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獲得國家級表彰的人員退休工資
要看什麼性質來的先進公務員。
若是勞自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則可以享受退休後可以提高5%的退休金的政策,但是如果是三八紅旗手,優秀黨員,五一勞動獎章的,則不給予退休金提升的政策。
優秀公務員在職時可以享受的獎勵: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准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累計兩年評為優秀,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准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Ⅱ 四總部表彰的先進個人退休後有什麼待遇
一 四總部,復通常指的是4個國家部委制
二 各地政策不一樣,但是基本政策需要根據國家民政總局意願走
三 不得低於該城市上年度2014的gdp以及國民收入平均值
四 以我叔叔的城市崇州為例,2014年最低收入是354元,所以,我叔叔也有三百多一個月
Ⅲ 全國離退休幹部先進集體的表彰了
全國表彰離退休幹部先進集體150多個這個會議是很重要的,對全國老區對退休老幹部都是一個警示和一個作用,所以說離退休老幹部應該好好的為社會發揮余熱,這是他們的作用,也是共產黨員一個做大刀的。
Ⅳ 受全國總工會表彰過先進代表退休後有什麼待遇
現在退休後,都是通過社保領養老金,只與社保繳交情況有關與獲得獎勵無關。
Ⅳ 事業單位在職期間受表彰稱號退休後有什麼待遇
不管是事業還是企業,在職期間受表彰在職期間是有用處的,比如對升職,加薪是有幫助的,一旦到了退休之後所有的榮譽稱號是不起半點作用的(國家給予的特殊榮譽除外)象一般的表彰稱號或榮譽稱號有和沒有是一樣的。
Ⅵ 獲得省部級獎勵的先進個人,退休時是否提高5%的退休金
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以上稱號及其相當的榮譽的勞動者,退休時增發5%養老金政策,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已經廢止。按照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執行,一般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賬戶建立前的過渡性養老金,予以適當提高,之後的享受一次性獎勵。
對此,各地規定不同,建議直接咨詢當地人社局。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
川勞社發〔2006〕18號
五、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五十)1995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含其中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體參保人員),退休計發基本養老金時,除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算外,再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計算增發養老金。
可增發養老金的人員,按以下規定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95 年12 月31 日以前獲得全國勞動模範稱號並一直保持榮譽的,退休時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3%的養老金;獲得省勞動模範稱號二次以上並一直保持榮譽的,退休時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2%的養老金;獲得省勞動模範稱號一次並一直保持榮譽的,退休時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1%的養老金。全國、省勞動模範增發的養老金不重復享受。
1996 年1 月1 日及以後獲得勞動模範等稱號的職工,按《四川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號)予以獎勵,退休時不再增發養老金。
Ⅶ 省部級表彰先進公務員退休後按什麼規定有什麼津貼
按照《邢台市勞動模範管理辦法》進行每月發放榮譽津貼100元。
以邢台市為例,根據新通過的《邢台市勞動模範管理辦法》,除對市級職工勞動模範評選名額比例有變化外,主要對榮譽津貼進行了調整。市級職工勞動模範離退休後,獲得一次榮譽稱號的,自辦理離退休的次月起,每月發放榮譽津貼100元(調整前每月發20元)。
獲得兩次榮譽稱號的每月發放榮譽津貼150元(調整前為獲得兩次以上每月發30元);獲得三次的每月發放榮譽津貼200元,最高不超過200元。既獲得市級勞動模範又獲得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人員,離退休每月發放榮譽津貼按最高標准執行。
(7)退休人員表彰擴展閱讀:
職工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的相關要求規定:
1、記一等獎勵人員所在單位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經費由同級財政支付。其中,屬於財政性資金零補助事業單位的由社會保險機構解決;屬於企業的,所需經費由企業自行負擔。
2、記一等功獎勵人員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填寫《記一等功獎勵人員退休後榮譽津貼申報表》(表樣附後),並附記一等功獎勵證書原件,由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3、屬於省直單位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屬於企業的,憑榮譽證書,由企業自行審查確定。
Ⅷ 國務院文件規定獲得哪些榮譽稱號,退休時可享受提高比例待遇
全國、省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國家統一頒發的科學獎、發明獎的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獲得者(集體獎中的主要作者和發明者),其退休費標准可提高百分之十五。
根據《文化部關於幹部、工人退(離)休工作的規定》
第十七條 對有重大貢獻的專業人員、幹部和工人,退休(不含離休)前仍保持其榮譽的,退休費標准可適當提高,提高的幅度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全國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國家統一頒發的科學獎、發明獎的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獲得者(集體獎中的主要作者和發明者),其退休費標准可提高百分之十五。
(二)省、部級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國家科學獎、發明獎的三等獎、四等獎獲得者(集體獎中的主要作者和發明者);
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做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在社會上享有盛譽並參加革命工作滿三十年以上者,其退休費標准可提高百分之十。
(三)在工作中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中取得突出成績並參加革命工作滿三十年以上者,其退休費標准可提高百分之五。
(8)退休人員表彰擴展閱讀
根據《文化部關於幹部、工人退(離)休工作的規定》
第十八條 提高退休費百分比的計算方法是:在國家規定的退休費百分比的基礎上,先加上因有特殊貢獻增加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然後再按合計後的百分比執行北京市勞動局等六個單位制定的《關於發給退休職工困難補助的通知》中規定的困難補助。
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退休前的標准工資。北京市規定的享受困難補助的年代計算方法,不作為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依據。
第十九條 建國後從國外或者從香港、澳門、台灣回來定居工作的高級專家,不受參加工作年限限制,其退休費均按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退休幹部的最高標准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其中有重大貢獻的,再按第十七條的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