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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下崗固定工合同制退休

發布時間:2021-01-18 12:02:58

『壹』 固定工和全民合同制工人下崗以後的待遇一樣嗎

現在已經沒有區別了,是一樣的。

【固定工制度】(Permanent Employment System)指勞動者被企業錄用後,如果不犯有嚴重錯誤,則勞動關系一直保持到退休的用工制度。
1956年公私合營以後,逐步在國營企業中實行固定工制度。
1995年實施《勞動法》以後,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以後,取代了固定工制度。

【合同工】(Contract Worker)指企事業大包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錄用的從事短期和臨時性工作的工人。

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沒有固定工和合同制職工的區別,員工被單位辭退後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准為每工作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貳』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有什麼政策

熱心網友
2019-03-12
下崗職工最新消息:最新政策規定
一、解決大齡下崗職工現實政策
1、有條件的發放生活費;
2、達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選擇退休;
3、達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齡個人勉繳養老金
二、「提前退休」與「正常退休」政策
1、男、年滿50歲,工齡30年以上的,為「提前准退休」年齡段;
2、男、年滿55歲,工齡15年以上的,為「正常提前退休」年齡段;
3、女、工齡30年以上,全日制畢業包分配的大學本科生工齡26年、專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為「提前准退休」年齡段。
三、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政策
1、下崗職工(男、女)工齡達到30年以上,全日制畢業包分配的大學本科生工齡26年以上、專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領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費,達到「提前准退休」年齡段後,本人可以自行選擇退休,或選擇不退休;
2、若本人選擇提前退休的,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費,按其退休工資發放。
3、若本人願意拿基本生活費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費自行停止。
四、自行提前退休政策
1、男性提前退休政策
①男性選擇「提前准退休」年齡段退休的,年齡50歲-54歲之間,退休工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前退休之規定按月納稅,年齡達到55歲後,退休工資不再納稅。
②男性按「正常提前退休」年齡段退休的,即55歲以上退休的,退休工資不再納稅。
③男性選擇60歲正常退休的。基本生活費一直發放到正常退休為止。
2、女性提前政策
①女性選擇「提前准退休」年齡段退休的,退休工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前退休之規定按月納稅,年齡達到50周歲,退休工資不再納稅。
②女性退休50歲,工齡15年以上法定退休政策不變。
③未達到提前退休年齡,患有癌症及其他絕症,或者因致殘失去完全行為能力的,工齡達到15年以上應准許退休

『叄』 我77年9月參加工作(全民固定工)07年7月47周歲下崗成為自由職業者聽說自由職業者的退休是55周歲

自由職業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
2、繳費年限(含連續工齡)滿15年;
3、按本市城鎮養老、醫療保險辦法實際繳費滿5年。

『肆』 我是一九八零參加工作的全民固定工到二零一零年下崗斷交現以到退休可拿多少退休金

目前政策,退休以後的養 目前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參專加工作的,還有屬過渡性養老金)。
計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因為,目前不知道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和你的平均繳費指數,繳費年限以及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所以無法准確計算出你退休以後的養老金金額。

『伍』 99年下崗的全民固定工,補繳養老保險金有哪些優惠政策

養老保險費繳納從來就沒有任何優惠政策一說。

『陸』 發改委對改制企業職工有何規定

眾所周知,職工安置問題是目前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一個重點和難點。職工安置方案的制訂也將直接關繫到企業改制的成功與否。下面,筆者試從七個方面闡述制訂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時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及相關法律依據:

一、對改制企業職工情況的定位及安置辦法

由於我國勞動制度從新中國建立後經歷過重大變革,國有企業特別是歷史悠久的老國有企業內部的職工勞動關系極為復雜。1986年我國頒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有企業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變為勞動合同制。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職工又出現了待崗、下崗、進再就業中心等情況,在改革的推進過程中,再就業中心又被統一的社會失業保險機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個老國有企業中必然存在著各種復雜的企業與職工的勞動情況,只有理清這些關系,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制訂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順利、穩妥地安置企業的每一位職工。下面,筆者將就通常會遇到的幾種情況以及處理的相關政策法律依據進行討論:

