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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企業退休幹部病逝撫恤金

發布時間:2021-01-12 01:25:36

① 國家公務員退休幹部死後有什麼補助

有一次性撫恤金。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內放標准調整為:容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1)山東企業退休幹部病逝撫恤金擴展閱讀:

公務員相關補助規定:

1、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2、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3、國家公務員還可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病假待遇、產假待遇和年休假待遇等。公務員福利經費的來源,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從行政經費中提取。

② 山東省聊城市退休幹部死亡喪葬費

一次性救濟費和喪葬費補助縣、市、區都是統一的標准。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回)死亡後,有直系親屬的,發給答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費。其標准為:職工因工死亡的,發給2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撫恤金;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高於上述標準的,可以按原規定執行。」該負責人說,至於喪葬費補助,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去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准均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
「遺屬補助,聊城有兩個標准,有的縣與市裡執行的標准不一樣。」該負責人表示,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因工死亡後,符合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的相關規定執行,東昌府區、臨清市、高唐縣、茌平縣為200元;冠縣、莘縣、陽谷縣、東阿縣為18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職工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遺屬的補助標准還可按規定的比例提高。

③ 山東泰安離休幹部死亡撫恤金

按照以下文件辦理

民政部 人事部 財政部

文 件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④ 退休幹部死亡撫恤金

幹部不論是哪一年退休的,去世後在政策上相同。 一般發個月退休金的撫恤金,3個月退休金的喪葬費。 子女未滿18周歲的可以發定期補助費。 離休幹部離休前享受地市級政治生活待遇的,應在省報發消息。

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務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

⑤ 曾參加過解放戰爭,在青島企業離休老幹部的喪葬費及撫恤金的發放標准及發放部門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文件
中 共 山 東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魯人社[2009]47號
關於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市委老幹部局,省直有關部門和有關企業,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為落實離休幹部待遇的有關規定,參照省民政廳、省人事廳、省財政廳《轉發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魯民[2007]41號)精神,經研究,現就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從2004年10月1日起,離休人員死亡被批准為烈士的,發給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離休費的撫恤金;因公犧牲的,發給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離休費的撫恤金;病故的,發給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休費的撫恤金。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一)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休費為基數計發。基本離休費為本人離休時計發的基本離休費和本人離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休費之和。
(二)200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前已死亡,並按魯勞發[1993]343號文件規定領取了一次性撫恤金的,應按本通知上述規定標准和計發辦法重新計算離休人員死亡時的一次性撫恤金,差額部分應予補發。
三、發放一次性撫恤金及應補發的差額部分所需費用,已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沒有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中 共 山 東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魯勞社〔2003〕53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准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准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業為逝世職工舉行遺體告別的費用,包括租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開支,由企業據實報銷。
三、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亦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⑥ 山東省農行退休幹部去世撫恤金大約有多少

你好,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社保部門要向其遺屬發放喪葬費和一次性專撫恤金。
喪葬費一屬般幾千元左右。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

⑦ 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一次性領幾個月工資

一、企事業退休人員去世後可以領多幾個月工資?

如果是事業單位的話

1、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後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喪葬費7000元,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最後一月工資標准計算20個月,遺屬無固定生活來源可以按月領取生活補助。

如果是企業單位的話

1、退休工人死亡後可以領取的待遇按各省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規定執行的。

2、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准: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應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准: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准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職業退休職工喪葬費領取流程(原單位已無)

二、退休人員死亡補助的發放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 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信息來源網易找法網-企事業退休人員去世後可領幾個月工資

⑧ 山東省電信離休老幹部病故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

根據民發〔2007〕64號《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內法的通知》:容「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
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國家機關離休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休費為基數計發。

⑨ 山東省淄博市建國前企業離休幹部撫恤金

財 政 部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務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⑩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業退休幹部去世後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按什麼標准發放

按目前的規定,企業單位:
①喪葬補助費: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標准支付;
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標准支付。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撫待遇標准每年是不同的,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加而不斷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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