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下崗職工退休後為什麼不能享受職工醫保
下崗職工退休後,如果沒有交足規定的年限,是不能享受職工醫保的。
㈡ 我是下崗職工退休時一次交清醫保辦的是返費的,為啥不交大病醫保就不給返錢
這種情況建議你向當地社保醫療機構咨詢。各地政策是不同的。
㈢ 下崗職工退休後,為什麼不能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因為下崗以後就沒有一個單位那麼不是單位給你交的,自然不能夠享受職工醫保。
如果是退休的話是可以的。
㈣ 即將退休的下崗職工怎麼補交醫療保險
一、未達年限者退休一次補足。根據政策,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累計最低繳費年限為:男滿30年、女滿25年。
二、職工退休時,應由管理單位在30日內持職工檔案、退休審批表、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待遇審核手續。
三、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從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足所差月份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4)下崗職工退休交不交醫療保險擴展閱讀:
醫療保險報銷比例的規定
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我市在職職工、「雙繳雙保」、退職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
1、1200(不含)-10000元,一級醫院84%,二級醫院81%,三級醫院78%;
2、10000(不含)-20000元,一級醫院87%,二級醫院84%,三級醫院81%;
3、20000(不含)-30000元,一級醫院90%,二級醫院87%,三級醫院84%;
4、30000(不含)-40000元,一級醫院93%,二級醫院90%,三級醫院87%。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網路-醫療保險
㈤ 下崗職工退休後醫療保險還要自己交嗎
可以自己繳存醫療保險。
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受理參保單位填報的《醫療保險繳回費基數變更申報表答》,並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工資發放明細表;
《參加醫療保險人員增減明細表》;
醫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繳費核定:
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審核參保單位填報的繳費申報核定表格及有關資料。審核通過後,辦理參保人員核定或增減手續;
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繳費申報和核定情況,為新增參保人員及時記錄參保時間、當期繳費工資等信息。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參保單位申報情況核定當期繳費基數;
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核定的參保單位當期繳費基數、繳費費率計算應繳數額,並列印出《醫療保險繳費通知單》反饋申報單位,並以此為依據進行徵收。
㈥ 想問下崗職工辦理了退休是不是可以不交農村醫療保險
不可以,辦理了退休手續後,可以不用交養老保險了,醫療保險還要一直繳的,這樣以後得病才能有醫保。
㈦ 我是下崗職工退休一次性補交醫保可以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抄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7)下崗職工退休交不交醫療保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協議機構醫療醫葯服務行為和參保人員就醫購葯行為的監督檢查。
根據監督檢查工作需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關專家對參保單位繳費情況、協議醫療機構與協議零售葯店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情況進行核查。
第三十六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協議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葯店履行協議情況的檢查和管理,並在協議簽訂後15個工作日內將協議文本報本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㈧ 下崗職工退休後為何還要繳納醫療保險
肯定你的醫保繳費年限退休後,達不到終身享受醫療保險的資格,如果想享受終身醫療保險,就得繳納醫療保險,直到滿足醫保要求為止。
㈨ 我是下崗職工退休一次性補交醫保可以嗎
如果你繳費年限沒有達到當地醫保要求,完全可以在退休年齡按當年的當地社保繳費標准一次性補繳,也可以從現在起逐月繳費,直到達到要求的年限為止。
㈩ 下崗職工職工醫保退休後還要交嗎
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還要繼續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版:
第十六條權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10)下崗職工退休交不交醫療保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法條: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30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登記手續。
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合並、分立、破產、撤銷和與職工建立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在30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基本醫療保險交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基本醫療保險費,並將徵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時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