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人員再就業,工作中受傷後有什麼政策規定
退休後再就業和單位不形成勞動關系,也就沒有工傷一說,只能去法院打人身損害賠償。
⑵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屬於勞務關系,不劃入勞動關系中。
1、勞動者勞動年齡在法定年限屆滿之後,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的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
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系中,不應在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雙方應當屬於勞務關系。
2、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後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
3、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則意味著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那麼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形同虛設。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
(2)退休職工繼續再就業的政策擴展閱讀: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2、退休人員再就業所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⑶ 再就業優惠政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發[200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計委、經貿委(經委)。監察廳(局)、財政廳(局)、建設廳(建委)、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價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總工會: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認定和管理
(一)具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願望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可享受《通知》中規定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
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並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通知》下發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已有穩定收入的人員。
(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時,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程序如下:准備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持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下崗失業憑證和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向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經張榜公示核實後,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經認定符合條件者,由勞動保障部門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未設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社區居委會的獨立工礦區,經由勞動保障部門委託,其下崗失業人員可通過企業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
各地對申請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經核實符合下列條件的,應按有關程序為其辦理《再就業優惠證》:
1.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或協議期滿出中心、但未解除勞動關系,且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2.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已按全國企業兼並破產計劃關閉破產的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就業轉失業人員。
各地要提高辦事效率,明確規定辦理《再就業優惠證》各環節的具體時限。
(三)《再就業優惠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
《再就業優惠證》的式樣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內容包括: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再就業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記錄等,具體內容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並統一印製,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工本費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員和用人單位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的監督。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弄虛作假,期騙冒領等行為。對下崗失業人員轉讓、出租《再就業優惠證》的,沒收其《再就業優惠證》。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和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發證機構違反有關規定變賣或濫發《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要實行動態管理。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依託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社區居委會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基礎情況檔案和再就業情況資料庫,隨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的情況。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再就業後,正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應停發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
二、關於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扶持
(五)各地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部門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在城市規劃建設、建立商貿市場時,要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適當安排經營場所。在整頓市容市貌時,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幫助解決好再就業者的經營場地問題。新辦貿易市場的經營攤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租售給下崗失業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可為下崗失業人員安排相對集中的生產經營實驗和培育性場所,鼓勵他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六)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明示辦事程序,提供相關政策咨詢和創業培訓服務。要簡化審批程序,提出辦理各項手續的具體時限。有條件的地方,應設立專門窗口,由有關行政部門參加,採取集中辦公形式,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一次辦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社會保險登記和其他有關手續的「一條龍」服務。
(七)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可持《再就業優惠證》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具體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八)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資金不足的,經當地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可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具體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九)全面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各項免收費政策。各地要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一次全面認真清理,並進一步明確免收的具體項目,向社會公布。嚴禁各級管理執法機構借管理服務之名,向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集資、攤派,或強行推銷報刊等行為。各類中介機構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服務性收費,要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收取。堅決糾正各種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強行服務、強制收費的行為。
三、關於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和安置富餘人員的扶持
(十)符合享受稅收減免政策條件的服務型企業,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稅收減免政策的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新招用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下崗失業人員人數和比例核實認定後,根據企業狀況,出具《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企業憑勞動保障部門的認定證明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具體辦法按《稅收政策通知》、《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十一)符合《通知》規定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可憑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認定證明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具體辦法按《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稅收政策通知》、《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十二)各類服務型企業(包括商貿、餐飲、服務業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崗位新招用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可持以下材料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1.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2.上年底職工花名冊和現有職工花名冊;
3.企業工資支付憑證;
4.企業與新招收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新招收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及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5.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新增崗位新招用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人數審核後,出具《企業吸納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審核證明》。企業憑審核證明到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繳費手續,並核定社會保險補貼人數和應補額度。
