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組織離退休幹部外出旅遊
老年人出去旅遊,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建議有條件最好帶一名醫護人員陪同,回至於如何組織,當然是答單位領導人徵求相關退休幹部的意見後再做決定,一般風景秀麗,不建議爬山之類的風景區,最好在當地知名的旅遊公司的指導下安排旅遊計劃。。。
㈡ 退休人員外出打工所得收入怎麼交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來務總局《關於源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率20%
㈢ 退休人員外出打工所得收入怎麼交所得稅
按「工資薪金所得」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包括他的退休工資)。
稅率內表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不超容過500元的,稅率5%,速算扣除數為0;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25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稅率15
%,速算扣除數為125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稅率20
%,速算扣除數為37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稅率25%,速算扣除數為1375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稅率30%,速算扣除數為3375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35%,速算扣除數為6375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稅率40%,速算扣除數為1037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稅率45%,速算扣除數為15375
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收入-扣除標准
扣除標准為2000元(2008年3月1日以前為1600元)
㈣ 被告欠原告錢,法院已經判決,被告外出躲藏拒不還錢。被告已退休,每月有退休金,這個錢能執行嗎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抄是平等的,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必須履行,不能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其固定合法收入,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撥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中所提到的社會保障基金的性質是不同的。對於作為被執行人的離退休人員,在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人民法院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要求作為離退休人員統一發放機構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合法收入即離退休金、退休金。當然,離退休人員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人民法院在凍結、扣劃其離退休金、退休金時,應當參照當地的基本養老金保障標准,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再確定適當的凍結、扣劃數額。
㈤ 武威市離退休人員近期可以外出探親嗎
不可以,因為我還得以前,剛剛控制住,近期還是不要出去為好,等徹底消滅了病毒,世態真的平穩了,再出去吧!
㈥ 離退休職工黨員外出時間在好久可以轉到臨時居住地黨組織
離退休職工黨員在外地,
如果超過半年,就必須要把黨組織關系,
轉到臨時居住地黨組織的。
㈦ 組織離退休人員外出有制度規定嗎
不能出國!一般活動到單位黨委備案!
㈧ 退休人員外出飛機票能優惠嗎
飛機票價格由航空公司確定如何優惠,與是否退休沒有任何關系。
㈨ 該怎麼說服老年人外出旅遊,退休人員,所以也可以有這個條件,我們說全程我們兩個晚輩負責,雖然我現在
你好我看到的提問……我被你感動了!你說的很好很正確,人就要有一個感恩的心,你想版在他們還能權走動的時候,帶出去看看外面的世界,很好。我想說不是他們不想去、而是給你考慮的太多太多、年齡已算是壽星了,你們認為在這炎炎夏日帶他們走出去,合適嗎?他們一天能堅持幾個小時陪你一起看一起玩、你們要帶出去看看、我建議不要走得太遠、就在你們省內散散心何嘗不是一件好事呢?首先你要確定萬無一失、最後我給你出一主意、就給他們說,事情已經安排好了、錢也花了,如果不去分文不退,你就說的多一點,讓他們認為不去不行就OK啦……我的回答您是否滿意。
㈩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時需了解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間的用工關系能否按勞動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依據對該條的理解,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為勞務關系。另外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議紀要》第11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為勞動關系。
二、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能否按照工傷處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90號]第一條規定,離退休人員在原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不能比照工傷處理,生活困難的,可由企業酌情處理。但是依據前述對第一個問題的分析,離退休人員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的,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仍應按照工傷處理。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四、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能否列入破產財產予以分配?
根據《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作為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因此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應列入破產財產予以分配。
五、執行程序中能否劃扣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2002)13號]的規定,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總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但是,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六、離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醫療費而提起的訴訟應否視為勞動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訴訟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1993年4月15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追索醫療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勞辦發(1995)96號]的規定,職工退休後雖與原用人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其退休前在用人單位履行勞動義務是退休後享受退休金和醫療費的前提和基礎條件。因此,離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醫療費而提起的訴訟可視為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