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休老幹部去世後的撫恤金是如何給的
企業單位與事來業單位退休人員源的喪撫待遇政策是不同的。
1、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喪撫待遇為:
①喪葬費:5000元;
②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基本離退休費。
2、企業單位:
①喪葬補助費: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標准支付;
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標准支付。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撫待遇標准每年是不同的,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加而不斷調整。
Ⅱ 退休幹部死亡撫恤金
幹部不論是哪一年退休的,去世後在政策上相同。 一般發個月退休金的撫恤金,3個月退休金的喪葬費。 子女未滿18周歲的可以發定期補助費。 離休幹部離休前享受地市級政治生活待遇的,應在省報發消息。
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務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
Ⅲ 退休老幹部的死亡撫恤金
民發〔2007〕64號《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自回2004年10月答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國家機關離休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休費為基數計發。
自己結合實際情況算算吧,一般單位都不會就這個錢打折扣,一是出於同情,二是貪這個錢,怕你老公半夜找他算賬
Ⅳ 離休幹部死亡後撫恤金最新標準是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4)離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作用擴展閱讀:
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
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准、「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准、「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
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補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參戰參試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元,達到每月35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提高後,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准分別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別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准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我國撫恤金主要有兩種:
一為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二為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此外,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金等。
Ⅳ 離退休幹部去世後撫恤金應該由哪些人享受
按照民政部民發2011【192】號文件精神,自2011年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內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容發放標准調整為: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按照民發2007【64】號文件精神,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計發基數。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
你奶奶可以按月享受遺屬補助,具體標准以當地人社部門規定為准。
Ⅵ 關於退休老幹部死後喪葬費撫恤金是多少
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退休)人員死亡後,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
目前的最新標準是:死亡後被追認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
至於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准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
(6)離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作用擴展閱讀:
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Ⅶ 關於離休老幹部死亡撫恤金問題
按照民政部民發2011【192】號文件精神,自2011年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版亡,一次性撫恤權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按照民發2007【64】號文件精神,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計發基數。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
你奶奶可以按月享受遺屬補助,具體標准以當地人社部門規定為准。
Ⅷ 離休老幹部死亡撫恤金問題
按照民政部民發2011【192】號文件精神,自2011年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專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屬放標准調整為: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按照民發2007【64】號文件精神,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計發基數。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
你奶奶可以按月享受遺屬補助,具體標准以當地人社部門規定為准。
Ⅸ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去世的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費等有多少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
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2、撫恤金一般是二十個月的工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可以看出,2011年,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下發的文件,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進行調整,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此文件中沒有提及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依然執行2007年下發的規定: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病故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Ⅹ 關於離休幹部病故的撫恤金問題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1—4級因工傷殘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
冀勞社辦【2004】48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行業統籌企業、中央直屬軍工企業:
冀勞【1998】65號文件於1998年9月底實施以前,企業發生的1—4級傷殘人員中,部分已按離退休處理並納入了養老保險統籌范圍。這類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按月發放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都是按照當時工傷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的。從2004年1月1日起,國務院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後,對企業1-4級傷殘人員死亡後的有關待遇作了調整。為使我省1998年9月底以前已經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的1-4級傷殘離退休人員與參加工傷保險的1-4級傷殘人員死亡後有關待遇在執行政策上保持一致,現就已納入統籌的企業1-4級傷殘人員死亡後的有關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 998年9月底以前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1-4級因工傷殘退休
人員,2004年1月1日後死亡的,喪葬補助金標准為6個月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按月發放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發基數改按本人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1992年底以前因工傷殘的,計發基數按本人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檔案標准工資的平均數確定;計發標准為:配偶每月按計發基數的40%、其他親屬每月按計發基數的30%鰥寡老人或孤兒在此基礎上再增加10%的標准發給。
二、 2003年底以前已經死亡的1-4級因工傷殘離退休人員,其有關待遇已
按原規定處理的不再改變,其中其供養親屬已按原規定按月計發的撫恤金,從2004年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我省對工傷同類人員的撫恤金標准調整辦法執行。
三、1998年9月底以前已經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1-4級因工傷殘人員中,屬於離休幹部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退休的建國前老工人,2004年1月1日後死亡的,供養親屬有關待遇項目和標准以及資金渠道。按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冀勞社【2004】5號文件規定辦理。具體標准為:喪葬補助金400元;一次性供養親屬撫恤金為死者生前10個月的基本離休金;按月發放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按冀人發【2003】5號文件規定的標准發給。(保定市: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156元。)
對於下列人員在以上基礎上再增加20%:
1、 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
2、 經組織確認因工犧牲、死亡遺屬;
3、 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幹部以及副省級及其以上幹部的遺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