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62年山東精減下放人員退職補助標準是多少
應該有的吧.退職待遇 是指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在不符合退休條件下按照規定退職而規定的保險待遇。職工退職的條件是: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因年老體弱,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本單位確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備條件的;本人自願退職,而其退職對本單位生產或工作並無妨礙的。凡具備上述之一條件的,均可享受職工退職待遇。它包括;退職生活費、醫療待遇、死亡待遇。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的40%的生活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工人的退職費,企業單位的由企業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由退職工人居住地縣級行政部門分別預算支付。退職人員的醫療待遇、建國前參加工作的幹部,符合離休條件的,可辦理離休(薪金制的幹部辦至1948年底)。1978年至1985年,全縣有1,697個辦理了離休。其中1978年1名,1980年73名。1982年至1985年由退休改為離休的1,427名,1983年86名,1984年53名,1985年57名。離休人員的生活待遇:工資照發;住公房每人發安家費150元,回原籍和農村安家者原每人發安家費300元,建房補助費2,000元。自1984年7月2日起,建房補助費視其單職工或雙職工,分別發給3,000元或2,500元;1980年始,照顧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當工人;政治待遇不變,生活略微從優。對1937年7月6日、1942年12月30日、1945年9月2日前三個時期入伍的,分別增發二個月、一個半月、一個月的工資。離休後,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和子女或回原籍往返的車船費;身體癱瘓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發36元護理費。自1983年7月始,每月發護理費45元。退休:截止1985年,全縣辦理退休幹部3,616人。其中1956年至1978年6月1,241人,1980年1,070人,1981年89人,1982年168人,1983年149人,1984年80人,1985年10人。退休人員的生活待遇:住公房者每人發安家費150元,回原籍或到農村安家者,發安家費300元,建房補助費1,000元。自1984年7月2日起,視其單職工或雙職工,分別發建房費2,500元或2,000元。工資根據入伍時間按60%或80%發給。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薪金制幹部,按工資的80%發給。照顧一名符合條件的子女當工人。退職:1952年至1984年,全縣辦理退職手續的幹部2,667人,其中1955年至1957年231人,1958年至1978年2,436人。其待遇:按入伍時間分別發給一次性退職金。退職金總額為本人數個月的工資,最多不超過本人30個月的工資。自1978年起,退職費由一次性發給改為按月發給。數量為本人標准工資的40%,最低數為26元,享受公費醫療。易地安家的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照顧一名符合條件的子女當工人。從1983年起,根據國務院文件規定,幹部離休、退休、退職後,子女不再頂替。平度縣於同年9月9日起執行。為解決部分老幹部生活待遇問題,1981年12月,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局、省財政廳、省衛生廳聯合發出通知:對1957年、1958年整編時系1945年9月2日前參加工作退職的幹部,每月發生活費26元。享受公費醫療。退職時年滿50周歲或因病退職有明確記載的,可辦退休或離休。我縣符合上述條件的有6人辦了離休。1985年4月23日,山東省勞動局、財政廳、民政廳、人事局聯合發出解決精減退職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通知。我縣對1957年底前參加工作,於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退職的幹部,按建國前參加工作或建國後參加工作,每月分別發給20元或15元的生活補助費。
死亡待遇同在職職工相同。
㈡ 69年下放人員回城後,到了退休年齡在農村階段到底算不算工齡,有沒有紅頭文件精規定
政策是:知青下鄉期間,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在辦理退休手續時合並計算。
㈢ 下放知青退休怎麼辦理、
依據規定,知識青年下鄉插隊期間作為其視同繳費年限對待,除此之外,並不涉及其他方面回的額答外待遇。不論是否知青,在當事人滿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的要求時否可以申請辦理退休手續。辦理退休的具體流程如下:
1、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應向單位經辦人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辦理養老金領取卡之用)、個人照片(辦理退休證用)等材料;
2、經辦人依據當事人具體情況填寫退休審批表,連同當事人檔案於退休當月提交給社保機構,由社保機構予以審核,審核通過後計算其具體養老金並發放批文。
3、經辦人將辦理好的退休證、銀行卡等轉交退休當事人即可完成退休手續。
㈣ 如何計算下放期間工齡算退休工齡嗎
1987年12月12日以前,城鎮退伍義務兵待分配的時間,不計算為連續工齡。1987年12月12日以版後待分配的時間,應權計算為連續工齡。但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後,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工齡計算:
1.折疊連續計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
2.折疊合並計算也叫合並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
3.折疊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
㈤ 63年隨父母下放,落實政策按排工作在農村退休不算齡,政策劃錯了,我們是前輩。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來發的《關自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㈥ 1976年下放,今年9月份退休,能拿多少退休金
