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是事業單位幹部,年底即將退休,可以參加年度考核嗎
可以參加年度考核的。
1、因為本年度你都是在崗人員,有關部門的解釋很權威也很正確回;
2、年度考核工答作應該是市裡統一給出時間段,而你單位開展年度考核工作的時間本身就是在這段時間內自己給定的,既可以24日操作,也可以22日前操作,本身就不具備法定性。
所以,你是可以參加的。如果單位不同意的話,完全可以向市委組織部、人事局等單位反映。
祝你好運。
『貳』 事業單位7月退休有年終目標考核獎嗎
為激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性,建立科學的獎懲機制,各地每年都要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崗位調整、工資調整的主要依據,並作為崗位聘用、續聘管理的重要內容。 各地對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員,符合條件的,從當年1月起增加一級薪級工資。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以及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不得增加薪級工資。對年度考核結果確定為優秀的,文件中還規定由所在單位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經費由事業單位自籌。 具體是否設置目標考核獎、如何發放,各地自行確定,並沒有統一規定。具體請咨詢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叄』 公務員全年發十三個月工資包括退休人員
「是的,來按規定這份錢源稱為年終一次性獎勵,只能是公務員年終考核獲得稱職及其以上等次的人才能得到,而且一般都是只發工資的前兩項,即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有些地區發全額工資,且不扣公積金和保險,具體地區情況各有不同,有一些財力弱的地區都不發這項獎金第十三個月工資」一般稱為「年底雙薪」,無論考核結果如何,都會發放;而按照考核結果發放的一般稱為「年終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四款:「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第七十八條規定:「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肆』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年初退休,當年的年度考核如何確定等次
年初辦理完退休手續了,就屬於離退休人員,年度考核主要針對的是在職人員,當年工作滿6個月的所在單位予以年度考核,僅供參考。
『伍』 當年辦理退休手續需要參加年度考核嗎
退休了就不用參加在職的考核,當然本年度還是可以參加的。
比如你今年10月份退休,今年考核還是可以參加的,明年絕對不需要。
『陸』 2019年度退休職工要參加本年度考核嗎
2019年度退休職工不需要參加本年度的考核,謝謝!
『柒』 事業單位當年退休職工是否可以享受本年度第十三月工資有什麼依據嗎
事業單位當年退休職工是可以享受本年度第十三月工資的。
一、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8號)文件精神,公務員實行年終一次性獎金制度,即「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在考核結果確定後兌現,獎金標准為本人當年 12 月份的基本工資。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合格)的人員,不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 都退休了,也不參加考核,沒有考核結果,自然不會有第13個月工資,這是政策規定。
二、以上說的是公務員,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6)59號)精神,嚴格意義上來說,事業單位從2006年工資套改後,就沒有了第13個月工資這一說(2006年前事業單位人員和公務員一樣都有),但在執行過程中,很多地方還在發,所以大多數地方的工作人員這幾年一直在領第13個月工資(你提問的地區就在發)。
在辦理退休手續過程中,如果沒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或者說在2013年1月份發工資時(辦理退休手續需要本人所在單位—所在單位的主管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編制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財政部門—主管單位—所在單位,這樣轉一圈才能完成,如果工資是由財政部門統一發放,那麼可以省去後兩步),最終的工資發放部門沒有接到變更工資的通知,那工資發放部門不知道此人已退休,就按在職人員對待,再發一次第13個月工資。如果在2013年1月發工資以前,已經領了退休工資,那麼以上的話,就是政策解釋了。
『捌』 我是一名教師任教三十一年,因病請假二年,無參加年終考核,今年退休時,人事部門,處以降級降資外罰,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希望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祝您早日解決,有幫助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