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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減下放退休職工

發布時間:2021-01-12 12:58:01

⑴ 二十實際60年代精減退休人員指的是哪些

從1960年下半年開始,國家為了克服連續3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暫時經濟困難,決定精簡下放幹部和職工。
國務院關於在精簡工作中妥善安置資產階級工商業者的若干具體規定 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在精簡工作中妥善安置資產階級工商業者的若干具體規定 1962年7月16日,國務院 為了在精簡工作中,貫徹國家對資產階級工商業者的既定政策,現根據《國務院關於精減職工安置辦法的若干規定》,作如下的具體規定。
一、對於國營、公私合營企業中在職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指全面公私合營高潮期間和以前參加公私合營的資本家、資本家代理人以及有定息的其他私方人員,下同)和他們的家屬(妻或夫),不下放農村。個別家在農村而又確系自願申請回鄉的,可以同意,但不要動員,更不能強迫。在這次精簡中,已經下放農村的,如非本人自願,應該調回,由原單位另行安排工作。 對於自願回鄉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應該按照《國務院關於精減職工安置辦法的若干規定》,給予各項回鄉待遇,資金不退,定息照發。一九六二年一月一日以來已經回鄉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如果未按上述規定領得回鄉待遇的,應該一律補發。
二、對於因企業關閉或被裁並且必須精減下來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不要下放農村;應該按照《國務院關於精減職工安置辦法的若干規定》,積極地、妥善地予以安置,務使每個人都有著落。對於其中有技術能力的或者有業務專長的工商業者,應該盡早地轉入其他企業安排適當工作。 對於一時確實不能安置的工商業者,在停止工作、等候安置期間,其工資(包括高薪部分)減發辦法和口糧供應標准,和職工一視同仁。
三、凡保留下來的企業,一般不要精減資產階級工商業者。如果個別企業因為工商業者過分集中,原單位對他們安排確有困難的,當地人民委員會應該負責就地通盤調整,妥善安排。
四、對於安置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其原有的工資(包括高薪部分)不變。 五、對於年老、體弱、多病,合乎退休條件的,或者雖然不具備退休條件,但本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按照《國務院關於處理資產階級工商業者退休問題的補充規定》,分別作退休安置或者准其請長假,列作編外。
六、對於縣和縣級以上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不精減,不下放農村。對其中某些人的工作必須加以調整的,應該安排相應的職務。他們原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一律不要降低。
七、對於生活確有困難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指生活確有困難的在職的、等候安置的、退休的以及請長假的人員),分別情況,由工商業聯合會或者企業單位酌情給予補助。
【你可以登陸中國國務院官方網站去查尋所以建國來國務院發布的任何文件】