(十三)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用人單位按規定為招用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按季向當地財政部門出具企業繳費證明,財政部門審核後,從再就業資金中將應補貼的社會保險費按季直接撥付給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同時將撥款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通報。具體辦法及相關管理,按《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四、關於對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的再就業援助
(十四)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且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再就業優惠證》時,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經街道勞動保障機構上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認定為大齡就業困難對象,並在《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註明。
(十五)各地對大齡就業困難對象應實施再就業援助。凡由各級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適合崗位要求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街道、社區對大齡就業困難對象要列出名單,重點幫助。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根據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的特長和就業需求,按年度制定專門的援助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就業服務,並與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密切配合,對願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公益性崗位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在一定時間內,為其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
(十六)對在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原屬國有企業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申領社會保險補貼的具體辦法及相關管理,按《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對在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就業,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提供適當比例的崗位補貼,補貼標准和辦法由當地政府確定。
五、關於職業介紹和再就業培訓
(十七)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建立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免費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提供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要實行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培訓申請、鑒定申報、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一站式」就業服務。要制定「一站式」服務標准、業務流程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對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就業成功的,根據職業介紹機構推薦證明、被介紹人員的《下崗證》或《失業證》等下崗失業證明、用人單位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並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從再就業資金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十八)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由就業轉失業人員,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可享受免費再就業培訓。具備資質條件的社會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面向上述人員開展免費培訓的,經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對其培訓合格率、培訓後再就業等情況進行審核後,從再就業資金給予培訓補貼。
(十九)職業介紹補貼和再就業培訓補貼標准,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資金具體撥付辦法及相關管理,按《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二十)各地要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建設,廣泛收集信息,建立公開發布系統,逐步實現就業服務信息化,為各類求職者,特別是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要在城市建立就業服務與失業保險基礎資料庫,在市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建立區域網,實現與轄區內主要區、縣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信息聯網,並逐步做到與各類職業培訓機構信息共享。大中城市要將信息網路聯接到街道勞動保障機構。
六、關於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二十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實現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下崗失業人員解除勞動關系離開企業時,本人欠繳以及企業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要一次性予以補繳。用人單位招收下崗失業人員,要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轉移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適應下崗失業人員就業方山多樣化的需要,採取不同的接續方山,普遍開設專門窗口,方便職工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要認真核對職工的繳費記錄和個人繳費年限等基礎數據,規范接續程序。對無固定單位的靈活就業人員和相對集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依託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理接續和繳費手續。下崗失業人員未再就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保留其原有的社會保險關系;在下崗失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由保管其檔案的單位或部門代其辦理申請退休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與就業服務機構的溝通和聯系,及時准確掌握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變動情況。
(二十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向下崗失業人員發放《社會保險繳費接續通知書》。《社會保險繳費接續通知書》包括如下內容: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結存情況和累計繳費(含視同繳費)年限;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接續時應攜帶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同就業方山的參保方法和相關政策;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社會保險待遇計發辦法;申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程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咨詢電話與聯系方山等。
七、關於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
(二十三)街道和工作任務重的鄉鎮,可設立或確定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具體由各地黨委、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街道勞動保障機構要在社區聘用專門人員負責勞動保障工作。要建立統一的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為便於工作,提高效率,負責勞動保障工作的機構,可稱為勞動保障事務所(站)。街道勞動保障機構人員編制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方案,商同級編制部門確定。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以及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經費由財政安排。
(二十四)明確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職責和社區工作人員的任務。街道勞動保障機構要認真做好《再就業優惠證》的核發和下崗失業人員管理工作,為自謀職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辦理有關手續,開發社區公益崗位,組織實施社區就業項目,動員組織未能繼續升學的新成長勞動力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組織開展就業服務。負責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在退休人員中建立健全黨的組織,開展文體活動,指導幫助社會服務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做好勞動保障統計調查工作。
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要掌握本轄區內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掌握退休人員的基本信息,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生活提供相關服務。
(二十五)要切實加強對基層勞動保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要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完善基礎管理,制定工作標准,實行業績考核,逐步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工作水平。要指導基層工作人員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幫助下崗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解決實際問題。
八、關於再就業工作部門責任
(二十六)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在當地黨委、政府確定的促進就業目標責任體系下,層層落實有關部門促進就業的責任制。要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和落實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區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業服務,組織開展再就業培訓,搞好再就業援助;繼續鞏固兩個確保,做好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加強勞動監察,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計劃部門要將控制失業率和增加就業崗位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研究制定有利於促進就業的宏觀經濟社會政策;協調各項經濟社會政策形成有利於擴大就業的合力;價格主管部門要協調和督促檢查各項減免收費政策的落實。