1. 與企業保持正常勞動合同關系的在崗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 法律依據:
* 《勞動法》第26條第3款: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8]34號)第2條:
「二、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與職工經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三)項的規定辦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
a.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准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
b.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據: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3號)第1條第5款:
「(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8條: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外借到其它單位工作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照該職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補償金;如該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A. 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改制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全部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計算:
a.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准進行補償(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計算)。
b.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改制企業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據:(與在崗職工相同)

3.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但已簽訂專項待崗協議的職工
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以及相關的待崗專項協議。
(2) 職工待崗前在改制企業實際工作每滿一年按照改制時企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准進行補償,待崗後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准進行補償。
* 法律依據:
* 參照《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理順和規范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局[1999]230號)第四條第(七)項:
「(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成批成建制轉入合資合作企業的人員和因私出國違反規定超期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代理社會保險職能職業介紹機構,並且原單位應當給與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並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新的改制企業的,原單位發給一個月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58項:
「58、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准,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4. 符合國家內部退崗(養)條件的職工:
這種情況主要是指,根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令第111號發布),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1) 如在改制企業改制前,職工已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專項協議,通常由改制後的改制企業繼續履行原專項協議,但月生活費不低於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准。改制企業不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2) 如在改制企業改制時,職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條件,但未與企業簽訂相關的內部退崗(養)專項協議的,職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業提出實行內部退崗申請,經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可以實行內部退崗,並簽訂相關專項協議。實行內部退崗的職工,改制企業每月按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生活費(月生活費不低於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准),以企業所在地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 法律依據:
* 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勞社部發[2003]23號)第一條第(六)款:
「一、關於國有企業改制分流中勞動關系處理工作
(六)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
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 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第111號令)第九條:
「第九條 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3) 改制企業根據所有實行內退職工所享受的內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齡前的退崗生活費及應當由改制企業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提留,專款專用。
* 法律依據:
* 參照《關於中央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資產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9號)第二條第(三)款:
「(三)預留因改制分流實行內部退養的人員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預留生活費標准由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最高不超過按所在省(區、市)計算正常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辦法核定的數額。社會保險費按內退前的基數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原主體企業對預留費用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進行專項管理,確保內部退養人員費用按時、足額支付。
中央企業應根據21號文件的規定,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人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准、總額及資金來源)、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預留內部退養人員費用等,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備案,並按有關批復文件規定進行支付和預留。」

5. 與企業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停薪留職、離崗掛編的職工:
對於這部分職工,企業在實施改制時,一般應當由企業通知其限期返回單位,協商處理勞動關系。協商一致的,可比照企業其他職工處理其勞動關系;協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業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在通知發出後逾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關系,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企業改制前經過單位允許自謀職業,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可按協商一致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給予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改制前,職工自謀職業並已解除勞動關系的,則不再參加企業改制。
(1) 已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議且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夥、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職工),按一個月企業所在地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發給補償金(凡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除)。
(2) 已與改制企業簽訂相關專項協議且無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有穩定勞動收入的職工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夥、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職工),按職工實際在改制企業的工作時間(即,簽訂專項協議之前在改制企業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准進行補償(凡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它費用,一律從補償金中扣除)。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理順和規范改制企業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意見》的通知》(津勞局[1999]230號》)第四條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人員(不含成批成建制轉入合資合作企業的人員和因私出國違反規定超期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代理社會保險職能職業介紹機構,並且原單位應當給與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並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新的改制企業的,原單位發給一個月全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十二)本意見所稱有穩定勞動收入的人員是指:已與其他改制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6個月以上,或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活動或個人合夥、個人承包經營活動的人員。」