⑵ 中共中央關於精減職工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是國內字幾號文件

在當時,這一通知是沒有編號的。
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關於精減職工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進行精減職工、減少城鎮人口的工作。為了使各地在這一工作中,在處理一些具體政策問題時有所依據,除了《中央工作會議關於減少城鎮人口和壓縮城鎮糧食銷量的九條辦法》中已經規定的以外,現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一、關於精減的對象
這次精減的主要對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來參加工作的來自農村的新職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學徒和正式工),使他們回到各自的家鄉,參加農業生產。當然,在完成精減計劃的前提下,新職工中已經成為企業生產中的骨乾和技術能手的,也可以不減。
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來自農村的職工,確是自願要求回鄉的,也可以准許離職回鄉。
原先就是城市居民的職工,不論新老,一般的都不精減。但是,某些一九五八年以來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如其因為家務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確實自願回家,回家之 後生活又有保障的,也可以准許離職回家;某些一九五七年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如其因為年老體弱,自願退休或退職的,也可以准許退休或退職。 對於老弱殘疾人員,不能採取甩包袱的態度,必須有了妥善的安置辦法之後,才可以處理。
二、關於被精減人員的待遇
(一)這次精減的職工,都按照離職處理,一律不用帶工資下放的辦法。 (二)一九五八年以來參加工作的新職工被精減時,除了發給他們當月的工資以外(當月工資的發法:工作不滿半個月的,發給半個月的工資;工作超過半個月的,發給全月的工資),另按照以下標准發給生產補助費:
(1)臨時工和合同工:工作在半年以上不滿二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工作在三年以上的,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人標准工資。工作不滿半年的不享受生產補助費的待遇。 (2)正式職工和學徒:工作不滿一年的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學徒為生活補貼);工作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人標准工資;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發給兩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工作在三年以上的,發給兩個半月的本人標准工資。
(三)精減一九五七年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按照退休、退職辦法處理。 (四)職工本人及其隨行的供養親屬回鄉所需的車旅費及途中伙食補助費,由原工作單位按照現行規定的標准發給。
(五)上述生產補助費和車旅費、途中伙食補助費,由各單位開支後,列入財務決算報銷,國家財政不另撥專款。少數虧損企業沒有錢開支這筆費用的,可以暫向銀行貸款墊支,然後由財政上照數歸還給銀行。
(六)職工本人及其隨行的供養親屬回鄉的時候,原工作單位和當地管理戶口的部門、糧食部門,應該幫助他們辦好轉移戶口和糧食關系的證明,並且按照以下標 准發給他們回鄉後一個月的口糧:原來糧食定量在三十斤以內的,按照原定量發給;原定量超過三十斤的,按照三十斤發給。另外,回鄉途中需用的糧票,也根據上 述標准按照旅途天數計算加發。對重災區、缺糧區和回鄉職工過
多的社、隊,各地可酌情多發給一部分口糧,但供應時間,最遲不能超過今年九月底。
以上各項待遇的規定,運用於中央和省、市、自治區直屬單位。各地現在自定的待遇標准如果低於以上規定的,是否改變,由省、市、自治區黨委決定。如果高於以 上規定的,應該改按以上規定執行。凡是過去精減的職工的待遇問題已經處理了的,不再重新處理。但是,對於那些符合這次精減的條件而現在仍是帶工資下放農村 的,則應該在做好思想教育的基礎上,改按現定的辦法處理。專(市)縣所屬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精減時的待遇問題,由省、市、自治區黨委另作規定。
三、關於回鄉後的安置工作
對於精減回鄉的職工,必須充分做好政治動員,要肯定他們對社會主義建設的貢獻,講清目前形勢和黨的政策,使他們樹立回鄉生產發展農業光榮的思想。並且要 向他們講明,將來經濟建設事業發展,需要從農村抽調勞動力時,他們可以被優先錄用。對於回鄉的職工,城鄉兩方面都必須做深入細致的工作,認真安排,負責到 底。職工一回到家鄉,當地黨的組織和社、隊幹部就應該熱情地、積極地幫助他們安家生產。回鄉後第二個月起的口糧要安排落實,當地安排有困難的時候應該立即 報告上級處理。住房有困難的要給解決住房問題。過去沒有分給自留地的要立即按照規定分給。同時幫助他們解決在小農具、自留地的種子以至生活用具等方面的實 際困難(各地商業部門對此應有準備,有些小農具可以從城裡帶回去一點)。總之,應該切實負責安排好他們的生產和生活。 四、關於在精減人員以後應該注意的事情
各地區和較大的企業單位在精減一批人員以後,應該及時地派人到回鄉職工較多的地方去了解情況和協助當地解決安置中的問題。同時各單位都必須立即切實加強 本單位內部的定員定額管理、糧食管理和工資基金管理,防止發生人減糧不減、人減錢不減的現象。減少一個人,就必須減少一個人的糧食,減少一個人的工資,嚴 格做到人、糧、錢三者相符;絕不允許虛報冒領糧食和工資。為此,各單位既要有減人的計劃,也要有減糧和減錢的計劃,同時貫徹實現。減人必須騰出房子,這些 房子應該交給當地人民委員會統一處理。因減人而餘下的設備、工具,原單位應該妥善保管,防止損毀,隨後由主管部門統一處理。 五、關於加強領導
精減職工、減少城鎮人口是一項十分重要而又復雜的工作,各級黨委必須加強領導,為了協助黨委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具體領導,從省、市、自治區直至縣(市)各 級黨委,都應該成立減少城鎮人口和精減職工工作的領導小組,並且設置辦事機構,專門負責這一工作。各級有關部門如公安、勞動、糧食、財政、銀行、鐵道、交 通、商業等部門,都應該積極參與這項工作,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協助各單位和農村人民公社共同把從精減、到旅途照顧、到回鄉安置等一系列的工作自始至終地切 實做好。有關地區之間,還必須加強聯系,特別是被減的人返回重災區的時候,更須預先聯系協商,作好各種安排,首先是糧食等生活方面的安排,而後才可以遣 送。總之,減人的決心必須大,時間必須抓緊,但是工作必須做好,力戒草率。
中 央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根據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⑶ 重慶關於60年代精減下放老職工回鄉務農,而現這批老職工年歲老了、當年為了響應黨的號召被精減下放回鄉

