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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退休人員違規違紀

發布時間:2021-01-15 06:06:13

㈠ 人社部關於公務員退休

國家來人社部、財政部自印發《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2015年12月前已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提高養老金,總體水平為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盡管國家層面的方案已在4月中旬出台,但目前除上海在5月31日公布實施細則外,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層面的執行方案尚未明確。各地的政府正在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等待,但養老金提高部分均從2016年1月補發,敬候佳音。

㈡ 人社部關於退休公務員刑滿釋放後的養老金和醫保規定

已經退休的公務員判刑入獄的,出獄之後,不再享受退休待遇和醫療待遇。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2)人社部退休人員違規違紀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九、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後,按本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出工作崗位,按國家和我省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十一、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延長退休年齡參保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年滿70周歲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月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沖減。調整基本養老金時,按本人退休時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占月基本養老金的比例計算個人賬戶應支付金額,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按月扣減。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或退休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全部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

㈢ 人社部、財政部長是否下發了調整2019退休人員養老金

只有語言回答2019繼續調整退休金,還沒文件下發。即是有文件下發,往年也不會是這個時間,耐心等到兩會結束吧。

㈣ 人社部最新退休規定79號文件

今年人社保的文件抄才發到20幾號,還沒到79號呢,以往的79號文件也沒有關於退休規定的,你這文件號肯定輸錯了
人社部發[2015]7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4]79號文件<做好國有企業招聘信息公開...>

㈤ 19大人社部對退休人員提出漲退休金嗎

十九大目前沒有。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回基本養老保險,答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㈥ 人社部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被開除黨籍後,退休費下調有何規定

目前來說,如果企業退休的人員已經在領退休工資了,但是後來被開除黨籍,退休費是沒有什麼明文規定的,具體還要看他犯了什麼錯。

㈦ 國家人社部關於退休人員邊遠艱苦地區津貼按有關國家規定執行。請問是哪個規定文號月日。

國人部發[2006] 61號文件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和人事部、財政部批准,自2006年7月1目起實施,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改革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建立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收入分配製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於理順分配關系、規范分配秩序、構建和諧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不僅關系事業單位廣大幹部職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與其它各項配套改革密切相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各市、各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強領導,統一認識,精心組織實施。要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嚴肅組織人事和財經紀律,不得擅自出台和變通工資政策。同時,要深入細致地做好廣大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大家正確認識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重要性、復雜性和長期性,切實解決好本市和本部門在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改革工作的平穩順利進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㈧ 人社部對退休人員又有什麼薪政策

最近人社部對退休人員沒有新政策,網上有很多的關於退休的政策,大部分都是小道消息

㈨ 人社部退休規定違背身份證法怎麼辦

妥善處理參加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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