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麼辦理退休手續辦理退休都需要攜帶什麼材料
除了那些復發生意外事件需要提制前退休的人,每一年都會有一批到了法定年齡退休的人。在退休之前需要去相關的單位辦理自己的退休手續。
1、在退休前需要知道自己是否符合退休的條件。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在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符合男子年滿60周歲,女子年滿50周歲,工齡連續滿10年的都可以辦理退休。在退休後每月會按照一定的標准給退休的工人發放一定的退休費,直至去世。2、辦理退休手續到社保局需要的資料。在辦理退休手續時需要到當地的社保局辦理參保人退休手續,需要的資料是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身份證復印件一張,以及一式兩份的退休人員申請表。
Ⅱ 單位只繳納養老,我個人可以繳納醫保嗎
公司的錯。公司交。可以以個人名義。對企業是強制的,個人是自由的。
各地略有不同,詳情請撥當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咨詢電話 12333
個體人員參保繳費辦理指南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體參保人員)應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成都市生育保險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以及省、市政府相關文件的規定,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按規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銀行按月代扣繳納社保費協議,通過銀行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保費。
一、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一)基本養老保險
(1)繳費基數
按照國務院[2005]38號文、成都市政府第133號令和成勞社發[2006]134號文件的規定,享受社保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未享受社保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從2007年起,繳費基數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100%確定,從2008年起,繳費基數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確定。
(2)繳費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為20%,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20%;
在2006年10月成都市政府第126號令實施前,按照成辦發[2001]45號文件的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須按繳費基數的0.6%一並繳納生育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合計為:20.6%,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20.6%。
(二)基本醫療保險
(1)繳費基數
按照成府發[2000]184號文件的規定,個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2)繳費比例
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為9.5%,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9.5%。
本市原國有破產企業分流自謀職業人員,可按繳費比例4% 繳納統籌醫療基金,實行住院醫療保險,只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三)生育保險
(1)繳費基數
按照成都市政府第126號令的規定,個體人員參加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從2006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險費由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費一並徵收,已按《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參加了生育保險的個體參保繳費人員(不含中斷繳費兩個月以上的),從2006年10月1日起按生育保險繳費標准繼續按月繳費。
(2)繳費比例
生育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比例為0.6%,月繳費金額為:繳費基數×0.6%;
(四)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自願參保):
根據成辦發[2005]121號、成辦發[2005]122號、成辦發[2005]123號、成辦發[2000]37號文件以及相關文件的規定,凡本市戶籍的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在成都市社保局或成都市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的,或參加了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的,可以參加本補充醫療保險。
二、 辦理參保流程
1、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生育保險參保繳費
個體參保人員本人辦理: 須提供戶口簿原件(證明本市戶籍)、身份證原件、社保卡(初次參保者不提供)以及參保者本人的銀行(工、農、建)活期結算存摺,在二樓業務大廳1區1-2、7-14號窗口申領填寫《個體參保人員銀行代扣繳納社保費申請單》,經社保工作人員確認後,簽訂個體參保人員以銀行代扣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書。
原本市國有破產、改制企業分流人員接續者,辦理要求同上,另須提供企業破產、改制公證書、經市社保局(三樓業務大廳7區)審核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審批表》,經社保工作人員確認後方可辦理。
2、補充醫療保險辦理
個體參保人員本人辦理: 在成都市社保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須提供本人社保卡、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在成都市區(市)縣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須提供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在二樓1區5、6號窗口辦理。
3、社保卡製作、領取:
個體參保人員本人辦理: 制卡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銀行代扣社保費協議書,填寫《社會保險卡製作(掛失)申請單》; 領卡時,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以及已經受理的《社會保險卡製作(掛失)申請單》,在二樓205室辦理。
三、 代辦須知
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生育保險參保繳費、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社保卡製作領取等業務時,需由本人辦理;若委託他人代辦時,須出具委託書以及代辦人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同時提供相關參保資料,經社保工作人員確認後方可辦理。
重要提示:
1、個體參保繳費人員請於每月15日(12月份為10日)前,按銀行代扣協議的約定,在您的銀行代扣繳費存摺上按月存足扣款資金(按銀行規定存摺需保留1元余額)。
2、社會保險費逾期未繳納的,在補繳時,按照政策規定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和利息,滯納金計算到辦理補繳當日。滯納金和利息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3、基本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中斷繳費兩個月以上的,按照政策規定須從再次參保繳費的當月起,連續繳費滿12個月以後住院或生育的,統籌基金開始支付住院醫療待遇或生育待遇。
4、如需更改或終止協議,請於每月15日(12月份為10日)前,憑銀行代扣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書和本人身份證辦理。
成都市社保局個體參保人員咨詢服務電話:
個體參保繳費:87706659、87706673、87706681、87706682、87706685
社會保險補貼:87706683 補充參保繳費:87706658
制卡、取卡: 87706651
網址:http://www.cdldbz.gov.cn
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2000年12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00〕184號文件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四川省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應與我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險工作。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險工作。市和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承辦所轄統籌范圍的醫療保險業務。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和統籌層次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城鎮用人單位和人員(包括退休人員和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的退職人員),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企業(包括各種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及其職工;
(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四)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五)其他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其職工。
有條件的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可本著積極穩妥和區別對待的原則,逐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
沒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自由職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地區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待遇不變。原由財政支付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費,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原由企業及其他單位支付的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費,仍由所在單位負責管理,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政府幫助解決。在切實保障離休人員、老紅軍醫療待遇不變的前提下,要加強醫療費用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和老幹部主管部門制定。
二等乙級及其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保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的部分,由同級政府幫助解決。其醫療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民政、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市和區(市)縣為統籌單位,條件具備時再實行全市統一調劑。
(一)市社保機構經辦下列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1、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范圍內,由市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性單位;
2、五城區范圍內,經市或市以上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生產經營性單位;
(二)區(市)縣社保機構經辦下列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1、由區(市)縣工商行政部門發給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性單位;
2、區(市)縣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生產經營性單位;
3、由市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地處五城區以外的區(市)縣的生產經營性單位。特殊情況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到市社保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4、由市或市以上有關部門批准成立,地處五城區以外的區(市)縣的非生產經營性單位。特殊情況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到市社保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自由職業人員,居住在五城區以內的,可到市或所在地的區社保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居住在五城區以外的區(市)縣的,到所在地的區(市)縣社保機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大的企業及其職工,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 繳費標准