我是江蘇省的,我們省財政廳出台過《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實施辦法的通知》,你可查下你省是否有出台什麼政策。

⑷ 什麼是精簡退職老職工

是指:從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間精減退職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並發內給一次性退容職補助金的職工。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的身份確認依據:一是民政局救災救濟科在1979年—1981年期間核定的花名冊,二是1981年統一登記的原始登記審批表,三是當時下放時主管單位的發放的精減下放證

⑸ 60年代精簡下放是根據什麼政策、文件

根據《國務院關於精減職工安置辦法的若干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對於國營、公私合營企業中在職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指全面公私合營高潮期間和以前參加公私合營的資本家、資本家代理人以及有定息的其他私方人員,下同)和他們的家屬(妻或夫),不下放農村。個別家在農村而又確系自願申請回鄉的,可以同意,但不要動員,更不能強迫。
2、對於因企業關閉或被裁並且必須精減下來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不要下放農村;應該按照《國務院關於精減職工安置辦法的若干規定》,積極地、妥善地予以安置,務使每個人都有著落。對於其中有技術能力的或者有業務專長的工商業者,應該盡早地轉入其他企業安排適當工作。
3、凡保留下來的企業,一般不要精減資產階級工商業者。如果個別企業因為工商業者過分集中,原單位對他們安排確有困難的,當地人民委員會應該負責就地通盤調整,妥善安排。
4、對於安置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其原有的工資(包括高薪部分)不變。
5、對於年老、體弱、多病,合乎退休條件的,或者雖然不具備退休條件,但本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按照《國務院關於處理資產階級工商業者退休問題的補充規定》,分別作退休安置或者准其請長假,列作編外。
6、對於縣和縣級以上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不精減,不下放農村。對其中某些人的工作必須加以調整的,應該安排相應的職務。他們原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一律不要降低。
7、對於生活確有困難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指生活確有困難的在職的、等候安置的、退休的以及請長假的人員),分別情況,由工商業聯合會或者企業單位酌情給予補助。

拓展資料:
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是指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響應黨和國家號召,精簡下放到農村安家落戶的老職工。

⑹ 我是62年山東精減下放人員,現在已經領到救濟補助,想問一下現在退職補助是否還會提升一些

除了低保,應該有專向的補助,您可以去當地民政部門咨詢一下。還有一個文件,不知對您有用沒

【全文】 【法寶引證碼】CLI.2.341

國務院關於精減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問題的通知
(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3篇 地方法規4篇)
在國民經濟調整期間精減退職的老職工的救濟問題,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國務院關於精減職工安置辦法的若干規定》和中央精簡小組一九六四年八月五日的電報中曾有規定。各地貫徹執行以後,解決了相當一部分退職老職工的生活問題,但目前仍有一部分人的困難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為了切實做好退職老職工的救濟工作,特作如下通告:

