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黑龍江什黑河市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取暖費為什麼沒發放
你可以到政府的有關部門就能問到黑龍江審核是2019年起對退休人員的取暖費的發放問題。
⑵ 黑龍江省綏棱縣退休企業職工為什麼沒有取暖費
哪裡的退休工人都有取暖費,東北的還要多一些,可以去民政咨詢咨詢。
⑶ 黑龍江省大慶市取暖費為什麼不發
當年是當期取暖費,為什麼不發這個取暖費的費用,應該找找物業問一問。
⑷ 黑龍江省退休人員為什麼沒有取暖費
那要看你單位的待遇了,有些單位就是沒有取暖費的啊,如果是國企員工,退休是有取暖費的。
⑸ 黑龍江省黑河市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取暖費為什麼沒發放
這個誰也不會知道,你得需要到當地社保局咨詢了。
⑹ 黑龍江省有關於下崗職工減收取暖費的正式文件嗎
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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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5年4月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展城市供熱事業,加強城市供用熱管理,保護環境,節約能源,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熱(以下簡稱供熱),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由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為熱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身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熱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供熱實行市場化經營,引人競爭機制,鼓勵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投資、經營。
供熱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供熱單位應當具備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市場准人條件。
供熱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發展集中供熱,限制並限期取消分散鍋爐供熱。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供熱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行署,下同)、縣(市,下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省農墾總局、省森林工業總局負責本系統小城鎮的供熱管理衛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財政、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參與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供熱事業的管理和監督,鼓勵研究、推廣、採用建築節能技術以及先進的供熱方式、技術和設備,提高供熱的科學技術水平和供熱質量。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供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供熱專項規劃。供熱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市、縣供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編制供熱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遠近結合、分期實施的原則。應當重點支持發展熱電聯產和區域鍋爐供熱,逐年提高熱電聯產在集中供熱中所佔的比重。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供熱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並經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條新建居住建築的供熱系統應當實行分戶循環、分戶控制,逐步達到分戶計量。
市、縣人民政府對現有的居民室內單管循環供熱系統,應當制定計劃,逐步改造。
居民室內供熱系統改造工程,應當嚴格執行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因違反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
供熱工程峻工後,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質量峻工驗收時,應當邀請有關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工程專項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不得投人使用。
第十二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管網的范圍內,不得批准新建、擴建燃煤自備熱電廠和永久性燃煤鍋爐。
熱電聯產供熱范圍以外的新建房屋和舊城改造,應當實行區域鍋爐供熱;在區域鍋爐供熱管網敷設范圍內,供熱單位有能力提供熱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鍋爐供熱工程。
市、縣人民政府對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范圍內已有的分散鍋爐,應當制定計劃限期拆除或者改造後並入集中供熱。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發展與熱源工程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的城市熱力管網建設,並與城市市政設施建設相協調。
第十四條新建的房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供熱工程建設配套費。
分散鍋爐改造後並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可以減免供熱工程建設配套費,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供熱工程建設配套費由市、縣供熱主管部門合同當地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報省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的供熱工程建設配套費,應當用於供熱工程建設,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三章供熱與用熱
第十六條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當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合同應當使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制的示範文本。
第十七條熱源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確保供熱單位取得所需的熱量。
供熱單位臨時增加或者減少所需熱量,應當徵得熱源單位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需要供熱單位供熱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協議。
第十八條供熱單位應當自行建設、管理熱源廠區外至住宅小區或者單體建築用地規劃紅線以外的供熱設施。住宅小區或者單體建築用地紅線內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建設。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不得超負荷運行。
第十九條電力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以滿足熱負荷為主要目標制定熱電廠的電力生產、供應計劃,不得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廠對外供熱。
第二十條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停熱八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並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
