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喪葬費,請問國有企業退休職工死亡的喪葬費和補償金標准
1、根據《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逝世後喪葬費標準的通知》贛人字〔2007〕288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逝世後喪葬費標准作出以下調整:不分職務級別由原每人1600元調整到3200元。
2、根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國有企業退休人員補貼擴展閱讀:
喪葬費、撫恤金發放程序
1.職工去世後,生前所在單位通知勞資科;
2.勞資科憑火葬有效證明進行登記,根據規定核算喪葬費、撫恤金,出具領取喪葬費、撫恤金通知單(其工資、津貼自去世後下個月停發);
3.去世職工家屬持通知單到財務處領取喪葬費、撫恤金;
4.有關材料分類保存。
一、申報提供材料如下:
1、《領取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喪葬費、撫恤金申報表》;
2、死亡人員已注銷的戶口原件、復印件;
3、《居民死亡殯葬證》原件、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二、喪葬費、撫恤金在辦結後次月撥付到原發放養老金的存摺(卡)中。
『貳』 企業退休工人死亡後國家有什麼補助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根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2)國有企業退休人員補貼擴展閱讀: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參考資料:網路-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叄』 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家屬死亡國家有補助政策嗎
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家屬死亡國家有補助政策
法律規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肆』 現在是2015年8月,請問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現在可不可以發放生活補貼了,如果可以有沒有相關的發放標准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退休職工,除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享受退休待遇外,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發給一定數額的生活補貼。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的離休幹部和退休老工人外,凡是按本人原標准工資百分之八十計發退休費的退休職工,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二)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三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職工 ,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三十年的,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十五;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退休職工,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五;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每月生活補貼為本人原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十。
(四)發放生活補貼的連續工齡,計算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為止。超過退休年齡的工作時間,不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年限。在本通知下達前,已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以當時辦理退休手續時的連續工齡計發生活補貼。
(五)退休職工退休費加此項生活補貼之和低於五十元的按五十元發給,孤獨一人的和配偶無收入又無子女的按五十五元發給,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六十元發給。
(六)退休職工退休費(含享受特殊貢獻待遇提高的退休費)加按本規定增發的生活補貼之和,除按最低保證數發給的外,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和《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丙款規定以及魯革發[1972]14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退職費低於四十五元的,按四十五元發給。
三、上述生活補貼,從企業營業外項下列支,按月與退休費一並發給。
四、退休職工與在職職同樣發給洗理費。
五、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伍』 國企退休人員關系轉入社區後,是不是與原單位沒有關系了,補貼福利還有嗎
你在國企退休的出去後關系轉入社區,與原單位還是有聯系的,單位的各項福利待遇不可以繼續享受。
『陸』 企業退休職工取暖費2O16年企業退休人員的取暖費國家還發嗎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取暖補貼,每年在取暖季節隨養老金按月發放。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取暖費的發放不是國家統一規定的,是由當地政府規定的。企業的退養人員能享受取暖費。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及離退休職工採暖費補貼標准及發放方式,由職工所在單位根據部門財力自行確定,所需資金由各單位自行解決。
(6)國有企業退休人員補貼擴展閱讀:
財政補貼經測算執行以下標准:
(一)補貼期限:每年4個月。
(二)補貼標准:地市級享受熱補面積140平方米,人均1400元;縣處級享受熱補面積120平方米,人均1200元;科級以下(含公勤人員)享受熱補面積100平方米,人均1000元。
(三)四大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辦公取暖按原辦法執行。
補貼發放辦法
供熱補貼「暗補」改為「明補」後,供熱補貼隨個人工資在每年10月份發放,供熱企業向用戶逐戶收取。
市級機關單位供熱方式
除四大院供熱按原辦法執行外,其餘單位不享受財政補貼。
『柒』 國有企業改制後退休的職工有補償金嗎
應給予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內終止」。容該條例同樣未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
故按照嚴格責任法定原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應當再負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責任。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捌』 2015年國營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還能領幾個月退休工資
您好,企業退休職工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照發,次月起不再發給,按所在省市規定享有死亡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養老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但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費用已經省級統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但各地規定不一,且差距較大。
如湖北省規定喪葬補助費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一次性撫恤金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遺屬生活補助費為最低生活補助費;四川省規定喪葬補助費按全省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個月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職工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退休金8個月計發。涉及退休人員死亡待遇,建議咨詢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拓展資料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決定》明確,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決定》指出,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費,計入統籌基金;職工個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的8%繳費,全額計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按照繳費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12%計入統籌基金,8%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每年按照不低於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本息余額可以繼承,同時還按規定為其遺屬發放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玖』 退伍軍人企業退休是否國家有補助政策
對於退伍的普通士兵方面沒有看到具體政策,但是對於轉業幹部方面,規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條
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9)國有企業退休人員補貼擴展閱讀
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條
現役軍人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確認為病故。
現役軍人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對待。
現役軍人病故,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一條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