一、對於從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達之日期間精減退職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並發給了一次性退職補助金的職工,凡是現在全部或者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年老體弱,或者長期患病影響勞動較大,而家庭生活無依靠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月發給本人原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救濟費①(以下簡稱救濟費)。

二、凡是已經按月享受本人原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救濟費的退職老弱殘職工,從本通知下達後的下一個月起,一律改為按本人原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發給救濟費。

三、退職老弱職工所領取救濟費,除了作為本人生活費(稍高於當地一般居民)以外,所余部分,應當作為家庭收入;其家庭生活仍有困難的,再按照社會救濟標准給予救濟。

四、凡享受救濟費的退職老弱或職工本人的醫療費用,憑醫療單位的收費憑證由民政部門補助三分之二,本人負擔三分之一。

五、退職的老弱殘職工,享受救濟以後,他們原來所領的一次性退職補助金,一般地可以不再扣還;但對那些退職不久而所領取的退職補助金數額較大的,可以酌情扣還。

六、退職老弱殘職工申請救濟費時,必須持有原精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證明(證明內容為參加工作時間、退職時間、原標准工資數額),原單位撤銷的,由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證明,經縣、市以上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後發給救濟證按月給以救濟。

七、對於從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達之日期間精減退職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中, 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身體條件而生活困難的,由民政部門給以社會救濟,應使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一般居民;職工本人的疾病醫療費用,如果本人負擔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可給予適當救濟。

八、上述各項費用,均從退職老弱殘職工救濟費項目中開支①。

九、各級政府,特別是縣、市人民委員會,對已精減退職的職工,尤其是對那些到農村安家落戶的退職職工,應當切實做好安置工作;要教育基層幹部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同時要加強他們的政治思想教育。各地還要經常對這項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凡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規定精神不符的,均以本通知為准。
chl_341

⑺ 精減退職老職工現在是否還能辦理

一、所有精減退職工申報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所有對象必須同時具備省里文件內規容定的「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精減退職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固定職工,且退職後沒有重新參加工作,無經濟來源的」6個條件。
2、為確保新增對象身份的真實性,經請示省民政廳同意,新增對象須持原精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證明(證明內容為參加工作時間、退職時間、原標准工資數額)外,還必須持有精減下放證或原單位精減下發名單等原始有效的證件或證明,如無原始有效證件證明,視為非精減下放人員。
3、已享受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的精減退職老職工不再享受此項生活救助。
4、跨省安置對象的救濟問題。本省精減退職老職工安置在外省,已由外省發放了救濟費的,不執行這次提標規定;安置在外省,尚未享受救濟的新增對象,由原單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發放;當時安置在本省,後由於種種原因遷移到外省,尚未享受救濟的新增對象,由第一安置地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發放。
5、此前已在原單位辦理(享受)生活救濟的老職工,不能再轉入民政部門辦理。
6、新增對象和提標對象的救濟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50元。
二、各地政策執行不一致,想咨詢當地辦理政策可以向當地民政局詢問。

⑻ 62年國家困難時精簡下放職工

1962年7月16日,國務院復

為了在精簡制工作中,貫徹國家對資產階級工商業者的既定政策,現根據《國務院關於精減職工安置辦法的若干規定》,作如下的具體規定。
http://..com/question/84612621.html

