1500元調整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2000元調整為5000元。
3、關於喪葬費發放有關的其他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0]100號、湘人發[1997]169
號、湘人函[1997]76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1、遺屬系非農業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區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90元調整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65元調整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80元調整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60元調整為190元。
2、遺屬系農業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標准由現行140元調整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20元調整為150元。
3、上述對象中不論家住何處,對經組織確認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在前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45元調整為6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60元調整為80元。紅軍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80元調整為100元。遺屬系孤身一人,無直系親屬者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50元調整為70元。具備兩項以上增發補助費條件的按其中金額較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4、紅軍時期、抗戰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生活補助標准按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老乾局《關於適當提高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配偶、遺孀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建國後退職幹部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湘老乾[2000]4號)的規定辦理。
5、其他有關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2]75號和湘人發[1997]170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後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山西省人事廳
山西省財政廳
二○○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