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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職工退休公寓房

發布時間:2021-01-22 06:12:04

① 軍隊人員的公寓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准有何不同

您好,公寓住房保障軍隊人員在職期間住用,產權歸公,個人租住,統回一管理。其建設標准為答:營職以下54平方米,團職72平方米,師職92平方米。離退休幹部按照原有安置辦法規劃建設、分配租住的住房亦按以上標准掌握。經濟適用住房只售不租,產權歸已,維修自理。其建房面積按購房原補貼建築面積標准掌握,即:正師職120平方米,副師職105平方米,正團職90平方米,副團職80平方米,營職70平方米。個人自願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或商品房的,其面積標准不受此限。

② 部隊公寓房退休職工可參加調整住房嗎

《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規范軍隊公寓區與售房區的劃分工作(以下簡稱劃區),促進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依據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寓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保障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的區域;售房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公寓區之外的允許個人購房居住的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軍團以上住用單位家屬生活區的劃區工作。
第四條 劃區工作應當遵循保持營區的完整,保證售房的可行,著眼發展、促進改革、嚴格條件、積極穩妥、利於部隊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管理全軍的劃區工作。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營房部門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劃區應當在批準的營區家屬生活區范圍內進行;尚未將營區劃分為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的單位,應當按照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營區劃區規劃實施方案》,首先劃出家屬生活區。
第七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原則上不劃售房區:
(一)駐村和鎮(不含縣城)的單位,及其在城市(含縣城)的家屬生活點;
(二)駐城市(含縣城)單位,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
(三)在營區內、不能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不能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可以劃售房區;
(一)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
(二)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駐城市單位,經軍區級單位論證認為可以劃區的;
(三)獨立營區的干休所;
(四)在營區內、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條 公寓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靠近軍事行政區,方便生活,利於管理;
(二)公寓房面積數量,應當保證住用單位編制人員有房住;
(三)現有禮堂、俱樂部、活動中心、食堂、浴室、門診所、服務中心,原則上劃分在公寓區內。一個家屬生活區完整地劃為售房區的除外;
(四)佔地面積應當滿足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和保證環境質量的需要,為部隊長遠發展留有餘地。
補充: 第十條 售房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中的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
(二)售房區佔地面積應當和現有的家屬住房數量相適應,建築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大、中城市市區不低於1.0、小城市(含縣城)和大、中城市郊區不低於0.30;
(三)房地產權屬明確,與軍外單位無爭議;
(四)無國防工程設施,不影響軍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條 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至少保留一個以上完整的家屬生活區為公寓區。
第十二條 同一地區的軍隊單位,具備條件的,提倡統一劃分售房區。
第十三條 劃分方案由總後勤部審批,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住用單位編制劃區預案後,逐級上報、調整、審核;
(二)軍區級單位對劃區預案調整、審核形成方案後,報總後勤部。代供單位的劃區預案,按隸屬關系,經軍區級單位調整、審核後,報總後勤部,同時抄送代供軍區級單位聯勤部;
(三)總後勤部審核後,下達批復文件;
(四)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依據總後勤部批復文件,組織實施落實劃區方案。
第十四條 劃區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明軍事行政區與家屬生活區界線和公寓區與售房區范圍的營區坐落平面圖,圖紙採用39 ×27.5cm,營區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圖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積較大的可採用1:5000;
(二)劃區方案的文字說明。主要包括住用單位編制員額,營區地理位置、坐落數、總基地面積和軍事行政區、公寓區、售房區的佔地面積,營房建築總面積和各分區分類建築面積,以及分區家屬住房的情況。
第十五條 劃區方案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編制方案,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公寓區的房地產,按照營區房地產正規化管理標准實施管理;售房區的住房,按照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現住在公寓區內的非軍隊在職人員,應當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買住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公寓區內已有的自有住房,應當採取置換的方式,逐步調整為公寓住房。
補充: 在公寓區內居住的軍隊在職人員,轉業、復員、退休、因工作調動家庭遷至異地的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搬出公寓區。
第十八條 售房區內的土地在滿足公共設施建設和環境綠化使用前提下,要盡量加以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九條 劃區工件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變更房地產檔案。
