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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職工未退休死亡怎樣處理

發布時間:2021-01-17 22:34:04

Ⅰ 國家現在對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未退休就死亡的,這方面有什麼政策沒有

具體條文抄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襲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Ⅱ 已參保未退休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其喪葬費是社保局還是企業支付標準是多少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回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答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目前,國家尚無統一的退休職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待遇規定,養老保險費已經省級統籌,具體標准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Ⅲ 如果未到退休年齡就死亡,請問如何退保

退保程序:

1、當事人親屬或其所在單位向養老保險一股提出退保申請;

2、養老保險股經辦人員接收申請資料後將當場檢查申請是否符合條件,所附資料是否完整。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答復;

3、受理後,材料齊備,當日即可辦理完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所以,已經交的社會養老保險是可以退的,但是只退還個人交的那一部分。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3)參保職工未退休死亡怎樣處理擴展閱讀

居民死亡,在其死亡後十五天之內由死亡人員的戶主或其家屬、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持《戶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證》、本市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死亡注銷戶口手續。

派出所受理後,簽發《殯葬證》,收繳死者《居民身份證》。暫住人口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的戶主持死者《居民身份證》、本市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到暫住地派出所報告。

暫住地派出所受理後,簽發《殯葬證》,並及時通知死亡者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據暫住地派出所的通知和死者家屬的申報,辦理死亡注銷戶口手續,同時收繳死者《居民身份證》。

Ⅳ 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未到退休年齡因病死亡有喪葬費嗎

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未到退休年齡因病死亡有喪葬費。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法》關於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參考鏈接: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Ⅳ 參保職工二十三年前未退休死亡有賠償嗎

二十三年前未退休死亡到現在已經超過追訴期限了,所以你追不到賠償了。

Ⅵ 個人所交社保如果沒到退休年齡死了怎麼辦

一、個人參保的是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如果當事人去世(不論退休前後),則其個人賬戶余額由繼承人全額繼承(注意個人賬戶余額只是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參保繳費金額的40%),符合當地政策要求的話,由社保機構同時發給喪葬費和撫恤金。

二、原參保繳納社保人的供養的親屬或繼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領取參保繳納人的個人帳戶積累余額;

(二)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三)一次性撫恤金:供養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別按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支付。

(6)參保職工未退休死亡怎樣處理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報告並審核死亡證明材料有效後,及時辦理支付喪葬補助等項費用的手續,同時終止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江蘇省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1個工作日內,辦理將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發放到已故離退休人員現有工商銀行的個人儲蓄帳戶,即原先的退休工資卡。所以,原先在工商銀行的退休工資卡需妥善保管。

以上內容可向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放科電話咨詢。

政策依據:

1、「委託中國工商銀行代發養老金的通知」勞部發[1996]371號。

2、「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

Ⅶ 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未到退休年齡死亡後的繼承金額如何計算

  1. 國發[1997]26號《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第四條規定:按本回人繳費工資答的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個人賬戶存儲額只限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2. 參保人員退休前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建立個人賬戶前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3. 關於個人社保賬戶里個人繳費總額信息可以去當地社保辦進行查詢。

Ⅷ 關於社保參保人員未到退休年齡去世,都有什麼先關規定

可以領取自己繳納部分的養老及喪葬費等一次性補貼

Ⅸ 未到退休年齡意外死亡,社保局能有一些什麼補償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參保人員在退休前或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完的,其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從單位繳費中劃轉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實行火葬的,發給喪葬費和撫恤金(孤寡離退休人員不享受撫恤金)。此外,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救濟費。

喪葬費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計發;

撫恤金以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離休幹部發放6個月,退休人員發放3個月(孤寡離退休人員不享受撫恤金);

救濟費不分供養人數多少,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計發。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9)參保職工未退休死亡怎樣處理擴展閱讀:

在職職工死亡社保的退繳注意事項

一、職工死亡社保退保辦理所需材料

1、單位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退保申請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流動窗口參保人員提供《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死亡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申請表》一式兩份(加蓋社區公章)

2、火化證復印件一份

3、流動窗口參保人員須提供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份,繼承人工商銀行存摺原件、復印件一份

4、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

二、職工死亡社保退保辦理流程

受理(初審):窗口受理人當場審查提交材料是否齊全,對申請材料齊全的,出具初審意見,報復核

核准(審批):審批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核准決定

三、職工死亡社保退保注意事項

1.申報方式:現場申報

2.收費標准:免費

3.辦理時限:當場辦結

4.辦理時間:每月1日至25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時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Ⅹ 自由職業人員的社保未到退休死亡的養老金怎麼辦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死亡的次月內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容同時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費500元,並將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余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余額用於支付其他參保人的待遇。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失蹤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停止發放其養老金。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將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余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其直系親屬或直系親屬的委託人應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社區服務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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