養老保險領取如下: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回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答÷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㈦ 原來的在外工作人員六二年下放到農村的以後政策變了這些人領開退休工資了現在
1962年下鄉的這幫人。有些人已經落實漲車了,早墩頂工資了。還有一些人沒有返程,也沒有落實政策,可能沒有領到工資。他們現在已經到退休年齡啦!國家對他們也會負責任的。這些人都有養老工資。
㈧ 62年下放政策
一、被精減的建國後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凡精減退職的當時和現在都符合國務院國內字224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應享受原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救濟費而尚未辦理的。
可按照民政部、財政部民14號文件的規定予以辦理。救濟費從一九八二年七月份起由當地民政部門發給。
二、被精減退職的建國後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而家庭生活確有實際困難,生活低於當地一般社員(居民)水平的,亦應按照民政部、財政部民城14號文件的規定,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定期或不定期社會救濟。
定期救濟金額,每月為:城鎮十至十五元,農村六至十元,救濟費一律從批准之月起發給。被精減的職工,現居住在三州境內的,在執行此條規定時,社會救濟金額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提高標准不得超過三元。
三、被精減職工中在職期間因公傷殘(包括矽肺、煤矽混合塵肺),全部、大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現尚未處理的,應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處理。
四、被精減退職的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職工(參加革命工作系指: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職工),一律由原精減單位(原單位已撤銷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原單位已合並的,由接管單位)按月發給生活費。
屬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費標准按精減時本人原標准工資百分之百發給,並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屬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以後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費標准按精減時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並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精減後又重新參加了工作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則不再發給生活費。生活費一律從一九八二年七月份起發給。行政、事業單位支付的生活費、醫療費由原單位編造預算送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增撥;企業單位的由企業單位支付。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 》第二條的規定,國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簡稱企業、機關)的工人、職員,合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退職處理:
(一)年老體衰,經勞動鑒定委員會或者醫師證明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在本企業、機關內部確實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條件的;
(二)本人自願退職,其退職對於本單位的生產或工作並無妨礙的;
(三)連續工齡不滿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的時間滿一年的;
(四)錄用後在六個月以內,發現原來有嚴重慢性疾病,不能堅持工作的。
㈨ 國家有沒有關於跟隨父母下放農村的子女返城後參加工作,在退休後在農村的時間可計算工齡的政策謝了!
有相抄關的政策。《勞動人事部關於解決原下鄉知識青年插隊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由勞動人事部於1985年6月28日發布並生效。
凡在「文革」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在他們到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他們參加工作的時間,從下鄉插隊之日算起。返城後等待分配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工齡。
(9)下放人員退休擴展閱讀
工齡時間計算規定:
工齡的起算時間,可以由原插隊知識青年現在工作的縣團級以上單位(含縣團級單位),根據本人檔案中履歷表和其他有關材料填寫的下鄉日期審定;對個別有異議的,可經所在單位調查,報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
已安排工作的原下鄉插隊知識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計算工齡之後,對於他們與工齡有關的工資福利待遇的問題,過去的,不再找老帳;今後的,按新計算的工齡對待,與同工齡的職工一視同仁。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勞動人事部關於解決原下鄉知識青年插隊期間工齡計算
㈩ 正處級退休文件下放,但還繼續擔任職務,能任免單位人員嗎
1、看退休文源件上的退休時間,下文的時間和退休的時間不一定是同一天。
2、退休後,單位還可以繼續返聘,退休是一種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解除,並不是職務的解除。
3、單位如果繼續返聘,返聘後,可以繼續履行聘任職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