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停熱72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的,應當給用民適當補償。
第二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規定並公布當地居民供熱起止時間。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
第二十二條在供熱期限內,居民居室內六時至二十一時的溫度應當達到18℃以上,其他時間不得低於16℃。
檢測居民主內溫度時,應當以卧室門進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一點四米處為檢測點檢測。
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及其檢測方法,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三條用戶要求停止供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停熱協議。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戶用熱或者影響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不得停止用熱。
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向供熱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用戶更名的,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用熱合同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連接或者隔斷供熱實施;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供熱管線或者散熱器;
(三)擅自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者放水裝置;
(四)擅自改變熱用途;
(五)其他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質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用戶室內溫度低於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者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供熱單位應當自投訴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採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處理方案。自用戶投訴之時起至七十二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准熱價退還用戶熱費;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由供熱單位向熱源單位追償。
供熱單位既未採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賠償責任的,用戶可以向供熱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質量和服務進行檢查監督,設置用戶投訴電話及時處理投訴人反映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室內溫度低於本條例規定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予賠償:
(一) 未按照規定交納熱費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
(三)室內裝修遮擋散熱器嚴重影響供熱效果的;
(四)未採取正常保溫措施的。
因上述原因給其他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八條供熱單位的司爐和維修人員,應當經過供熱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技術和安全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章熱費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縣供熱主管部門可以分別核定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分散鍋爐供熱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標准。
熱價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主管部門核定並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分散鍋爐供熱和節能建築的熱價,可以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分別核定。
第三十條安裝用熱計量儀表的用戶,熱費按照儀表讀數計收。
未安裝用熱計量儀表的居民用戶,熱費應當按照房屋的使用面職(包括用熱陽台)計收。已經按照建築面積計收熱費的,應當逐步過渡到按照使用面積計收。
非居民用戶按照房屋建築面積或者使用面積收費的,應當以建築層高三米二為基數計收。層高超過三點二米的,每超過零點一米,加收基本熱價的百分之三,文化、教育、體育以及保護建築等公益性設施加收至百分之百為止。
用熱計量儀表應當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方可使用。
熱源價格應當以熱能的法定計量單位為計價單位。
本條第二款所稱房屋使用面職的確定辦怯,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制定。
第三十一條用戶熱費應當直接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
新建房屋未交付購房人使用前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租賃房屋的熱費,由房屋所有人交納,但承租公有住房的,熱費由房屋承租人交納。
第三十二條熱費交納期限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使用蒸汽的用戶,應當在每月十日前按照本月計劃用熱量的百分之五十預交熱費,月底結清。
第三十三條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供熱單位可以自逾期之曰起,接照所欠熱費總額的干分之一按日加收滯納金; 逾期三十日仍未交納的,供熱單位可以對其暫緩供熱、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但不得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
用戶逾期拒不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供熱單位的收費人員在收費時,應當佩帶統一標志,文明服務。
用戶不得拒絕、阻撓收費人員登門收費。
第三十五條向居民供熱的用水價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結算。
第三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完善供熱保障機制和供熱風險防範機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的用戶和其他困難用戶的用熱,防範供熱風險、保證供熱安全。
第五章供熱設施管理
第三十七條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的供熱設施定期進行吹掃清洗、維修養護,保障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在國家規定的供熱設施的地面、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挖坑、掘土、打樁;
(三)爆破作業;
(四)堆放垃圾、雜物;
(五)排放污水、廢水;
(六)其他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供熱管網、標志、井蓋、閥門、儀表等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拆卸或者移動。
第四十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查詢有關供熱設施以及地下管網情況。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
第四十一條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由產權人負責。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產權,歸房屋所有人所有。
