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遺屬困難補助如何辦理的問題
需要以下材料:
1、供養者身份證復印件和死亡退休職工版離退休登記表及火化證明權、
2、戶糧性質證明材料:即戶口本復印件
3、如果是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建國前老工人,需要這類審批表復印件
4、供養關系是何種?是子女的,且年滿十八周歲的人員,需在校就讀證明
是父母的,提供在其他單位未享受供養待遇的證明
是夫妻的,提供街道出具的無工資收入的證明
最後,辦理部門是:市總工會的保障部
『貳』 石家莊退休職工死亡安葬費
二、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金。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金為基數計發。即按冀勞社〔2001〕72號文件套改後的基本離(退)休金和套改後歷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之和為基數計發。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前離休人員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離休金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退休金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後離(退)休人員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離(退)休金按歸並後的口徑和基本離(退)休金合計金額掌握。
(三)遺留問題的處理。本通知下發前已按原標准支付撫恤金的,從2004年10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標准重新核定後予以補發。
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和撫恤金標准,是適應政策調整變化、保障離(退)休人員遺屬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單位要認真、盡快落實。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2007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元/人?月)
省直、石家莊市220
秦皇島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廊坊市195
衡水市190
滄州市190
張家口市180
邢台市180
邯鄲市190
註:離休人員、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因公死亡人員,其遺屬在此標准基礎上再增加20%
『叄』 退休人員去世後單位給遺屬補助嗎
退休人員去世後單位給遺屬補助。
補償項目:
1、喪葬費:
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喪葬費標准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
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陝勞險發[1986]138號規定執行,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3)石家莊市企業退休遺屬補助擴展閱讀
遺屬補助領取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①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沒有收入來源者。
③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並且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肆』 石家莊市關於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遺屬補助的法律條例。
由於非因工死亡待遇,國家沒有出台更新文件,因此我省執行的仍然是一些老標准和文件,只有離(退)休職工的供養親屬近來調整了生活補助標准,滄州改為190元,但是關於非因工死亡職工家屬的待遇仍然沒有提高,除依據勞動保險條例外,生活補助仍執行我省1993年的155號文件,而喪葬費執行的是2000年的29號文件
1、喪葬補助費:根據河北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於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補助標准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0〕29號)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按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計發。
2、供養親屬一次性救濟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23條、原河北省勞動廳《關於印發〈保險科處長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冀勞辦〔1994〕221號)精神,其供養直系親屬,可領取本人工資6~12個月的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1人的為6個月,供養親屬2人為9個月,供養親屬3人為12個月。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遺屬一次性救濟費基數的通知》(冀勞辦〔1997〕222號)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後,其供養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基數由按死者本人標准工資計發改為按本人死亡時上一年月平均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資基數計發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可選擇):根據冀勞險〔1993〕155號文件規定,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的,參照民政部門現行社會救濟標准進行救濟。居住在城鎮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農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總和不超過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的70%。
註:這部分困難補助費由於沒有在國家法律規定層面上出現,是地方規定,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如果該職工家庭並不困難,不存在生活不能保障的可能,這部分補助費可以不予發放。
4.按冀勞險〔1992〕145號文規定,原來還有一次性每人186~252元的糧價調整補償,現在已取消。
5.註:如果該職工工齡不滿5年,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冀勞辦〔1994〕221號文件規定,不能執行155號文,其死亡待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僅享受前2項,即2個月喪葬費和6-12個月的一次性的救濟費。
『伍』 企業遺屬補助政策
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給予其生前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專難補助屬,目前國家無統一政策,由各省市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規定。
職工直系親屬是指無經濟收入,其生活費用主要依靠職工供給,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父(包括養父)、夫年滿60周歲或雖未滿60周歲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2、母(包括養母)、妻年滿50周歲或雖未滿50周歲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周歲或雖滿18周歲但在校讀書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8周歲或雖已滿18周歲但在校讀書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職工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四條1、2規定,並無經濟收入,確屬依靠職工供養的,可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但其生父母不得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通常以勞動保險卡登記為准。
『陸』 河北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的規定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不含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標准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於去世時上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關於遺屬撫恤金的調整標准為: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6)石家莊市企業退休遺屬補助擴展閱讀:
申報材料:離退休人員:
1、離退休人員檔案;
2、離退休人員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火化證或民政部門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遺屬本人身份證、戶口及居委會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企業離退休人員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及遺屬撫恤金審核表》;
6、生前最後一次調資花名冊。
辦理程序:
1、企業申報;
2、市社保局審核;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處承辦人具體審查申報材料,符合條件的確認後簽字;
4、報處長核准後蓋章。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企業離、退休人員一次性喪葬補助金 及遺屬撫恤金
『柒』 退休工人遺屬補助政策
我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我爸爸去世了,他單位倒閉了,在社保局領退休工資的,可是社保局表示我爸爸的單位沒有改制過,不能申請遺屬補助,我們現在正在咨詢律師!沒辦法,現在的社會有些東西不爭取的話,就是沒有的,他們就是欺負好說話的人,這樣的例子碰到好多了。 你的爺爺單位還在,這個還好辦,問問單位的負責人就好了,或者是社保局,不同地方有些不一樣的
『捌』 石家莊市關於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遺屬補助的法律條例
1、河北省勞動人事廳、財政廳《關於國營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標准問題的通知》(冀回勞人險〔1988〕202號)答;
2、河北省勞動保障廳《關於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補助標准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0〕29號);
如有幫助,請採納!
『玖』 石家莊市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直系親屬領取撫恤金申報表格
參加企復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製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不含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標准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於去世時上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關於遺屬撫恤金的調整標准為: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具體可網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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