經貿部門要通過改善融投資環境、市場准入等方面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創造更多就業崗位;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拓寬富餘人員分流安置渠道;把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落到實處,積極穩妥地做好優勢企業減員增效工作。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部門落實再就業各項扶持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政府部門和國家公務人員不落實政策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財政部門要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加強對再就業資金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措施認真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各項減免收費項目。
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要妥善安排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經營場地;要制定優惠扶持政策等具體措施,在物業管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優先安置下崗失業人員。
人民銀行要指導、督促各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及時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支持。
稅務部門要堅持依法治稅,規范執法,採取跟蹤問效的措施,及時了解再就業稅收扶持政策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開展對再就業稅收扶持政策執行情況的專項檢查,確保各項稅收扶持政策落實到位。
工商部門要積極鼓勵、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要設立專門窗口,為下崗失業人員申辦個體戶和企業登記提供開業指導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的咨詢服務;要依法辦理個體戶和企業開業登記,簡化相關手續。
機構編制部門要協調解決勞動保障監察和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編制等問題。
工會組織要積極參與地方再就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充分發揮群眾組織的監督作用,督促各項扶持政策落實到位;教育和引導職工轉變觀念,為下崗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群體再就業辦實事。
各部門要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制定規范的業務工作程序,加強協調配合。要建立再就業扶持政策定期檢查制度,對扶持政策不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要通報批評。
(二十七)各地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勞動力市場進行清理整頓,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對各類企業招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剋扣和無故拖欠工資、拒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對各種非法職業中介機構和各類欺詐行為要嚴厲打擊。要建立失業登記、錄用備案和就業登記、職業介紹行政許可制度,規范單位用人、勞動者求職就業和職業介紹機構的行為。
要在市、縣級勞動保障部門普遍建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配備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建立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制度,在工會、婦聯、共青團等人民團體和企業聘請法律監督員。要按《通知》要求保證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隊伍的工作經費。
(二十八)中央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按屬地化原則,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中央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享受當地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和就業服務,其認定、管理、服務和統計等工作由當地有關部門統一負責。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也要切實負起責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
地方勞動保障、計劃、經貿、監察、財政、建設、人民銀行、稅務、工商、物價、編制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中華全國總工會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⑷ 退休人員再就業單位需要給的福利有哪些
這個國家沒有具體的政策規定,一切由本人與用人單位根據勞務合同約定來決定,雙方滿意才達成勞務關系
⑸ 退休後再就業如何交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修訂)第四條 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專規定發給幹部、職工退休工屬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若干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19號 文件明確規定,「下崗失業職工可享受減免稅的人員包括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臨時工、合同工等,但不應包括離退休人員。」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82號文件規定,「 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退休人員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外,退休人員從事個體、開辦企業,到目前為止稅法沒有退休人員再就業有減免稅。應依照現行稅法申報繳納稅款。
⑹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新單位辭退是否有補償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新單位辭退沒有補償,因為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6)退休職工繼續再就業的政策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網路
⑺ 國務院關於下崗職工再就業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國務院關於下崗職工再就業的有關規定主要有兩個: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主要內容是:
(1)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加強宏觀調控。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到,近年來出現職工大量下崗的現象,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實行的就業體制和就業政策在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長期以來重復建設、盲目建設以及企業經營機制深層次矛盾多年積累的結果。
(2)普遍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要堅持認真負責、盡力而為、突出重點、加強調控的指導思想,圍繞落實上述目標任務,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明確具體目標和要求,使這項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寬分流安置和再就業渠道。
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是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有效措施,是當前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組織體系。
(4)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抓住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的機遇,積極培育經濟增長點,繼續加強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地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以利於擴大就業。
(5)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強化再就業培訓。
要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相適應,在所有企業(包括個體、私營等非國有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中推行和深化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為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動創造條件。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有:
(1)確保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
要充分發揮我們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發揚黨同人民群眾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優良傳統,切實加強下崗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堅決制止和克服官僚主義傾向。
(2)積極促進下崗職工的再就業。
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黨政「一把手」負責制,並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業)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
(3)加強下崗職工勞動合同管理。
(4)進一步完善「三條保障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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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助規定
各級財政原來安排用於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規模不減。各地在確保穩定和促進再就業的前提下,可以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結余部分,調整用於對國有困難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的補助,逐步實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
在《2003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2004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第1903款級科目「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補助」下相應增設第190303項級科目「下崗職工經濟補償金補助」,用於反映財政對國有困難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的補助。
中央管理企業原則上執行企業所在地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政策,中央財政對中央管理企業中的困難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予以適當補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⑻ 退休人員還可以再就業嗎
退休人員還可以再就業,社會上有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經歷。退休後再找工作,有的在原單位繼續工作,有的到社會上發揮余熱。
⑼ 退休人員再就業工資超5000元的可以享受六項免稅嗎
退休人員再就業工資超5000元的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
⑽ 退休人員,再就業如何用工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
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10)退休職工繼續再就業的政策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他們的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介紹自己的經歷,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
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發揮余熱,更多的為社會產生價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