第二十條 對在劃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在劃區工作中造成損失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劃區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可以根據本規定擬制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③ 軍隊公寓住房收費標准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軍隊公寓區與售房區的劃分工作(以下簡稱劃區),促進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依據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寓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保障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的區域;售房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公寓區之外的允許個人購房居住的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軍團以上住用單位家屬生活區的劃區工作。
第四條 劃區工作應當遵循保持營區的完整,保證售房的可行,著眼發展、促進改革、嚴格條件、積極穩妥、利於部隊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管理全軍的劃區工作。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營房部門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劃區應當在批準的營區家屬生活區范圍內進行;尚未將營區劃分為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的單位,應當按照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營區劃區規劃實施方案》,首先劃出家屬生活區。
第七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原則上不劃售房區:
(一)駐村和鎮(不含縣城)的單位,及其在城市(含縣城)的家屬生活點;
(二)駐城市(含縣城)單位,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
(三)在營區內、不能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不能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可以劃售房區;
(一)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
(二)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駐城市單位,經軍區級單位論證認為可以劃區的;
(三)獨立營區的干休所;
(四)在營區內、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條 公寓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靠近軍事行政區,方便生活,利於管理;
(二)公寓房面積數量,應當保證住用單位編制人員有房住;
(三)現有禮堂、俱樂部、活動中心、食堂、浴室、門診所、服務中心,原則上劃分在公寓區內。一個家屬生活區完整地劃為售房區的除外;
(四)佔地面積應當滿足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和保證環境質量的需要,為部隊長遠發展留有餘地。
補充: 第十條 售房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中的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
(二)售房區佔地面積應當和現有的家屬住房數量相適應,建築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大、中城市市區不低於1.0、小城市(含縣城)和大、中城市郊區不低於0.30;
(三)房地產權屬明確,與軍外單位無爭議;
(四)無國防工程設施,不影響軍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條 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至少保留一個以上完整的家屬生活區為公寓區。
第十二條 同一地區的軍隊單位,具備條件的,提倡統一劃分售房區。
第十三條 劃分方案由總後勤部審批,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住用單位編制劃區預案後,逐級上報、調整、審核;
(二)軍區級單位對劃區預案調整、審核形成方案後,報總後勤部。代供單位的劃區預案,按隸屬關系,經軍區級單位調整、審核後,報總後勤部,同時抄送代供軍區級單位聯勤部;
(三)總後勤部審核後,下達批復文件;
(四)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依據總後勤部批復文件,組織實施落實劃區方案。
第十四條 劃區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明軍事行政區與家屬生活區界線和公寓區與售房區范圍的營區坐落平面圖,圖紙採用39 ×27.5cm,營區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圖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積較大的可採用1:5000;
(二)劃區方案的文字說明。主要包括住用單位編制員額,營區地理位置、坐落數、總基地面積和軍事行政區、公寓區、售房區的佔地面積,營房建築總面積和各分區分類建築面積,以及分區家屬住房的情況。
第十五條 劃區方案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編制方案,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公寓區的房地產,按照營區房地產正規化管理標准實施管理;售房區的住房,按照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現住在公寓區內的非軍隊在職人員,應當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買住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公寓區內已有的自有住房,應當採取置換的方式,逐步調整為公寓住房。
補充: 在公寓區內居住的軍隊在職人員,轉業、復員、退休、因工作調動家庭遷至異地的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搬出公寓區。
第十八條 售房區內的土地在滿足公共設施建設和環境綠化使用前提下,要盡量加以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九條 劃區工件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變更房地產檔案。
第二十條 對在劃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在劃區工作中造成損失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劃區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可以根據本規定擬制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④ 《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全文

