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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退休人員去世

發布時間:2021-01-14 22:48:13

A. 寧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十二月退休人員名單

待各省正式的養老金並軌實施辦法出台後就會按正式待遇計算。目前全國已有十七省市出台!

B. 寧夏退休人員醫保卡每月打入多少錢

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職)人員按本人上年度(社保年度)末內月退休養老金的3.5%建立個人容賬戶。本人養老金低於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不超過4500元。 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劃賬時間,正常情況下每月8號之前到賬(節假日順延)。另財政供給單位人員待單位足額繳費後,按繳費基數1.5%劃入醫療個人賬戶

C. 寧夏石嘴山市退休職工喪葬費如何計算

好像是22個月的退休金

D. 寧夏回族自治區離退休死亡人員遺屬有撫恤金發放多少

寧夏回族自治區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上年度寧夏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撫恤金為2007年自治區平均工資20個月計43683.33元。

寧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關於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及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寧人社發〔2014〕58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自治區現行政策規定,經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通知如下。
一、喪葬費發放標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仍按原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變更企業職工因工(因病)死亡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寧勞人險字〔1993〕084號)執行,發放標准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補繳費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執行,發放標准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2個月。

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仍按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關於調整我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寧勞社發〔2008〕163號)執行,發放標准為43683.33元(即2007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184.16元的20個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補繳費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執行,發放標准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20個月。

三、資金渠道
上述費用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四、執行時間
以上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期間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自 治 區 財 政 廳
2014年6月4

E. 寧夏退休人員醫保卡每月打入多少錢

看來你是公務員或事業編制人員,這兩類退休人員還有個人醫保賬戶資金。具體每月打入多少錢不好說,因每個人的待遇是不同的,和你退休前打入個人賬戶金額差不了多少。

F. 寧夏農墾職工退休子女可繼承包地嗎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土地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個成員。 按照《土地承包發》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戶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況。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個人死亡,其他成員還在,不發生繼承問題,仍由其他成員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說,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問題。 以下回答基於兩個前提: (1)你作為家庭成員參與了初始分配(二輪延包或一輪承包); (2)你所謂的「縣城」不是設區的市,是小縣城。 第一:發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或者調整承包地。必須要尊重承包方(現在就是你)的意願,你可以選擇繼續耕作(承包經營)或者流轉承包地。 第二:這一次確權登記是以二輪承包為基礎的確權登記,尊重歷史的同時也要照顧現實,有些省的政策是可能是按照當前承包的狀況進行確權,這也是符合規定的。這種情況下,你屬於特殊人群中的「國家公職人員」,要看地方的政策允不允許以你的名字登記。 如果,你沒有參與承包地的初始分配(二輪延包或一輪承包),要通過民主協商(村民會議)的方式確定你到底有沒有承包經營權; 如果,你所謂的「縣城」是設區的市,你已經轉為非農業戶口的,那你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補充一條: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第三十七條,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也就是說,如果你已經連續二年棄耕拋荒了你的承包地,原發包單位可以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這種情況下,你就喪失了土地承包的權利。

G. 寧夏退休職工土葬影響喪葬費標准嗎

屬於火葬地區的,土葬不可以享受死亡待遇。

在寧夏,有火葬區域和非火葬區域,范圍由自治區民政部門根據自治區殯葬改革規劃提出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民政部備案後實施。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寧夏回族自治區殯葬管理辦法》的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退休職工,屬於火葬對象,不進行火葬而土葬的,屬於法律禁止性行為,不可以享受喪葬費和撫恤金。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寧夏回族自治區殯葬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火葬區和土葬區的劃定,由自治區民政部門根據自治區殯葬改革規劃提出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民政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火葬區的城鎮居民(除少數民族外),應當實行火葬。禁止將火葬區的屍體運往土葬區埋葬。
提倡土葬區的村(居)民亡故後實行火葬。實行火葬的,殯儀服務單位給予接送遺體、火化、骨灰存放格位20%的優惠。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少數民族自願改變喪葬習俗和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少數民族實行火葬的,殯儀服務單位減收20%的火化、骨灰存放格位、接運屍體費。
第三十五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單位停發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H. 在寧夏退休人員今年還發民族團結獎嗎

聽說是有,還在等官方消息

I. 請問,目前寧夏銀川市各類人員的喪葬費各是多少

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我區2012年企業職工和參保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122號)規定,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如下:
一、喪葬費(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按照原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變更企業職工因工(因病)死亡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寧勞人險字〔1993〕084號)文件執行,發放標准為11143.50元(2011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714.50元的3個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文件執行,發放標准為3122元(2011年全區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561元的2個月)。 二、一次性撫恤金(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繼續按照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關於調整我區企業職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寧勞社發〔2008〕163號)執行,發放標准為43683.33元(2007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184.16元的20個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文件執行,發放標准為31220元(2011年全區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561元的20個月)

J. 2o|6年寧夏退休人員工資調整細則

全國31個省市區中,來。近期,源陝西、雲南、遼寧、廣西等多地對外公布了養老金具體調整方案,而公布方案較早的上海、北京總算發放了養老金。定額調整也就是每個人都調整相同的金額。梳理上述地區的調整方案,對於企業退休人員,北京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上海每人每月增加80元,廣西每人每月增加70元,雲南每人每月增加30元,陝西每人每月統一增加77元。
定額調整之後再根據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進行掛鉤調整,體現出「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如,上海的調整方案顯示,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2.5元,然後增加本人2015年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的2.5%;雲南規定,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再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2.5%增加調整。
上述地區的調整方案還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了照顧。如,北京提出,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滿80周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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