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軍隊職工退休金怎麼算
養老金領取計算方法: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版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權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年齡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的計發月數要比正常退休的多。
⑵ 退伍軍人交社保新規定
2019年4月2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旨在保障: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前退役,應由政府安排工作但後來沒有穩定就業和收入來源而出現社會保險中斷繳費的轉業志願兵(士官)和城鎮義務兵等人員。
一、確定首次參保時間:
入伍時間就是首次參保的時間。
二、社保和醫保補繳:
如果原單位不在了或是沒有辦法繳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來繳納;再上級主管部門沒有辦法繳納的,就由當地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來繳納。
三、社保補繳基數:
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分別為補繳時安置地和參保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當地規定執行。
四、補繳手續:
符合政策保障范疇人員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退役證明,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登記軍齡、提出申請後,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將相關信息及證明材料分別提供給安置地(或參保地)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徵收機構,
相關部門分不同情況,對退役信息、參保信息、單位和個人困難情況等進行審核確認後,分類為符合政策保障條件人員辦理參保和補繳手續。
(2)部隊職工退休安置政策擴展閱讀:
《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將文件下發前未參加社會保險或參保後繳費中斷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以下簡稱退役士兵)全部納入政策范圍。
一、關於退役士兵參保問題。
在現行政策規定軍齡視同繳費年限的基礎上,首次明確提出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
二、關於退役士兵繳費中斷問題。
著眼於切實解決問題適度放寬了補繳政策限制,有些內容填補了政策空白,主要有以下政策創新:
1、允許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明確了補繳責任主體和資金渠道,對相關責任主體無力補繳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財政資金解決。
2、對於補繳時的個人繳費部分,退役士兵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對象繳費困難的,政府對其予以適當補助。是明確了政府補助繳費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
三、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標准和補繳手續問題。
著眼於保障退役士兵退休後享有適度的保障待遇,既避免待遇過低影響生活,又防止出現「待遇倒掛」導致的不公平現象,同時兼顧不同群體間待遇平衡,作了以下政策創新:
1、明確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為補繳時安置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安置地規定執行,相應記錄個人權益。
2、明確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為繳費時參保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參保地規定。
⑶ 什麼叫「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啊
為了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
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軍隊機關、部隊及納入軍隊編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實習工廠、試制試驗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1986年以前參加工作,且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國後至2004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錄用制幹部,以及1971年11月底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職的職工。
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中人事和勞動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後司字第332號)規定,「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從2000年7月1日起,按國家規定參加當地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中,「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是指軍隊機關事業單位中無軍籍的所有職工。即:列入軍隊隊列編制員額的職工和不列入軍隊隊列編制員額的職員、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他職工(不含離退休人員)。
截止2014年底,全國共接收安置無軍籍職工18.6萬人,扣除自然減員,各地還有無軍籍職工13.9萬人;部隊尚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職職工6.3萬人。
所謂退職職工,是指離開軍隊崗位,由政府進行重新安置的職工,包括職員幹部和工人。 退休職工是指直接在軍隊崗位上退休的職工。
在軍隊里有軍籍是軍官和士兵,離開軍隊是退役。無軍籍的職工離開軍隊重新安排工作是退職。
⑷ 無軍籍退休職工不按管理辦法安置怎樣投訴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1月30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無軍籍職工)。
第三條 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應當從維護無軍籍職工的合法權益出發,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無軍籍職工的政策,完善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機制,落實無軍籍職工生活待遇。
(4)部隊職工退休安置政策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下達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年度接收計劃,由省軍安辦向部隊發出《軍隊離退休幹部接收通知書》,部隊憑通知書開具軍隊離退休幹部交接三聯單。
接收地的民政部門憑省軍安辦《軍隊離退休幹部接收通知書》和部隊交接三聯單,在與移交部隊和離退休幹部本人「三見面」的前提下,辦理交接手續。
軍隊無軍籍的退休退職職工,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安置地。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以隨遷。安置落戶地為城鎮的,父母、成年子女(不受婚姻狀況等條件限制)也可以隨遷。
⑸ 部隊退休幹部住房安置
一、軍隊領導幹部退休住房怎麼安置
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軍休幹部按年度接收安置過程
這一過程的主要特點是,為了加強國防建設,加快軍隊現代化建設的步伐,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將軍休幹部按批次計劃接收安置改為按年度計劃接收安置。其目的是,加快接收安置進度,實現軍休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良性循環。這一過程除了在形式上將批次安置改為年度安置外,更主要的是結合軍隊住房改革,軍休幹部的安置住房均以貨幣化取代了原來的集中建房和集中管理的模式,所以這一過程的軍休幹部在移交安置後均是分散居住的。