居民用戶入戶管網及樓內的共用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由供熱單位負責。所發生的費用應當計入熱費成本,標准由價格主管核定。
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應當委託供熱單位實施,供熱單位應當及時維修、養護,不得拒絕。其費用已經計入熱費成本的,供熱單位不得另行收費。
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統一更新、改造供熱設施所需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合理確定。
在供熱工程保修期內的更新、改造、維修和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熱源出口處的計量儀表,由熱源單位負責安裝、維修和管理,供熱單位負責監督;單位用戶、住宅小區庭院管網進口處的計量儀表,由供熱單位負責安裝、維修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後補辦有關手續。
用戶不得阻撓、拒絕搶修供熱設施或者按照經人民政府批準的計劃改造供熱設施。
確因危及公共安全,情況緊急,在履行通知義務後,用戶不能在規定時內及時趕赴搶修現場的,經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負責人批准,並書面通知當地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後,由當地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二人以上人員到現場配合,可以入室搶修。搶修後,在現場的搶修負責人和配合人員應當搶修單上簽字。因搶修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搶修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用戶室內裝修遮擋供熱設施影響搶修的,用戶應當無條例自行拆除,不得拒絕搶修。用戶未自行拆除的,由搶修單位拆除,損失由用戶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經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批準的供熱工程或者未經驗收以及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投入使用的,處以供工程合同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新建居住建築未實行分戶循環、分戶控制的處以供熱工程合同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當承擔賠償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賠償。
第四十六條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停熱八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戶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按照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日數退還用戶熱費,並按照退還熱費的數額予以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供熱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予以賠償。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改正、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補救的,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予以賠償。
第四十九條各級供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有關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一)擅自變更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的;
(二)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批准建設供熱工程項目的;
(三)挪用供熱工程配套費的;
(四)電力監管部門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廠對外供熱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同時廢止。
⑺ 黑龍江省取暖費收費標准
根據《黑龍江省供熱條例》,房屋高於3.2米,需要加收超高費,每高1分米,增收百分之3。取暖費按建築面積還是使用面積,或者供暖面積收取,按照當地縣政府、市政府的規定來。一般商服都是按照建築面積收取。
1,哈爾濱市哈政綜〔2008〕54號,使用面積40.35,40.35
2,榆樹市榆政辦〔2008〕48號,建築面積25,38
3,扶余縣扶物價字〔2008〕16號,建築面積-陽台樓道27,37
4,雙城市雙價字〔2008〕12號,使用面積35.5,37
5,五常市五政發〔2008〕89號,建築面積29.5,43
6,呼蘭區哈呼價發〔2006〕14號,建築面積24.6,37
(7)黑龍江退休人員為什麼沒有取暖費擴展閱讀:
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
第三十二條 在供熱期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卧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低於18℃,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准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高於18℃的溫度標准。
檢測居民室內溫度時,應當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廳)門進深二分之一處距地面一點四米高點為檢測點進行檢測。
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及其檢測方法,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建立供熱質量保證金制度。供熱單位應當於供熱期前按照下列標准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存入供熱質量保證金:
(一)實際供熱面積不足50萬平方米的,供熱質量保證金為應收熱費總額的3%;
(二)實際供熱面積達到50萬平方米,不足100萬平方米的,供熱質量保證金為應收熱費總額的2%;
(三)實際供熱面積達到100萬平方米,不足500萬平方米的,供熱質量保證金為應收熱費總額的1%;
(四)實際供熱面積達到500萬平方米的,供熱質量保證金為應收熱費總額的0.5%。
供熱質量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當地供熱主管部門監督使用,其儲蓄收益歸供熱單位所有。
供熱質量保證金扣繳後,供熱單位應當在30日內補齊。
⑻ 黑龍江省公務員取暖費報銷是怎樣規定的
黑龍江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取暖費報銷管理規定
一、機關事業單位享受統一供暖的職工個人取暖費報銷按本規定執行。
二、職工個人住房取暖費原則上由住戶中為主的男職工報銷,雙職工的由房屋產權人所在單位報銷。非個人產權住房或產權人死亡的,具體按下列規定程序報銷:
1. 屬單位分配住房的,經單位同意,由分房單位報銷;
2. 住戶中只有一名職工的,由該職工所在單位報銷;
3. 住戶中有兩名以上職工的,由為主的一名男職工所在單位報銷;
4. 無男職工或男方失業的(憑失業證)及軍人家屬,由為主的一名女職工所在單位報銷。
三、離、退休人員取暖費由離、退休前所在單位報銷。
四、傷亡職工戶家中無其他職工的,由發給家屬和子女撫恤金或生活補助費的單位繳納至子女成年為止。
五、職工擁有兩處以上住宅的,單位只承擔一處住宅的取暖費。
六、個體工商業戶和私營企業主視為從業(在職)人員。
七、職工取暖費報銷限額按以往管委會規定執行,超額面積自行負擔。其中:
1. 機關局級以上領導幹部(含享受同級別分房待遇人員,下同)在160平方米內據實報銷;
2. 機關副局級領導幹部和經區黨工委批准進入局級以上領導班子的開發區正處級幹部在120平方米內據實報銷;
3. 機關正處級幹部在110平方米內據實報銷;
4. 機關其他幹部職工在95平方米內據實報銷;
5.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按職務在上述相應限額標准內報銷,其他幹部職工按95平方米限額報銷。
八、由管委會辦公室、房產管理部門、社會事業管理局等單位管理的職工周轉性住宅取暖費,由管理單位繳納。
⑼ 黑龍江省鶴崗市社保退休工人為什麼不給開取暖費
國家沒有政策規定社保必須支付取暖費啊。貌似這個問題我前兩天答復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