6.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病休的職工:
(1) 對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正在治療的職工,可比照其他職工同樣參加改制,並繼續享有醫療期待遇。
(2) 職工在醫療期滿後如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企業還應當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 法律依據:
*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22條:
「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6條: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改制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7. 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的工傷職工:
對於工傷的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與企業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費用;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如在企業改制時提出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可按《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一次性計發醫療和就業補助金,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 改制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葯費等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葯費等債務將由改制企業根據以下辦法向職工償付:
1. 拖欠工資部分,改制企業應當根據職工工資檔案中所記載的「實發工資」與「應發工資」的差額部分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予以償付。
2. 改制企業應當報銷但尚未報銷的醫葯費: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改制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申報,經改制企業核實後按照實施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前的醫葯費報銷制度向職工(包括退休職工)予以償付。
3. 改制企業欠繳或少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改制企業將欠繳或少繳部分到相應的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並到受託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補繳金額為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3]19號)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並到受託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4. 若職工認為企業仍對職工負有其它債務,應當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企業相關部門進行申報(職工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經企業核實後將在與職工辦理置換身份時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職工未能在規定日期前申報前述債權,則企業將視為職工放棄該部分對企業的債權,不再予以償付。
* 法律依據:
* 《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十三款:
「(十三)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葯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

三、改制企業支付前述經濟補償金及職工債務的資金來源

1、 改制企業償付職工經濟補償金、拖欠職工工資、醫葯費及其它債務的資金從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業的出資企業從出售改制企業的收入中優先支付。
2、 內退職工享受內退待遇所需費用,在改制企業的凈資產中提留,專款專用。
* 法律依據:
* 《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
「(八)改制分流過程中涉及資產定價、損失核銷、產權變更等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事項,按照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辦理。」
「(九)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沖減國有資本。」
「(十)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按規定進行各項支付的不足部分,應由原主體企業予以補足;剩餘部分可向改制企業的員工或外部投資者出售,也可採取租賃、入股或轉為債權等方式留在改制企業。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單位,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資產轉移、產權登記手續。」
* 《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財企〔2002〕313號)第十九條第一款:
「第十九條 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可從改建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業剝離資產的出售收入優先支付。」

四、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的處理辦法

改制企業相關部門應當列出職工拖欠改制企業債務並與改制企業工會一同對上述債務進行核實,經工會核實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前述經核實後的債務通知債務人清償,若債務人認為有異議,應當於接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工會提出異議,由工會最終對債務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經確認後的債務,改制企業將在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其它相關費用時相應扣除。

五、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手續的辦理

1、 改制企業應當在一段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集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事宜。
2、 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手續的同時,將一次性向職工付清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及其它各項應當清償的債務,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將相應扣除。
3、 凡在規定時間之前與改制企業辦理完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的職工,改制企業可每人另行給予一定的獎勵。
4、 凡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手續的職工,在規定的時間結束後改制企業將停止一切待遇,同時,改制企業將單方面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停繳各種社會保險及公積金,並將職工的檔案等資料交職工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日後對本人發生的一切費用,待本人願意辦理手續時,改制企業自應計補償中扣除。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終止、 解除後,改制企業應將勞動者的檔案等材料,交勞動者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
5、 在改制企業與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後,改制企業將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並獲取相關就業主管部門開具的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 法律依據:
*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規范勞動就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辦[391]號)第三條第3款:
「3.改制企業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在30日內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或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1)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持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備案、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2)改制企業與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持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市勞動保障局的就業主管部門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開具退工通知書。退工人數在200名以上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後,開具退工通知書。改制企業持退工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保障局的勞動力管理部門辦理退工手續,填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津勞登字8號)。」

六、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1、 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改制企業將為職工開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協助職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2、 改制企業將積極協助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接續以及公積金轉移所需的各項手續。

七、職工與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的去向:
可以在職工安置方案中同時對於企業改制後,改制企業能夠向職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條件同時公布,這樣,有利於調動職工參與改制的積極性。

