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北省老幹部局關於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撫恤金規定
老幹部局無權出台撫恤金的規定。
現行撫恤金規定是民政部制定的。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㈡ 河北省關於村幹部正職退休待遇的規定 的鏈接發給我。謝謝了。
這個直接去相關部門問吧 網路上在政府工作的可能不少 但是碰巧跟你一個地內方 又知道村書記退休待遇的容可能就不多了 還是去相關部門問比較清楚 而且不同地區的待遇都不一樣的 發達地區的正職跟不發達地區的正職可能差一倍都不止
㈢ 河北省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採集系統所屬單位怎麼修改
如果是想改信息的話那必須得到社保局去來網上也是幹不了的網上不可能改信息的也不同意你感興趣如果你真該閉嘴得到社保局簽字
㈣ 河北省離休老幹部優待證怎麼辦理
河北省老幹部優待證辦理。
我請您應該帶好您的身份證,老幹部證明文件,離休證等到當地民政局老幹部科去辦理。
他們會接待您的。
㈤ 河北省關於村幹部正職退休待遇的規定
村幹部不屬於國家公務員,也不屬於國家幹部,,,村委會也是群眾自治組織,不是政內府機關,國家也沒有容村幹部退休政策,因此,只能是按照繳納養老保險待遇辦理,現在很多村鎮,村幹部到年齡退休,都是拿的補貼,村裡農民承擔,
㈥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所有下屬部門。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共設23個內設機構,現列舉如下:
(一)辦公室(人才興冀工程辦公室、宣傳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重要政務、事務,擬訂機關工作制度、計劃、總結及有關報告,督促檢查工作進展;負責機關公文審核、文電、機要、保密、檔案、值班、安全保衛和廳內應急管理;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機關政務(政府信息)公開;負責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人事、編制管理;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河北行政學院有關人事管理;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全省技工學校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三)法規處(政策研究處)。
負責統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負責組織起草、修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政策調研;承辦重要會議文稿、綜合性匯報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運行情況;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承辦省行政管理學會的日常事宜。
(四)規劃統計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工資協調聯動機制,合理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在編制使用限額內綜合管理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負責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計劃;擬訂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人員計劃;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及中央駐冀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財政統發工資范圍的人員、工資;負責綜合統計。
(五)基金和財務處。
負責編制和執行部門預決算;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牽頭擬訂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廳資金調劑計劃;負責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本系統科技、信息化建設項目、標准化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綜合管理;負責廳國有資產的管理。
(六)就業促進處。
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按照統一規劃指導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特殊群體就業和就業援助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草案;擬定國(境)、省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承辦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省直單位(含中央駐冀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和中專以上畢業生工作,負責中省直單位接收畢業生工作;負責省和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和安置;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河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中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檔案接收、審查、移交;協調安置隨調隨遷家屬;參與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省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職業資格管理;承辦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技師、高級技師及省本級職業資格審核和綜合評審;制定全省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並負責實施。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負責優秀專家出國培訓;擬訂發揮專家作用、提高專家待遇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承辦專家休假;負責全省博士後管理;擬訂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留學回國人員安置、回國(來華)定居專家安置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各類高層次人才工作專項經費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專家與留學服務。
(十一)職稱管理處(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省職稱工作;制定全省職稱改革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職稱評聘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負責全省高、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審批及備案;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執業)資格的審核和證書的管理;擬訂全省職稱考試有關政策,監督指導職稱考試。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爭上崗、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含黨群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計劃的審核或備案。
(十三)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省農民工管理服務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指導全省發展農民工勞務經濟;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按照統一規劃指導農民工信息建設;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綜合協調農民工培訓;承辦省政府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省企業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用工備案制度和勞務派遣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及其負責人工資收入政策;指導和監督省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規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地方勞動標准;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五)工資福利處。
負責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各類津補貼、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管理;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的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和省部級先進工作者休假療養。
(十六)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和其他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做實個人賬戶資金補助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參與擬訂省級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計劃;審核省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負責全省特殊工種的認定和管理;擬訂全省企業職工非因工傷殘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政策並負責審核;承辦全省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
(十七)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負責審核省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擬訂失業管理辦法,指導建立失業登記制度,承擔失業統計。
(十八)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省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生育保險管理辦法和結算辦法,實施資格管理;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企業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政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九)工傷保險處(河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准;擬訂全省工傷認定和工傷預防政策、行業差別費率辦法、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政策及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協議(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康復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公務員及機關工勤人員工傷管理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和調整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職工因工傷殘鑒定標准和非因工傷殘鑒定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參與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負責全省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和統計;參與擬訂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監督基金投資運營情況;負責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證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員資格;負責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信訪工作處)。
