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妻子是否享受遺屬補助
按道理來講是可以享受此待遇的,但前提是妻子必須是沒有正式工作的城鄉居民,否則就不能享受此遺屬補助。
Ⅱ 退休人員去世後單位給遺屬補助嗎
退休人員去世後單位給遺屬補助。
補償項目:
1、喪葬費:
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喪葬費標准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
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陝勞險發[1986]138號規定執行,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2)企業退休職工遺屬包括那些人擴展閱讀
遺屬補助領取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①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沒有收入來源者。
③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並且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Ⅲ 退休職工去世,家庭遺屬的最新補助標准
今視網8月29日南昌訊(記者 王小軍)出於保障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記者今天獲悉:江西近日下發《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240元。
據悉,調整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適用於江西省境內各類企業,非因工及因病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由2001年頒布實施的城鎮戶口每人每月160元和農村戶口每人每月150元統一調整到每人每月240元,不再區分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調整增幅50%以上。
《通知》規定:如果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系鰥寡孤獨者,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加發10%。
《通知》還進一步明確資金列支渠道:企業死亡職工(含退休人員)遺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企業改制或破產時,必須為死亡職工遺屬預留資金,用於保證支付死亡職工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用。
企業改制後職工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用由所在改制後單位支付;企業改制後退休人員死亡的,其遺屬符合低保條件的,享受改制後企業所在地城鎮居民低保待遇。
Ⅳ 企業職工遺屬補助標准為多少
標准為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根據《關於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文件規定:
從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優撫對象生活補助標准,提高後烈士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680元/月,農村430元/月;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625元/月,農村420元/月;病故軍人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595元/月,農村405元/月。
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單位是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發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對象,這些相應規定的,主要由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Ⅳ 企業退休職工遺屬生活費為什麼
您好:
遺屬的享受標准
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
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
ps:個人建議到當地勞動局咨詢
Ⅵ 改制的企業,退休職工病故,遺屬能享受什麼
各地標准不同啊!既然你沒說清楚是哪個省市縣的,那我就從大方向說說罷。
國家有關文件規定,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死亡,除了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外,遺屬還可申請生活困難補助.這個遺屬是指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包括: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圍的人員,如果是以死者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3、死者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4、死者子女未滿16周歲的;或者已滿16周歲但還在學校讀書的。
5、死者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0周歲的;
6、死者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6周歲的或已滿16周歲但還有學校讀書的;
7、死者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6周歲的或已滿16周歲但還有學校讀書的。
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你查一下你所在的縣區的標准。一般從每人每月150元到420元的都有。
如果死者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則遺屬每月補助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如果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兼有前兩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如果有多名遺屬申請補助,則全部遺屬的每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退休金。
回到你的問題,按照上面列出的范圍和條件,自己看看有幾個人能享受遺屬補助的,應該一目瞭然了吧。補助的標准你去當地人事局或社保局查一下,該爭取的一定要爭取!!!
希望能幫到你。
Ⅶ 企業退休職工遺屬待遇有關問題
如果你父親退休金由社保發放,可享受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如果你母親沒有工作,無收入可享受遺屬補助。
Ⅷ 退休職工死亡後,遺屬享受什麼待遇
公司、企業的職工退休後,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國家的規定,帶上相關的證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以處理好死者的後事。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2、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另外需要注意: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Ⅸ 退休職工去世遺屬補助申請
你的抄爺爺單位還在,問問單位的負責人就好了,或者是社保局,下面簡單介紹一下:
1、需要的材料:
申請遺屬補助人的身份證、戶口原件及復印件(戶口須註明「喪偶」);
證明信(證明關系及無業)(申請遺屬補助人所在居委會、辦事處蓋章);
減少表原件及復印件(勞保中心提供);
檔案(勞保中心提供);
填寫臨時申請表並報送初審後更正材料;
正式申報後列印正式申請表並到企業、居委會、勞保中心、辦事處、社保機構蓋章審批後,錄入社區微機增加遺屬。
2、申請書格式:
(9)企業退休職工遺屬包括那些人擴展閱讀:
關於非因工緻傷、死亡的待遇沒有規定,現行有效法律《工傷保險條例》的前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的內容已經不能再適用,而現行的法律和法規有沒有明確的規定,以至於大家都不清楚該如何處理。曾經規定的喪葬費待遇和遺屬救濟金的發放是否還可以延續,很多老年人對此問題有點耿耿於懷。
參考資料:退休申請-網路
Ⅹ 民管企業人員退休遺孀補助有那些政策
全國並不是統一的。各地有差異:(具體請咨詢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山東煙台:
根據《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調整》(魯人社辦發【2012】74號)規定,煙台市從2012年7月起,遺屬補助標准調整為:芝罘區、福山區、萊山區、高新區、牟平區、開發區、萊州市、龍口市、招遠市、蓬萊市為460元;萊陽市、棲霞市、海陽市、長島縣為410元;昆嵛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執行460元標准。另外,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的遺屬補助標准,在上述基礎上再提高20%;遺屬為孤寡一人的,提高10%;兼有上述兩種情況的,提高30%。
二、浙江全省:
根據浙人社發〔2014〕53號文件精神,從2014年1月1日起,浙江省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的補助標准進行調整。
一、國有企業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國有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後,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補助費由1400元調整為161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補助費由1180元調整為136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補助費由1070元調整為1230元。
(二)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補助費標准為:系非農業人口的,由680元調整為770元;系農業人口的,由570元調整為640元。
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含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中,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勞險〔1999〕333號文件、國務院令第375號和第586號規定,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