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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職人員處分條例退休人員

發布時間:2021-01-12 05:00:56

㈠ 關於對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的處理規定

關於對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的處理規定:

《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四條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第五條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七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時,應當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的情況,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件。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因私事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第八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中,應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逾期滯留。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第十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的,公安機關違反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1)國家公職人員處分條例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公職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區管領導幹部由區委組織部負責審批,一般幹部按區供銷社的請假審批程序進行報備與審批(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科室和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報主要領導簽批)。

同時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共產黨員須按照區直機關黨工委的相關規定,另行報備審批。出國(境)人員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逾期滯留。

㈡ 最新規定的人事局公務員被判刑後退休待遇怎麼享受 罪

一、在職期間被判刑

判刑前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與刑滿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繳費年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 = 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二、退休後被判刑

公務員退休之後就沒有工資,只有退休金(養老金)。退休之後被判刑的,沒有養老金,刑滿後發放生活費。

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
《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104號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
(五)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六)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㈢ 公職人員被判刑後有退休金嗎

不被開除公職有退休金,只是會相應減少。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公務員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

2、公務員退休後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

3、公務員退休後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

4、公務員退休後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准執行。

5、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6、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3)國家公職人員處分條例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除外)和機關工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如單位未給予開除處分的,停發工資待遇,不計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安排了臨時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生活費。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參考資料:黑龍江省清河林業局政務公開信息平台: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㈣ 國家公職人員由於經濟犯罪,刑滿後,還有養老金嗎

公職人員被判刑後給予開除公職處分的沒有退休金。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二條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4)國家公職人員處分條例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㈤ 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退休後判刑的處理規定

1、公務員已退休,但因在職期間違法被判刑的,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則停發退休金,但發給生活費;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停發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2、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3、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的相關規定,國家公務員如果因為犯罪而被羈押(如最終被證明無罪,可事後補發所停發退休金)、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但是應發放生活費。
4、綜上,如果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因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應發給生活費,而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

㈥ 公務員退休後違紀行為如何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6)國家公職人員處分條例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廣安市紀委對外公布:兩名已退休4年的民警,因任內嚴重違紀受到了降低退休待遇等處分。

據介紹,陳和平,陰明,均為廣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退休幹部,分別於2010年6月和2010年10月退休。經查,陳和平與陰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兩人行為均已構成嚴重違紀。

對於陳和平的處理,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經廣安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決定,因其已退休,不再給予處分,按規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降低其退休待遇。

對於陰明的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廣安市紀委常委會議、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陰明開除黨籍處分,並按規定降低其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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