組織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指導全省並參與中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跨區域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指導建立全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體系建設;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維護穩定。
(二十三)勞動監察局。
擬訂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勞動保障執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參與處理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的突發事件;承擔勞動保障監察統計;制定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一、二處。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㈦ 河北離休幹部醫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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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醫療待遇問題的通知
(石政辦發〔2006〕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企業:
為妥善解決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老工人(以下簡稱建國前老工人)醫療待遇問題,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冀政〔2004〕149號)文件精神,現將我市建國前老工人醫療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國前老工人是指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退休的人員。
二、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單位均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為建國前老工人辦理醫保手續,其醫療待遇可在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參照離休幹部醫療水平確定。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參加市區醫療保險的市屬單位建國前老工人(不含中省屬單位),其個人賬戶資金在原基本醫療保險標准基礎上每人每年補助4000元,由市財政年初一次性撥付市醫保中心。中斷參保的單位,必須繼續為建國前老工人辦理醫療保險,保證其醫療待遇不變。個人賬戶資金主要用於門診就醫和定點葯店購葯,個人賬戶用完後,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符合13種慢性病標準的人員個人賬戶用完後,仍享受慢性病定額補助。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先按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保險規定報銷,個人自付部分,年底到市醫保中心審核報銷;個人賬戶結余的,應先沖抵個人自付部分,沖抵後不足部分仍按規定報銷,沖抵後個人賬戶結余部分歸己。
四、參加市區基本醫療保險的中、省屬單位建國前老工人可由所在單位為每人每年繳納4000元,由市醫保中心注入個人賬戶,住院發生的除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保險報銷以外的個人自付部分,由所在用人單位參照市直政策審核後報銷。
五、建國前老工人就醫購葯應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葯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三個目錄,超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建國前老工人個人賬戶管理、就醫購葯方式、結算報銷范圍、醫療管理等按市醫療保險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六、建國前老工人所在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做好建國前老工人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已參加市區醫保的中、省屬企業,可參照市屬建國前老工人醫療待遇標准,解決本單位建國前老工人的醫療費報銷問題;市財政要將所需資金足額列入財政預算,將所需資金及時撥付市醫保中心;市醫保中心應嚴格規范經辦程序,為建國前老工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同時要加強對建國前老工人就醫管理,堵塞醫療費開支的漏洞,確保資金的安全運行。
七、市屬建國前老工人所在單位應於2006年1月31日前,將本單位建國前老工人名單及其職工檔案報市勞動保障局審核,經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確認後享受有關醫療待遇。中、省屬單位建國前老工人由所在單位審核,並負責其醫療待遇的落實。
八、各縣(市)、礦區可參照執行。
九、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發布部門:石家莊市政府發布日期:2006年01月11日實施日期:2006年01月01日(地方法規)
㈧ 河北省離休老幹部喪葬費發放文件是什麼
參考一下唐山市的有關規定:河北省唐山市事業單位退休幹部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計算
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和一次性撫恤標準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近期,省人事廳、財政廳下發了《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冀人發[2007]70號),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進行了調整;省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轉發了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下發的《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對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標准進行了調整。根據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待遇不平衡問題的通知》(冀辦字[2001]10號)關於企業離休人員按照機關有關政策執行的規定,現就企業離休人員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統稱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和一次性撫恤標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原則
確定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遲轎屬生活困難補助,必須實事求是,根據遺屬家庭的實際收入,生活困難程度,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下列親屬:
1.父、夫年滿60周歲,困祥或未滿6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妻年滿50周歲,或未滿5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標准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並同步調整,今後不再另行發文。2007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見附表。
對下列人員在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補助的基礎上再增加20%:
1.企業離休人員(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後的遺屬;
2.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
3.經組織確認因公犧牲、死亡人員的遺屬。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若干具體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離(退)休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准。凡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止或發放其生活困碼尺肆難補助。
5.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需要申報的材料和審批程序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6.企業離(退)休人員屬於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以及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規定調整並補發差額部分。
二、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金。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金為基數計發。即按冀勞社[2001]72號文件套改後的基本離(退)休金和套改後歷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之和為基數計發。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前離休人員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離休金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退休金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後離(退)休人員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離(退)休金按歸並後的口徑和基本離(退)休金合計金額掌握。
(三)遺留問題的處理。本通知下發前已按原標准支付撫恤金的,從2004年10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標准重新核定後予以補發。
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和撫恤金標准,是適應政策調整變化、保障離(退)休人員遺屬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單位要認真、盡快落實。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2007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元/人?月)
省直、石家莊市220
秦皇島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廊坊市195
衡水市190
滄州市190
張家口市180
邢台市180
邯鄲市190
註:離休人員、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因公死亡人員,其遺屬在此標准基礎上再增加20%。
㈨ 2019河北省離休幹部護理費上調文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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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是新中國成立自70周年。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組通字[2019]10號)文件精神,
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對創建新中國作出貢獻的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
經研究,決定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
由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2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華革會工作的離休幹部,
護理費標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
由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