綜上,我們不難看出,制訂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將涉及到企業與職工的各種利益沖突,不同的企業也會由於其自身發展的不同而存在著各種特殊情況出現。因此,我們在制訂職工安置方案時既要做到保證維護職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時又要兼顧協調整體及各部分職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況的職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職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整個企業改制的順利實施。

『柒』 青島市現在辦不辦4045如果辦的話,有什麼手續

青島市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優惠政策

再就業優惠證》制度
(一)《再就業優惠證》的作用是什麼?
《再就業優惠證》是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憑證。下崗失業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可以享受規定的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貼、免費就業服務等各項再就業優惠政策。
(二)那些人員可以辦理《再就業優惠證》?
1.1982年底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失業人員;
2.1994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且最後一次失業登記為原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的失業人員;
3.關閉破產的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中領取了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且未再就業的人員;
4.女滿40周歲、男滿45周歲及以上、由就業轉失業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協保」人員;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由就業轉失業人員。
2003年8月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又明確下列人員也可以辦理《再就業優惠證》:
1.已經進行了失業登記的由就業轉失業的人員;
2.一戶兩代失業人員;
3.夫妻雙失業人員;
4.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失業人員。
(三)那些人員不能辦理《再就業優惠證》?
《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
1. 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
2. 按青政發[1993]31號和青政辦發[2004]45號文件辦理退養安置人員;以及按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
3. 中發[2002]12號文件下發前(2002年9月30日)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被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已有穩定收入的人員。
(四)如何申領《再就業優惠證》?
1.有求職要求而未實現就業的失業、「協保」、「低保」人員,持《失業證》、《協保證》、低保證明,個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到戶口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經審核後,屬發證范圍的,發給《個人申領再就業優惠證審批表》,由個人填寫。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簽署意見後,報所在區就業服務中心審核辦理。
2.2002年9月30日以後辦理了自謀職業手續,並已收回《失業證》的人員,持《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或許可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個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等材料,到戶口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經審核後,屬發證范圍的,發給《個人申領再就業優惠證審批表》,由個人填寫。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簽署意見後,報所在區就業服務中心審核辦理。
(五)《再就業優惠證》如何管理?
1.《再就業優惠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遺失不補。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招收錄用的,享受優惠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
2.《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年檢制度。下崗失業人員應按照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告知的時間參加年檢。
3.為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下崗失業人員轉讓、租借、塗改《再就業優惠證》的要沒收或注銷其《再就業優惠證》。對用人單位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政策扶持和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對發證機構違反有關規定變賣或濫發《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一)自謀職業人員是指哪些人員?
自謀職業人員是指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
(二)如何辦理自謀職業手續?
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不含臨時營業執照)或其他許可證後,應到戶口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自謀職業申請,填寫《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申請審批表》,經復核審查後,通過計算機系統為自謀職業失業人員辦理就業手續,收回《失業證》,納入就業管理。
(三)持《再就業優惠證》的自謀職業人員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持《再就業優惠證》的自謀職業人員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可享受自謀職業一次性扶持金、稅費減免及小額擔保貸款等政策。
1.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扶持金的范圍和標准?
(1)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4045」失業人員辦理自謀職業手續後,可將其應領取而尚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一次性支付的失業保險金最長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月份),並給予4000元的一次性自謀職業扶持金。
(2)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已享受完失業保險待遇的「4045」失業人員,辦理自謀職業手續後,可給予4000元的一次性自謀職業扶持金。
(3)對女不滿40周歲、男不滿45周歲,正在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未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可一次性領取1600元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作為一次性扶持金支付其本人。
2.如何申領自謀職業扶持金?
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且符合申領自謀職業扶持金條件的,可持本人《再就業優惠證》、工商營業執照(不含臨時營業執照)或其他許可證明,到本人戶口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自謀職業申請,各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及時到失業人員經營場所進行核實,將核實意見及有關申請材料報所在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就業手續,經市就業服務中心核准後發放。
3.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後應享受哪些免稅的優惠政策?