《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軍隊公寓區與售房區的劃分工作(以下簡稱劃區),促進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依據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寓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保障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的區域;售房區是指營區家屬生活區中,公寓區之外的允許個人購房居住的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軍團以上住用單位家屬生活區的劃區工作。

第四條 劃區工作應當遵循保持營區的完整,保證售房的可行,著眼發展、促進改革、嚴格條件、積極穩妥、利於部隊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管理全軍的劃區工作。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營房部門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劃區應當在批準的營區家屬生活區范圍內進行;尚未將營區劃分為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的單位,應當按照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營區劃區規劃實施方案》,首先劃出家屬生活區。

第七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原則上不劃售房區:

(一)駐村和鎮(不含縣城)的單位,及其在城市(含縣城)的家屬生活點;

(二)駐城市(含縣城)單位,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

(三)在營區內、不能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不能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條 下列單位的家屬生活區,可以劃售房區;

(一)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

(二)只有一個家屬生活區的駐城市單位,經軍區級單位論證認為可以劃區的;

(三)獨立營區的干休所;

(四)在營區內、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條 公寓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靠近軍事行政區,方便生活,利於管理;

(二)公寓房面積數量,應當保證住用單位編制人員有房住;

(三)現有禮堂、俱樂部、活動中心、食堂、浴室、門診所、服務中心,原則上劃分在公寓區內。一個家屬生活區完整地劃為售房區的除外;

(四)佔地面積應當滿足住用單位編制人員生活、住用和保證環境質量的需要,為部隊長遠發展留有餘地。

補充回答: 第十條 售房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與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中的公寓區隔離,形成獨立院落;

(二)售房區佔地面積應當和現有的家屬住房數量相適應,建築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大、中城市市區不低於1.0、小城市(含縣城)和大、中城市郊區不低於0.30;

(三)房地產權屬明確,與軍外單位無爭議;

(四)無國防工程設施,不影響軍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條 駐城市(含縣城)單位,有兩個以上家屬生活區的,至少保留一個以上完整的家屬生活區為公寓區。

第十二條 同一地區的軍隊單位,具備條件的,提倡統一劃分售房區。

第十三條 劃分方案由總後勤部審批,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住用單位編制劃區預案後,逐級上報、調整、審核;

(二)軍區級單位對劃區預案調整、審核形成方案後,報總後勤部。代供單位的劃區預案,按隸屬關系,經軍區級單位調整、審核後,報總後勤部,同時抄送代供軍區級單位聯勤部;

(三)總後勤部審核後,下達批復文件;

(四)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依據總後勤部批復文件,組織實施落實劃區方案。

第十四條 劃區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明軍事行政區與家屬生活區界線和公寓區與售房區范圍的營區坐落平面圖,圖紙採用39 ×27.5cm,營區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圖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積較大的可採用1:5000;

(二)劃區方案的文字說明。主要包括住用單位編制員額,營區地理位置、坐落數、總基地面積和軍事行政區、公寓區、售房區的佔地面積,營房建築總面積和各分區分類建築面積,以及分區家屬住房的情況。

第十五條 劃區方案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編制方案,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公寓區的房地產,按照營區房地產正規化管理標准實施管理;售房區的住房,按照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現住在公寓區內的非軍隊在職人員,應當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買住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公寓區內已有的自有住房,應當採取置換的方式,逐步調整為公寓住房。

補充回答: 在公寓區內居住的軍隊在職人員,轉業、復員、退休、因工作調動家庭遷至異地的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搬出公寓區。

第十八條 售房區內的土地在滿足公共設施建設和環境綠化使用前提下,要盡量加以利用,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九條 劃區工件結束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變更房地產檔案。

第二十條 對在劃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在劃區工作中造成損失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劃區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可以根據本規定擬制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軍隊住房新體系解讀:

