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官辭職作了律師後,是「終生不得代理他曾工作過的法院的案件」么
法官辭職做了律師後,是「終生不得代理他曾工作過的法院的案件」。
《法官法》第十七條: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1)最高法院法院工作人員退休訴訟代理人擴展閱讀:
最高法出台了相關意見規范法官辭職任律師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關於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的實施意見》規定,最高法法官和處級以上人員辭去公職後的從業限制時間為3年,其他人員為2年,禁止辭職人員在限制期內受聘於律所。
法官及審判輔助人員辭去公職後,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實施意見同時規定,在從業限制期限內,原所在部門每年至少與辭去公職人員聯系一次,了解和核查從業情況。對於違規從業人員個人,由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局配合中央組織部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解除與接收單位的聘任關系或終止違規經營性活動;
逾期不改正的,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局配合中央組織部有關部門,對其違規從業所得數額進行調查核定,由工商、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沒收。違規從業人員為中共黨員的,依照有關黨規黨紀給予相應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於違規從業人員的接收單位,實施意見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接收單位將違規從業人員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規從業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2. 可否請法院工作人員為民事訴訟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審判人員內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容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後,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准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第五條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3. 法院發現訴訟代理人不合規定,能繼續審理嗎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同時,如果法院在審理中發現,代理人不具備代理資格的,可以視情況做出延期審理的決定,或者指定代理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院離退休人員代理案件訴訟問題。
離職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代理案件,離職後不得擔任所在法院的訴訟代理。
5.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所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所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這句話是正確的。
根據《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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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本條所規定的離任,包括退休、調離、解聘、辭職、辭退、開除等離開法院工作崗位的情形。本條所規定的原任職法院,包括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曾任職的所有法院。
6. 法院退休人員是否可以在異地的法院訴訟代理中作為代理人
法院退休人員,如果退休時間沒有超過二年,是不能在異地的法院訴訟代理中作為代理回人 的。
超過二年則可答以,
法律鏈接:《法官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7. 法院退休人員是否允許參加民事訴訟代理人,有何規定
任何一個公民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代理人。法院退休人員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完全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8. 在職法院書記員能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12號)第八條的規定:「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本條所規定的離任,包括退休、調離、解聘、辭職、辭退、開除等離開法院工作崗位的情形。本條所規定的原任職法院,包括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曾任職的所有法院。」書記員不屬於審判人員,又是否屬於「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呢?上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審判人員以外的在編工作人員。」鑒於目前法院系統書記員有聘任制書記員和行政編書記員兩種,上述規定的適用對象是行政編書記員。因此,原則上法院行政編書記員離職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如果一方代理人或辯護人曾經是該法院的聘任制書記員,與本案的審判人員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審判人員迴避,但是不能申請對方代理人或辯護人迴避。
9. 法院退休人員能否當原被告代理人
法官法的是這么說的: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兩年內,不能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也就是說如果在退休後兩年內,對方不是以律師身份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話,那麼是可行的,只要在判決書上沒有寫:某某某律師。就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如果退休後兩年之後,那麼無論他是否以律師身份,都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如果對方退休後,無論退休多久,擔任了原來任職的法院審判的案件的代理人的話,那麼是違法法律規定的。
最後如果你覺得對方可能有迴避情形的話,你可以當庭申請迴避。
你現在最好的方法是上訴。如果你認為存在暗箱操作的問題,你可以匿名舉報。
10.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法院離退休人員代理案件訴訟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離退休審判人員不得擔任參與審理過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版的委託代理人問題的批復權
法民復[1990]1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民字〔1989〕148號《關於人民法院離退休審判人員可否擔任自己審理過的民事案件的上訴審、再審、提審的一方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即人民法院的離退休審判人員對曾經參與審理過的案件,不得擔任該案一方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199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