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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企業退休職工如何辦理手續

發布時間:2021-01-16 08:39:27

㈠ 如何辦理青島市事業單位退休

一、 辦理退休手續,個人需准備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社保用),照片一張回,辦退休證答用。
二、 退休時間認證,根據本人檔案中參加工作時所填寫的出生日期為准,請於退休前一個月拿相關證件到人事處辦理。
三、 退休年齡規定: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①幹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參加工作滿10年的。②工人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四、 符合延聘條件的,按《鞍山師范學院教師返聘、延聘管理辦法》執行。正高級人員男在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即具有教授職稱的人員,所聘單位急需且本人自願、身體健康的,經本人申請,部門打報告,領導同意,可辦理延退手續到65周歲。
五、 申請辦理內部退養的教職工,到退休年齡到人事處按上述要求辦理退休手續。

㈡ 青島市南區投保的退休職工到哪裡辦退休手續

在市南養老保險辦理,不過,不是你自己辦,是單位給你辦理,辦理退休後,就可以拿退休金了。

㈢ 青島李滄辦退休需要什麼手續

青島市辦理退休,1993年10月之前參加工作的,需要先攜帶個人檔案和身份證回到福州南路8號3樓人社答局審核工齡;之後需要提交《青島市從業人員退休申請表》、戶口本、身份證、工商銀行的個人結算戶卡或存摺到社保大廳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申請辦理退休流程》
各參保單位經辦人員: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幹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0歲)且養老保險工齡(視同工齡+繳費工齡)滿15年的可以申請辦理退休。
辦理流程:
1、1993年10月以前參加工作的,請攜帶職工檔案和身份證到福州南路8號3樓審核工齡。
2、生日當月要繳納保險,保險到賬後在網上或臨櫃辦理「在職轉退休」。臨櫃辦理要帶《增減變化表》,減員原因填「退休」,加蓋公章。
3、帶《青島市從業人員退休申請表》、戶口本、身份證、工商銀行的個人結算戶卡或存摺到抽號機「養老撥付業務」,叫號辦理。
4、辦理時間:每月20日到月底。

㈣ 2017年青島城陽怎樣辦理退休

申請材料
1、參保人本人或所在單位社保專管員在社保局列印《參保情況記錄表》,一式二份,需本人確認簽名,如果本人對《參保情況記錄表》上的參保記錄有異議的,需帶上個人的人事檔案到參保的社保局保險關系科(股)進行核實;
2、小一寸近期彩照一張;
3、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一張(A4紙張);
4、⑴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幹部退休業務需提供《幹部退休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註: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企業幹部辦理退休業務時無需提供《幹部退休通知書》。)
⑵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業務需攜帶參保人本人人事檔案資料;
⑶辦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需填寫《東莞市傷病職工(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介紹信》(一式兩聯)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鑒定,同時附上身份證、診療病歷、出院小結、縣級以上醫院(我市縣級以上綜合醫院為市中醫院和市人民醫院,精神病的專科醫院為市新涌醫院)近期三個月的診斷證明和檢查報告的復印件,原件備查。
辦理程序
1、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特殊工種審核、因病提前退休需提前三個月申請審核或勞動能力鑒定),由參保人或所在單位社保專管員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退休申請有關資料;
2、經社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且符合按月領取待遇條件的,發放《職工退休證》,從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
3、參保人在領取《職工退休證》的次月15日後,可攜帶身份證、社保卡、退休證到指定銀行列印存摺,領取基本養老金。
辦理時限
一般退休業務在受理之日辦結,特殊情況可延長5個工作日;因病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溫馨提示
每月25日前受理退休業務申請,26日後順延至次月辦理,從辦結業務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備註: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退休申請的條件):

1、繳費年限條件: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參保,2013年6月30日(含本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參保,2013年7月1日(含本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後參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2、年齡條件: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此外,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高溫作業累計滿9年或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且男工人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45周歲,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特殊工種辦理退休手續。由醫院提供有關證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