凡是在2005年底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實現自謀職業的失業人員,三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 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憑借《再就業優惠證》和營業執照直接向所在區的稅務部門申請稅收減免。
4.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後應享受哪些免費的優惠政策?
除國家限制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的所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種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准收取.具體免費項目包括:
(1)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鑒證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經紀人管理費。
(2)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3)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預防接種勞務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健康合格證工本費。
(4)民政部門收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5)公安部門收取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工本費、治安費、《公共場所安全審查合格證》工本費、《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准產證》工本費、《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准銷證》工本費、《技防工程施工許可證》工本費。
(6)煙草部門收取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費。
(7)房產部門收取的抵押權、典權登記費。
(8)勞動部門收取的用工信息發布費、職業中介書面信息咨詢費、勞動合同鑒證費、職業資格證書費、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委託存檔及保存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費;人才市場收取的人才交流信息查詢費。其中,勞動力市場收取的職業中介書面信息咨詢費、人才市場收取的人才交流信息查詢費針對所有下崗失業人員。
(9)經貿部門收取的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費。
(10)交通部門收取的《水路運輸許可證》及副本工本費、《籌建水路運輸許可證》工本費、《船舶營業運輸證》工本費、《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本費、《道路運輸證》及標貼工本費、《汽車駕駛、維修從業人員人員資格證》工本費、《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工本費。
(11)科技部門收取的《技術貿易許可證》工本費、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費。
(12)農機部門收取的《農機修配廠(點)牌證》工本費。
(13)體育部門收取的《文化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14)文化部門收取的《文化經營許可證》工本費、《電影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15)油區管理部門收取的《油區內運輸油品准運證》工本費。
(16)涉及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的其他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項目。
5.什麼是自謀職業小額擔保貸款?
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小額擔保貸款,按照個人自願申請、社區推薦、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查、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商業銀行核貸的程序進行。
(1)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年齡在60歲以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組織起來就業的,在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及其需提報的材料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2)貸款的額度與期限:
小額擔保貸款額度一般為2萬元。對下崗失業人員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安置下崗失業人員5人以上的,可適當擴大貸款規模,一般不超過10萬元。貸款期限一年。申請人按期歸還貸款可以再續貸一次,期限一年。
(3)貸款利息:
小額擔保貸款的利率以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為執行標准。
(4)財政貼息補貼:
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利息由市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微利項目需經有關部門確認後上報財政,申請貼息。
(5)什麼是微利項目?
微利項目是指下崗失業人員在街道或社區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復印打字、理發、小飯桌、小賣部、搬家、鍾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託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等。
(四)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政策
1.那些失業人員可以享受自謀職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
凡市內四區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4045」失業人員、「低保」失業人員和失業現役軍人配偶(不含享受自謀職業一次性扶持金的失業人員),在各類集貿、商貿、農貿市場租用攤位從事經營活動,且簽訂的租用攤位協議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享受經營場所租金補貼。
2.攤位補貼的標準是多少?
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不含已享受各類促進就業政策的失業人員),按每人每年2400元的標准給予補助,按年撥付,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3.申辦攤位補貼應准備提報哪些材料?
失業人員辦理自謀職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應向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同時提報以下材料:
(1)本人《失業證》和《再就業優惠證》,其中「低保家庭」人員應同時提報《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領取證》,失業現役軍人配偶應同時提報《結婚證》及其配偶為現役軍人的證明;
(2)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或《臨時經營執照》
(3)從業人員與市場管理單位簽訂的租賃協議;
(4)租賃費繳納憑證。

『捌』 原國企正式職工(全民固定工),01年下崗後繳了社保,醫保卻沒繳,這種情況全國有2,3千多萬人怎麼辦

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社會保險辦理流程如下:

一、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相關證件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企業代理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地稅登記證;

4、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5、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6、駐漢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份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以上證件同時需要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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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企業下崗固定工合同制退休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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