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崗參戰人員能提前退休嗎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內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容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 陝西省關於兩山參戰人員提前退休的規定
具體如下:
根據《關於我省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適用范圍
根據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轉發《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陝勞社發〔2007〕96號)精神,這次解決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主要指以下幾類人員:
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
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和參加過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以及退役殘疾軍人。
二、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辦法
上述人員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享受以下政策:
1、為提高個人賬戶基金積累和養老金水平,上述人員每年按最高檔次2000元繳費,其中個人繳費 200元,省和市、縣為其代繳1800元(省和市、縣各承擔50%),合計個人繳費為2000元。
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陝政發〔2014〕25號)的有關規定,繳費檔次為2000元的財政給予繳費補貼200元。當年計入其個人賬戶的繳費和財政補助額為2200元。財政代繳費時限最長不超過15年。
2、年滿60周歲,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補繳滿15年。個人每年補繳費標准為200元,省和市、縣每年為其代繳費標准為1800元,代繳費年限與個人補繳費年限相同,補繳費部分不再享受財政繳費補貼。新的養老金待遇標准從個人補繳費下月起執行。
3、上述人員為重度殘疾人的,個人年繳費為100元,省和市、縣財政為其代繳費年標准為1900元。
(2)參戰人員可提前退休嗎擴展閱讀
參戰人員身份認定:
(一)有關對象及其范圍的界定
1、參戰退役人員的界定。參戰退役人員是指曾在軍隊服役並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作戰是指武裝力量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具體界定為:我軍為抵卸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為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的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
主要包括自衛還擊作戰、防禦作戰、對逃離大陸的國民黨軍隊的作戰、出國支援作戰、平息地區性武裝叛亂作戰,以及軍委、總部認定的其他作戰行動。參戰退役人員包括直接參加戰斗的人員和作戰指揮人員、作戰保障人員。
部隊執行維護社會穩定、戒嚴、平息動亂暴亂、搶險救災等任務不包含在作戰范圍,部隊出國維和也不在此范圍。在身份認定過程中,需要把握以下4個方面的問題:
(1)對檔案無參戰記載或無檔案的人員身份認定。一是由本人寫一份參戰經過的材料。二是有1—2名戰友出具證明材料,證明人必須是已經認定的參戰人員;
證明人與被證明人必須具備「四同」,即同時參戰、同地點參戰、同一個部隊代號、同屬一個營級單位;證明人承諾對出具的證明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2)對檔案中有關參戰記載的認定。只要在個人檔案中,如記載有「在自衛反擊戰中(以來)…」,或「在作戰中…」、「在戰斗中…」、「在(到)前線…」,或「履行了國際主義義務」等文字表述的,可認定為參戰人員。
但對於只有請戰表述,沒有參戰結論的,或只有「戰備、備戰、訓練、留守、國防施工」等表述的,不予認定。
(3)對個人持有參戰紀念章、紀念物品的認定。對個人持有的參戰紀念章、毛巾、茶缸等紀念物品,不作為參戰身份認定的依據。主要考慮這類紀念品數量眾多,紀念品上又沒有本人姓名,容易相互轉借,如以此認定參戰身份容易造成混亂。
(4)對於個人檔案中無參戰記載或找不到檔案,同時又沒有戰友證明的人員,屬人數相對較多且反映強烈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派專人前往他們的原部隊查閱有關原始資料,只要部隊有原始參戰記載,其原部隊番號與個人檔案或退伍證中部隊番號一致的,可做為認定的依據。
2、原8023部隊和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人員的界定。8023部隊是國防科工委21試驗基地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代號,從1946年至1996年,多次執行核試驗任務。
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包括參加過核試驗效應試驗的退役人員、執行過核試驗保障任務的退役人員、參加過核爆炸條件下軍事演習的退役人員、與原8023部隊駐同一區域部隊的退役人員、曾在核導彈、核潛艇部隊涉核崗位服役的退役人員等。
3. 參戰老兵可以提前退休嗎
健康回歸的參戰老兵,如果有沒有從事特殊工作崗位數年的,是不能提前退休的。
退休批準是社保局的范疇,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對於我們參戰軍人而言,就是重傷的因戰六級、五級殘疾軍人戰友還有可能經過鑒定,得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從而提早退休的。
4. 參戰退役人員提前退休
沒有這方面政策。
根據目前政策,在參保繳費滿15年的前專提下,提前退休僅限於當事人屬從事有毒有害工種滿一定期限或者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並不涉及到參戰人員的提前退休政策。
5. 關於參戰老兵提前退休
可能與你同時參戰的因戰五級殘疾軍人告訴你:
參戰軍人是不是能夠版提早退休是屬於國家、省權市人力資源社保局管理的范疇。你就是殘疾軍人(不管因戰、因公、因病),也只能拋棄參戰(殘疾)軍人的光環,和社會上殘疾人、視力障礙、精神障礙、『癌症患者等一樣,到戶籍所在地省市社保局下屬勞動力鑒定中心鑒定,有的省市要得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有的省市要得到「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這兩項對於七級以下殘疾軍人也是相當困難的事情。
國家規定 提早退休要符合三個條件:
1、繳費年限最少15年(含軍齡、1992年前工齡和下鄉年限),
2、年齡男50周歲、女45周歲,
3、得到社保局下屬勞動力鑒定中心的「完全」「基本」(各省市規定而異)喪失勞動能力結論。而大部分省市就是要得到勞動力鑒定中心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才可以提前退休的。而5、6級殘疾軍人一般的鑒定結果才是「基本喪失勞動能力」 。
6. 參戰老兵下崗工作家屬重病可申請提前退休嗎
如果你達到提前退休的條件,就可以提出申請退休。
7. 希望民政部門對參戰人員在事業單位的給予提前退休!
8. 參戰退伍軍人可否提前退休
沒有相關政策規定.參戰退伍軍人退休年齡仍按國家規定的滿60周歲辦理
9. 大慶油田公司對在職員工參戰戰立二等功人員能享受提前退休嗎
在職職工參戰,並立了二等功,不能提前退休,但是辦理退休計算工資時會有增加。
10. 重慶市涉軍人員(參戰人員)提前退休的條件
國家目前還沒有此類政策,只是有建議:
有關參戰人員提前退休政策建議如下:
1、 對所有參戰退役人員按《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二)男的滿55周歲、女的滿45周歲就可退休;社保、醫保等費用未繳按在職職工待遇視同已繳費;退休金按各地水平、但最低不得低於全國退休職工的平均水平。
2 、對所有參戰人員由民政部統一發放全國通用的"參戰軍人優撫證",憑證享受國家各項優撫政策;
3 、全國范圍內憑證免費乘坐各地的公交車、地鐵、城際公交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4 、全國范圍內憑證免費進出各地的公園、文化、體育等公共娛樂場所。
耐心等待吧,幾十年都過了,在等幾年也無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