㈤ 青島單位職工如何辦理退休手續

青島單位職工符合辦理退休條件時:
一、退休資格前置審核:職工屬原固定製職工回,市答內四區的攜帶
職工檔案

福州路
8號二樓工傷
生育保險待遇
處審核視同工齡。其它區市的在各區市審核。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需攜帶檔案到福州路8號二樓大廳退休待遇審核窗口審核資格。辦理病退和退職的需先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結論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的方可辦理。
二、單位攜帶退休職工的《青島市從業人員退休申請表》、身份證原件、戶口簿、
銀行結算
帳戶存摺等材料到所在區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核准,退休待遇核准後次月納入統籌。

㈥ 青島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按什麼標准領取喪葬費

青島市退休人員死亡的,享有喪葬補助費1000元,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為上年度山東省職工平均工資,生前有供養直系親屬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為460元。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死亡退休職工申領死亡待遇,應當向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提交下列資料:

1、死亡證明書;

2、火化證;

3、申領人有效身份證件;

4、繼承人授權委託書(經公證)或者社區證明;

5、申請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還需要提供戶口薄以及社區證明;

6、款項擬轉入銀行卡復印件。


(6)青島企業退休職工如何辦理手續擴展閱讀:

喪葬費立法規定:

1、《德國民法典》第844條第1款規定:「在殺害的情形,賠償義務人應向擔負埋葬費的人賠償埋葬費。」

2、《瑞士債務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傷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賠償金應當包括所支出的費用和喪葬費。」

3、《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094條第1款規定:「對受害人死亡負有責任的人,應向支付喪葬費的人賠償必要的喪葬費。」

4、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2條第1款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5、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註: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廢止)第36條規定對喪葬費進行賠償,並在第3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准支付」。

這也使得各地對喪葬費的實際賠償標准上差異很大,如山東省每人為800元;重慶市每人為1500元;上海市每人為5000元;而廣東省每人為4000元。雖然這考慮到了當地的生活狀況,但這種差異太大的標准,還是顯得有些不公正。

㈦ 如何辦理青島退休手續

辦理退休時,須填寫《退休人員申請表》(一式兩份)及攜帶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身份證復印件一張及以下相應材料辦理:
⑴退休幹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供《幹部退休通知書》或《幹部退休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⑵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險人本人檔案;
⑶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關病歷外,還需按有關規定附上縣級以上醫院(我市縣級以上醫院是市中醫院和市人民醫院)近期三個月內有關病種病情診斷證明書和檢查報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須附上縣級以上精神分裂症的專科醫院(我市精神分裂症專科醫院是市新涌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和檢查報告。同時,填寫《東莞市傷病職工(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一式三份)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鑒定。
社會保障部門為符合退休條件的被保險人辦理審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續後,從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養老金。

㈧ 青島企業退休工人安葬費如何頜取到哪兒辦理

青島企業退休工人安葬費應該到當地的社保局去領取

㈨ 青島市民政局關於企業退休人員死亡領取多少個月的撫恤金工資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待遇,與民政局無關,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青島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的,享有喪葬補助費1000元,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為上年度山東省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生前有供養直系親屬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為460元。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魯勞社〔2003〕53號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准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業為逝世職工舉行遺體告別的費用,包括租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開支,由企業據實報銷。
三、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亦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
《關於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勞發[1993]343號
一、職工死亡後,有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費。其標准為:
(一)職工因工死亡的,發給2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撫恤金。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其中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高於上述標準的,可按原規定執行。
二、職工因工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期,分別調整為:
(一)紅軍時期,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供養直系親屬系非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分別為75元、73元、70元;系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分別為60元、58元、55元。
(二)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其供養直系親屬系非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為65元,系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條 規定領取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供養直系親屬,凡是孤獨一人者,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發10元。
四、上述費用,已納入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企業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六、非國有企業,凡是執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均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 政 廳 、 總 工 會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人社辦發〔2012〕74號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3類:460元、410元、360元(詳見附表)。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二、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確定,仍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三、這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適用於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實行,有效期至下次調整待遇為止。本次調整待遇日期為2012年7月1日起計算。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地 區
標准
濟南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
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
淄博市:張店區、淄川區、臨淄區
東營市所轄縣(區)
煙台市: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萊州區、龍口市、招遠市、蓬萊市
威海市所轄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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