1、公寓住房,是指劃定在公寓區內,保障在職軍隊人員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軍官、文職幹部、士宮和在編職工在職期間住用,不能出售,離職要遷出。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員離退休、轉業、復員、調動工作後已安排住房或購買住房的,應當限期騰出現住用的公寓住房。對現居住在公寓區內的其他人員,應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2、自有住房,是指個人出資購買並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自有住房產權歸己,維修自理。

3、幹部轉業復員後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法:

地方停止實物分房後,轉業、復員幹部、士官主要依靠接收單位解決住房的辦法已不適應新的形勢。今後,轉業、復員幹部、士官住房將納入國家社會保障系統,按照房源由地方提供,經費由國家安排,補貼由軍隊發放的原則實施保障。

目前,對現居住在營區里的轉業、復員人員,在確認其在地方確無住房的,經批准,也可以允許其購買軍隊售房區的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4、住房保障方式

(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2)租住周轉住房

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其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

(3)購買軍產住房

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其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買現有住房。

(4)修建自有住房

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⑤ 什麼樣的算是 軍隊公寓住房

軍隊公寓住房是指:劃定在公寓區內,保障在職軍隊人員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在編職工在職期間住用,不能出售,離職要遷出。

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員離退休、轉業、復員、調動工作後已安排住房或購買住房的,應當限期騰出現住用的公寓住房。對現居住在公寓區內的其他人員,應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5)部隊職工退休公寓房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住房分配管理辦法:

1、總則: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組織原則,規定「武警部隊住房分配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程序正規、個人自願、統一分配、集中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

2、保障范圍:明確了可以參加住房分配的人員范圍,規定「部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重點保障達到服役最高年齡三年以內的正團職(含專業技術八級)以上幹部。」

「轉業復員人員住房主要依託社會保障;住用部隊公寓住房、確無其他住房且沒有領取住房補貼的,經批准可以申請置換售房區現有住房,正團職以上幹部確定轉業的可以申請購買部隊經濟適用住房。」

「已享受優惠政策購買住房的人員,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原則上不予調整住房,按規定給予貨幣補差。」

3、資格審定:明確了資格審查責任主體和組織程序,規定「住房分配成立由住房管理業務部門牽頭,幹部、兵員和文職人員(警務)、軍事設施建設(營房)、紀律檢查業務部門派員參與的住房分配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資格審查小組)。

⑥ 老爺子部隊職工,從部隊退休,一直住公寓樓,病故,房子收回嗎

要收回,因為部隊家屬院公寓樓屬於軍產,國有土地性質軍事用地。

⑦ 本人是部隊職工福利分了一套公寓房。自己以買了一個商品房。請問我的部隊公寓房在不在收回范圍


不可以再享受了

一、無論是地方還是部隊,對於福利分房或經濟適用房,均專只能享受一次;

二、屬即使夫妻雙方都是軍人,也只能享受一次或一套;

三、已經享受福利分房的,如在部隊期間因工作需要,調動到另一地方的部隊工作,可以分配相應職務的公寓房子,但這個房子轉業後即行退出。

另外,部隊的房子的土地一般屬於劃撥性質,所以你說的已賣了,應該也只是私下的吧,部隊的正規登記上,這房子應該還是你的呢!




⑧ 軍人購買商品房後部隊公寓房用退嗎

軍人購買商品房後部隊的公寓房需要騰退。
部隊公寓房主要是解決無房的已婚幹部,士官和臨時來部隊的未婚幹部,士官和義務兵親屬,家屬及對象居住的,因此在個人購置商品房後,應騰退部隊的公寓房。

⑨ 我是軍隊退款職工住房補貼住公寓房的應該發放嗎

第一,現在來部隊已經取消福利分自房。軍官住房分為兩類,一類叫做經濟適用性住房。主要是分給營以上軍官,按照軍官級別不同享受不同的住房標准,個人要掏很大一筆錢,當然比地方商品房要便宜得多,產權歸個人。第二類叫做軍官公寓,主要是分給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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