綜上所述,軍休工作是保障軍隊和國防建設,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的形勢,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是直接服務於軍隊和國防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所以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應當由當地的政府對領導幹部的退休安置房進行管理,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華律網在線律師解答。
⑹ 企業軍隊轉業幹部退休後的職務補貼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五章,待遇
第三十四條 ,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退休待遇。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六條,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
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第三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下列條 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第四十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 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撫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四十二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 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條,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6)部隊職工退休安置政策擴展閱讀: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二章,轉業安置計劃
第十一條,全國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第十二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三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四條,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第十五條,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⑺ 現在部隊軍官退休有什麼待遇
只要是幹部或者高級士官,只要是在部隊干滿30年,都可以退休!!對於一切離休退休的老幹部,他們的政治待遇,包括閱讀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等,應當一律不變。在舉行重大慶祝會、紀念會等,要請離休幹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榮譽席就座。
退休費待遇
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全額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8%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2%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 75%。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費的計算辦法,1993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退休年齡的工人(經組織批准繼續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條件在職工人平均增資額的90%增加退休費。其中,建國前參加工作並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的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條件在職工人平均增資額增加退休費。(國辦發(1993)85號)
國辦發[1999]69號)
特殊貢獻待遇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5%-15%,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78]104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費標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83]141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般系指:國家統一頒發的各種獎(如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等)獲得者,集體獎指主要發明人或作者;全國勞動模範、全國勞動英雄、全國先進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一級授予的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一級確認為在生產、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者。上述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體確定。(勞人科 [1983]153號)。
⑻ 軍人退休條例
軍隊幹部離退休制度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應當作退休安置或離職休養的制度。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退役軍官應當作退休安置:
1、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技術職務的軍官
2、軍官未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3、具備下列情形的,由本人申請,經過批准,可以作退休安置:
(1)軍官服滿30年以上的。
(2)軍官服役和參加工作滿30年以上的。
(3)軍官滿50周歲以上的。
(8)部隊職工退休安置政策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軍官有資格享受離休待遇: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
2、建國後入伍、建國前在解放後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
3、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4、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具備上述條件的軍官,離休年齡為;師職以下軍官年滿55周歲,軍職軍官年滿60周歲,兵團職和大軍區職軍官年滿65周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離休。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推遲離休。
參考資料鏈接:網路—軍隊幹部離退休制度
⑼ 軍隊非軍籍職工退休移交的政策
安置去向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原則上就地、就近安置。對易地安置的一般回原籍安置。 接收安置程序 1.根據民政部、總後勤部下達的移交安置計劃,省級民政部門對省軍區後勤部移交的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檔案及安置去向、生活待遇等,按政策規定進行集中審核,確定接收人數及安置去向。 2.省級民政部門會同省軍區後勤部將審定人數、「安置審定表」上報民政部、總後勤部列入當年安置計劃。 3.省級民政部門根據安置去向將接收安置任務下達到有關市(州)民政部門,由部隊與接收單位辦理具體交接手續。 4.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地方後的基本退休費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取暖費,從移交後的第二年起,由省級民政和財政部門根據接收單位上報的「三聯單」,確定當年實際接收人數,編制經費預算上報民政部和財政部核批下撥。地方政府對退休退職職工在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種補助補貼及補助補貼標準的調整,由地方財政解決。 希望能幫到你!具體詳細細節,有關符合你的本人情況的,請撥打12345市政府熱線,咨詢相關部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