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臨時工的退休補償
雖然沒有來簽訂合同,但屬於自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B. 退休與臨時工補償金沖突嗎
【再聘人員 經濟補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製版度若干問題的請權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第二條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
C. 退休後能拿到補償金么
在單位工作20多年,沒有交保險,已退休返聘,屬於臨時工,臨時工在合同期內,被單位無故辭職,可以去勞動局要求補償仨月工資,申請仲裁拿養老金,是不太可能的
D. 退休人員被辭退有補償金嗎
無論退休人員或青壯年只要簽了勞動合同被辭退都有補償金的。
E. 關於退休後的補償金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這個可見於勞動合同法。
F. 辭退開除工人對臨近退休人員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除了這種情況之外,用人單位解除臨近退休人員和解除一般勞動者是沒有區別的。
2、辭退員工勞動法相關規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要按應支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經濟補償金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關系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給勞動者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6)臨退休人員的補償金擴展閱讀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G. 按規定退休人員有十二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嗎
各地規定不同,退休沒有聽說有補償金,而是當退休人員離世後有二十個月或四十個月補償。
H. 退休人員能領經濟補償金嗎
退休人員再就業或返聘等,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發生糾紛或爭議,不適用《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
因此,除非事先有約定,否則,辭退退休人員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I. 公司破產即將退休工人能否拿的補償金
退休的不會給予補償了,推向社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