第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7.5%繳納。職工個人按上一年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在其工資收入中代扣代繳。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繳納。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並經有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人均工資總額,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的工資收入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由再就業服務中心以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以及新建單位均以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第九條 企業依法破產,應當依照法定順序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並按上一年度本市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實際支付額,為退休人員一次性繳納10年的醫療保險費用。
用人單位因解散或撤銷,應當優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並按前款規定的標准一次性繳納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用。
第十條 在建立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積極開展補充醫療保險。具有條件的單位應當按照本市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特定行業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
第四章 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
第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構成。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分開核算,互不擠占。個人帳戶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統籌基金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
第十二條 社保機構按下列標准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並制發醫療保險卡:
(一)不滿50周歲的在職職工:個人按2%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費計入個人帳戶的金額,按年齡計算,每1周歲增加本人繳費基數的0.02%;
(二)年滿50周歲的在職職工:個人按2%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費計入個人帳戶的金額,按年齡計算,每1周歲增加本人繳費基數的0.035%;
(三)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劃入;按年齡計算,每1周歲增加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0.035%。退休人員的個人帳戶金全部從單位繳費中劃入。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時,以其基本養老金為基數。
第十三條 個人帳戶金及利息屬於參加醫療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本人到醫療保險統籌范圍外的單位工作時,個人帳戶隨之轉移。
第十四條 統籌基金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
(一)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住一級醫院為入院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住二級醫院為入院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住三級醫院為入院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2%。起付標准按次計算,一個自然年度內多次住二級或三級醫院的,逐次降低1%。
(二)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一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為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累計為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或在定點葯店購葯的門診醫療費和葯費,從個人帳戶中支付,超支自理。確需長期門診治療的特殊疾病,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可由統籌基金支付一部分。具體病種和支付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其數額在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個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費用以後,由統籌基金支付75%,在此比例上,每1周歲增加支付0.2%。
個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費用按住院期間下列費用的20%計算:
(一)實施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的費用;
(二)使用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中「乙類目錄」葯品費;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年以後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統籌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補助標准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規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工傷(職業病)、生育所需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已參加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按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由原資金渠道列支。原享受公費醫療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工傷、生育醫療費用,在參加工傷、生育保險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具體報銷辦法另定。
第二十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不間斷並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斷繳費時,統籌基金停止支付其醫療費用。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規定足額繳納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利息和滯納金以後,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統籌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第六章 基本醫療費用結算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門診或購葯,憑醫療保險卡由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葯店記帳,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門診醫療費或葯費,由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葯店與社保機構結算。
第二十二條 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醫院與社保機構結算,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由醫院與個人結算。
入院時個人要向醫院繳納一定數額的預付金,用於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預付金的具體數額由醫院根據病情確定,出院時醫院與個人結算。收取費用時醫院應向繳款人出具收款賃據。
第七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社保機構用於醫療保險業務的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不得從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四條 社保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按規定及時支付醫療保險待遇,並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對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監督管理。審計部門定期對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有關方面的人員對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徵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六條 統籌基金出現超支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保機構應當分析原因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由同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八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基本醫療服務范圍標准、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等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管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資格審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與社保機構共同做好醫療服務管理工作。對參保人員的醫葯費用實行單獨建帳,並按要求及時、准確地向社保機構提供參保人員醫葯費用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范圍內,自主選擇醫院就醫或葯店購葯。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和非定點葯店發生的費用,基本醫療基金不予支付,但急救除外。
第三十一條 社保機構有權檢查和審核參保人員醫葯費用。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銷毀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征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延遲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不符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以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醫療費和其他醫療保險待遇的,由社保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對勞動保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醫療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迴流失的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醫療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沒收,並入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一調劑以前,區(市)縣可根據本地醫療消費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對單位的繳費比例和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可作適當的調整;少數退休人員比例偏高的區(市)縣,五年之內可以採取向有退休人員的用人單位按退休人數和一定比例收取醫療保險費用的過渡性措施。
第三十九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從2001年1月1日起施行,過去本市制定的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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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五險一金3500元交多少
560元。
以3500的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公積金繳費比例如果為5%,那麼個人需要繳納五險一金的內費用為3500*(8%+2%+1%+5%)=560元。
社保繳費基容數是根據參保地的社會平均工資和職工本人實際工資收人來確定的,社保最低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最高為300%。若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為5000元,那麼最低繳費基數為3000元,最高為15000元,如果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為3500元,那麼繳費基數就是職工的實際工資。
(3)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和基本養老金核准表擴展閱讀:
五險一金繳納注意事項:
1、醫療保險比較重要,規定是連續中斷三個月以上就失效,需從新辦理。
2、住房公積金是單位把給你的錢和錢都存到公積金帳戶,只能一年取一次,要去公積金中心支取,需要買房或修房,可以自取或委託單位取,離職的話可以辦理轉移或者直接支取出來。
3、五險一金為政府強制要求企業為員工繳納的,如果單位以各種理由或者直接告知不交的,或者雖然繳納但用各種方法少交的,可以向社保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