⑼ 什麼是精減退職老職工

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是指:從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間精減專退職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參加屬工作並發給一次性退職補助金的職工。
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的身份確認依據:一是民政局救災救濟科在1979年—1981年期間核定的花名冊,二是1981年統一登記的原始登記審批表,三是當時下放時主管單位的發放的精減下放證。
本市單位精減下放的人員如當時有工作而註明暫不定補的,因年老體弱,家境困難,而又無社保及其他經濟來源的,可向民政局提出申請,經對照政策審核後,符合政策條件的可到市民政局救災救濟科按程序辦理定補手續。
外省市單位精減回宜興的,按政策(蘇民城字[81]第20號)我市不發生活補助費。建議:可向原單位反映,如原單位不存在或不受理則可向原單位所在地民政部門反映。
目前我市精減退職老職工共有1785人,其中40%精退老職工130人,六十年代326人,破產企業1329人,定補標准:40%精退老職工每月在435元至615元之間;六十年代精退老職工每月在427元至615元之間;破產企業精退老職工每月在380元至414元之間。

⑽ 62年山東精減下放人員退職補助標準是多少

應該有的吧.退職待遇 是指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在不符合退休條件下按照規定退職而規定的保險待遇。職工退職的條件是: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因年老體弱,經醫院證明,勞動委員會確認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作,本單位確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備條件的;本人自願退職,而其退職對本單位生產或工作並無妨礙的。凡具備上述之一條件的,均可享受職工退職待遇。它包括;退職生活費、醫療待遇、死亡待遇。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的40%的生活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工人的退職費,企業單位的由企業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由退職工人居住地縣級行政部門分別預算支付。退職人員的醫療待遇、建國前參加工作的幹部,符合離休條件的,可辦理離休(薪金制的幹部辦至1948年底)。1978年至1985年,全縣有1,697個辦理了離休。其中1978年1名,1980年73名。1982年至1985年由退休改為離休的1,427名,1983年86名,1984年53名,1985年57名。離休人員的生活待遇:工資照發;住公房每人發安家費150元,回原籍和農村安家者原每人發安家費300元,建房補助費2,000元。自1984年7月2日起,建房補助費視其單職工或雙職工,分別發給3,000元或2,500元;1980年始,照顧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當工人;政治待遇不變,生活略微從優。對1937年7月6日、1942年12月30日、1945年9月2日前三個時期入伍的,分別增發二個月、一個半月、一個月的工資。離休後,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和子女或回原籍往返的車船費;身體癱瘓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發36元護理費。自1983年7月始,每月發護理費45元。退休:截止1985年,全縣辦理退休幹部3,616人。其中1956年至1978年6月1,241人,1980年1,070人,1981年89人,1982年168人,1983年149人,1984年80人,1985年10人。退休人員的生活待遇:住公房者每人發安家費150元,回原籍或到農村安家者,發安家費300元,建房補助費1,000元。自1984年7月2日起,視其單職工或雙職工,分別發建房費2,500元或2,000元。工資根據入伍時間按60%或80%發給。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薪金制幹部,按工資的80%發給。照顧一名符合條件的子女當工人。退職:1952年至1984年,全縣辦理退職手續的幹部2,667人,其中1955年至1957年231人,1958年至1978年2,436人。其待遇:按入伍時間分別發給一次性退職金。退職金總額為本人數個月的工資,最多不超過本人30個月的工資。自1978年起,退職費由一次性發給改為按月發給。數量為本人標准工資的40%,最低數為26元,享受公費醫療。易地安家的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照顧一名符合條件的子女當工人。從1983年起,根據國務院文件規定,幹部離休、退休、退職後,子女不再頂替。平度縣於同年9月9日起執行。為解決部分老幹部生活待遇問題,1981年12月,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局、省財政廳、省衛生廳聯合發出通知:對1957年、1958年整編時系1945年9月2日前參加工作退職的幹部,每月發生活費26元。享受公費醫療。退職時年滿50周歲或因病退職有明確記載的,可辦退休或離休。我縣符合上述條件的有6人辦了離休。1985年4月23日,山東省勞動局、財政廳、民政廳、人事局聯合發出解決精減退職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通知。我縣對1957年底前參加工作,於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退職的幹部,按建國前參加工作或建國後參加工作,每月分別發給20元或15元的生活補助費。
死亡待遇同在職職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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