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單位後勤老領導退休應做什麼工作交接
二、交接內容
1.工作交接:單位辦公會議確定的分管工作;崗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臨時接受尚未辦理結束的工作。
2.文件交接:屬於本人保管的各類文件、資料、記錄等;其他與原崗位工作有關的資料。
文件交接時應註明文件編號、題目等。
3.設備交接:凡在原崗位工作時使用的,用公款購置並配給個人使用的辦公設備、物品、書籍等均屬於移交范圍。
4.財務交接:單位主管領導及在原工作崗位涉及財務、資產管理的人員應將財務管理、收支狀況、資產情況和尚未辦理結算手續的財務、資產賬目列入交接內容。
財務人員在崗位調動交接時,應重點移交本人所管理的賬目、單據、現金及尚未結算的賬目等。
5.重要事項交接:本人在崗時尚未處理完並需列入移交的問題;單位工作運行特點及應注意的問題;重點部門、重點崗位須注意的事項等。
三、交接時限
1.集團總經理、黨委書記、副總經理、工會主席、總工程師等自崗位工作調動通知下發之日起十五天內完成全部工作的交接手續。
2.集團總經理助理、各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含幼兒園園長、副園長)、黨支部書記、集團黨政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各職能部門主任自崗位工作調動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周內完成全部工作的交接手續。
3.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自崗位工作調動通知下發之日起三天內完成全部工作的交接手續。
四、交接方式
1.公司副總經理級以上管理幹部調離本單位或在本單位內進行崗位調整時,應填寫《z後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並在原任職單位辦公會成員及接任幹部參加的工作交接會上進行交接。
2.其他崗位人員在工作交接時,應填寫《z後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並在原工作崗位單位召開由班組長及接任人參加的工作交接會上進行交接。
五、崗位工作交接要求
1.凡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的人員在崗位變動時,必須按照本規定辦理崗位工作交接手續。
2.移交人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認真如實填寫《z後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
3.接收人員應按照《z後勤集團崗位www.fdcew.com工作交接記錄表》逐項接收。對移交的文件、資料、記錄和辦公設備、物品、書籍等逐件點驗。
4.交接後雙方應在《z後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簽名,並註明交接日期。
5.因工作需要留用的固定資產,須經集團分管領導同意。調離原單位的應到集團資產管理部辦理固定資產調撥手續。
六、《z後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一式兩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接收人員所執《z後勤集團崗位工作交接記錄表》應交本單位存檔保管。
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集團辦字〔 2005 〕5號《關於做好崗位工作交接的通知》同時廢止。
Ⅱ 單位會計6月份退休什麼時間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會計六月份退休,要提前一個月辦理交接手續,快點,不同於其他的行業,應提前辦理這些手續,因為有很多事物非常繁雜,報表之類的,做點結賬,交接手續應該及早辦理,越早越好。
Ⅲ 我是單位人事現即將退休,怎麼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會有人按排辦交接手續的
Ⅳ 退休後與工作單位辦理交接一般多長時間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辭職,那麼要提前30天申請辭職,按照公專司人事部規屬定辦理離職手續,一般只需一個星期找各部門經理簽字,然後,再需要一個星期與接手的同事交接工作。但勞動者沒有做滿30天的,公司會扣工資來抵社保費用的。
Ⅳ 我還有兩年就要退休了 做了十多年的財務工作希望在退休前交接 怎麼向領導提出
這個不會你向領導提出交接的。因為你距退休年嶺還相差=年的時間。這個問題一般會在你離退體前幾個月。領導到那時會招工人的,招來後先讓人接觸。然後你退休時再交接的。
Ⅵ 財務憑證有保管人員會計退休還用交接嗎
必須交接的,要把經手的財務賬目一一交接清楚,即使有出納保管財務憑證也不可以,你的工作交接必不可少。
Ⅶ 老會計退休有權利封存舊賬嗎
會計移交有法可依,離職會計必須全面移交,不得將會計資料自己封存。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財政部1996財會字19號]
第三節 會計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三十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注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十二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范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並、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Ⅷ 會計工作我已交接11年我已退休我還有責任調整往年賬嗎
你已退休,而且抄工作已襲交接11年,你調整往年做的不妥的帳,想法是對的,但是你退休了工作交接了,你實際上也不能夠調整帳了,但是你可以告訴現任會計以前不妥帳的情況,建議把以前的帳調整好。
至於調不調整現任會計根據現在實際情況做決定。我的建議已經過了11年了不改也罷,因為沒有嚴重的偷稅漏稅稅務也不會來追究過了11年的帳,你跟會計說明白是了了你的心事,心裡就舒坦了。
Ⅸ 離退休人員移交社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區分本地或外地戶籍人員,應當自起薪之月起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您離開的用人單位到外地工作,可以申請辦理社保關系轉移手續或者暫時不轉移保留在原地。
社保關系從市區統籌范圍轉出辦理流程:1.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持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社會保險卡》、《蘇州市區參保職工跨統籌區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2.社保經辦機構審核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情況,並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對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進行清算,有實際結余額的,直接支付給本人,超支的,則由個人補足差額。3.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亂笑辦妥參保手續後,持《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接續申請。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與本地區社保經辦機構聯系辦理轉移手續。
企業職工基清信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含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由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單位持相關材料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繳費年限、繳費工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等情況,核定退休類別、退休時間及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如下:1.1996年1月1日後退休、退職的人員,答陪輪每月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中除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外的部分;2.1995年底前已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3.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後繼續支付的養老金;4.按照國家、省、市規定,歷次養老金正常調整中調整增發的金額;5.參保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6.參保人員死亡後列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中199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死亡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先從個人賬戶個人繳納部分儲存額或余額中支付,支付完後繼續在統籌基金中列支);7.按照國家、省、市規定,列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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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交接中,發現前任會計(即將退休)賬務錯亂,後任會計是否可以不接收
《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這兩個文件法規,都沒有對交接前的工作(即前任會計工作好壞)做明確要求
根據立法精神,法律沒做要求的,司法時視為不違反。
實際工作中,接收會計一般不對前任會計工作負責。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交接做以下明確規定:
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交接前的准備工作。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准備工作:
①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③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①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④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轉載自經濟生活網http://www.economicdaily.com.cn,請保留此標記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為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通過監交,保證雙方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流於形式,保證會計工作不因人員變動而受影響;保證交接雙方處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一方以大壓小,以強凌弱,或採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移交清冊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
(4)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①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③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移交人與接交人的會計責任,《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三十五條也明確規定: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說如果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那麼他就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即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也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經交接而推卸責任;如果所發現的會計資料真實性、合法性方面的問題不在原移交人員的經辦期間發生,而是在其後,則不應有原移交人員承擔責任,而應有接管人員承擔責任。
因此,簡單來說,賬務上的交接就是接收人員應該以會計期間為界,讓移交人員結出各賬戶余額並形成科目余額表,接收人員按余額表對以後工作負責,移交人員對以前的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