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10月份退休、退休工資該從幾月份執行
及時辦理退休,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執行。
『貳』 下半月退休工資如何領
很多老人辛辛苦苦工作一輩子,就等著退休領養老金了。可是退休時還有一個事情未了,那就是工資待遇的銜接問題。
工資和養老金是如何銜接的呢?
其實,用人單位的責任是當勞動者提供了工作,用人單位給發放工資。同時,還要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退休手續。
如果是6月份到達退休年齡,6月份有用人單位辦理退休,7月份發養老金的情況是最正常的。
一般來講,職工在6月份到達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在6月份社保繳費到賬以後,為職工辦理退休手續。職工應當從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
即將退休了,最後一個月的工資還發嗎?應該如何計發呢?
中間的工資待遇,實際上職工5月份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一般會在6月份發放5月份的工資,在7月份為職工發放6月份的工資。養老金一般都是當月發放。條件較好的地區,是當月10日發放條件不好的地區,得等到當月的二十七八號發放。因此有的退休老人會在7月份即領到6月份的工資,又領到7月份的養老金。
實際上,問題卻往往復雜的多。6月份職工經常會因為已經到退休年齡,很多單位本著照顧老同志的原則,直接6月份就讓職工在家待崗了。
是不是應該發放待崗工資呢?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要求,非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的,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之內待遇應當正常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回家休息的,可以參照這一規定執行,也就是保證工資待遇不變,一直發放到退休為止。
即將退休了,最後一個月的工資還發嗎?應該如何計發呢?
可是反過來,如果職工覺得自己6月份到退休時間了,想在家早點休息。那麼,請個事假單位也批了。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發放工資,因為請事假的情況下,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又沒有特殊規定的話,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支付工資,但是社保要必須繳納。
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比如說,6月15日到達退休年齡,6月15日勞動合同就自動終止了。這種情況下,職工就可以不用上班,用人單位將前半個月的工資結清就可以。一般來說,職工待崗的話,用人單位也要正常發放工資,只需要將工資發放的勞動合同終止日就可以了。不過,一樣是社保必須當月繳納整月的。
很多情況下,具體的操作更加靈活,有的用人單位是發放的辦理退休手續的那一日,也有的單位是發放整月的。
除了待崗這一特殊情況,有的用人單位還會有內退的規定。有的職工可以提前幾年退出
『叄』 2020年2月28日退休,退休工資從幾月份開始執行
退休工資應該在2020年3月28日開始執行。
『肆』 企業職工退休工資從哪個月領取,是退休的當月,還是次月領導取
企業職工退休工資是從退休的次月領取的,退休的養老金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以浙江為例,根據《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下列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從其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後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滿十年的;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
(三)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的,參保人員個人可以按照當地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標准延繳。延繳後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4)退休人員次月執行退休工資嗎擴展閱讀: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下列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申請辦理退職的,從其辦理退職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後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繳費年限滿十年和2011年1月1日以後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參保人員;
(二)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參保人員。
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基本養老金應當根據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和物價增長幅度定期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伍』 公務員的退休工資,具體執行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退休工資是從其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的。
退休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退休生活費=退休前工資x80%。三年一調。
公務員退休養老金領取計算方法是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年齡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的計發月數要比正常退休的多。
病退人員的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上年省市職工平均工資*20%+95年底前推算存儲額本息/120+調節金)*(1-提前年限*2%)
正常退休的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全國是一樣的,但病退各省、市、區有一定區別,要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咨詢,以當地政策為准。
退休條件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條件分為年齡條件、工具條件和身體條件三方面。退休年齡條件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人口狀況,平均壽命,以及生產力供求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的。
國家公務員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國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條件是由國家公務員的養老保障必須貫徹權利與義務結合的原則決定的,國家公務員只有為國家提供一定的服務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
身體條件,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公(工)或因病致殘,確實喪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定退休,即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由任免機關命令其退休;一種是自願退休,即具備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條件之後,可自願申請退休。
『陸』 辦完退休手續什麼時間開始拿到退休工資
退休工資是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開始發放。
退休手續如下:
1、需要材料: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增發待遇資料及復印件(服現役檔案等)、一寸相片兩張、養老金繳費本或關系接續卡。
2、用人單位正常營業的單位職工辦理退休,由單位經辦人員在退休審核後5日以前將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賬號報待遇科,次月通過銀行代發上帳,銀行存摺到單位領取。
3、個體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時,才辦理退休審核通過後的次月,養老保險金直接打入繳費時開的銀行存摺。
(6)退休人員次月執行退休工資嗎擴展閱讀:
辦理手續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
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
『柒』 我是今年8月15日退休的,退休工資是從8月開始執行嗎國家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9月開始領取退休金,政策規定的是在生日的次月開始領取退休金
『捌』 退休工資是每月執行劃扣一次還是每年劃扣一次
強制 執行退休工資是每月劃扣一次;
司法機關執行部門給勞動保障部門協商,讓其每月劃扣該人的部分退休工資,以保證弱者的權利。
『玖』 法院能執行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嗎
退休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保留生活費用為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並參考其撫養和扶養的無勞動能力或無收入人員的數量。
(9)退休人員次月執行退休工資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