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強迫職工買不良貸款違法嗎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國勞動法法律法規也規定了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權和選擇職業權利《勞動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將追究法律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強迫職工勞動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勞動關系,而且侵犯了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利。這里的,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辦法,如對職工進行毆打、拘禁或者以沒收押金、集資款等相威脅,非法限制職工的人身自由,「強迫職工勞動」"是指違背職工意願"強迫職工進行超體力的或者超長時間的勞動而不給予休息時間,或者強迫職工勞動而不給或只給少量報酬等「情節嚴重」是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強迫職工勞動致使職工受傷、患病等嚴重後果的,屢教不改,多次強迫職工勞動 ,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等情形的.- - - - 我說這么多,把重點已經用引號做了標志給你, 你可以到法院起訴他,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好累 - -!
② 銀行人員被犯罪分子強迫交出鑰匙,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不用,屬於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版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即使是銀行保衛人,如果在生命受到威脅,無法正常完成工作職責,而採取緊急避險,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③ 為什麼銀行強迫員工完成ETC任務,投訴無門
因為這個是政府行為,銀行作為執行者只能執行,國家高速公路要關閉大部分人工收費通道,為減少影響銀行也只能配合實施,只是苦了員工,看來該業務還要持續幾年
④ 銀行強迫職工買不良貸款違法嗎
法律上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銀行強迫職工買不良貸款的話,如果你是職工你可以拒絕,這不是你們職工的義務。
⑤ 中國人民銀行職員 工齡正好30年了 年齡47歲 銀行可以強迫退休么
不可以
沒復有任何制新的實質性規定,退休政策的確有許多關於早退的規定。除年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正退外,早退還需要滿足連續工齡滿三十年等其他要求。其中工齡滿三十年的,必須本人申請或同意,才能提前退休,否則的話,不能提前退。
為此,許多部門為了精簡冗員,出了許多早退的優惠政策,鼓勵老職工早退。你可以選擇接受優惠政策早退,也可不退,選擇權在你手中。如果該銀行以所謂的系統內部規定為由,強制你早退,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及起訴。
目前,銀行保險等公司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出台了許多規定,這裡面有些是合法的,也有些是違法的。對於這些規定,你完全可以置之不理,除非銀行提供有效法律規定,否則僅以系統規定為由,是無法強迫你早退的。
當兵時間應該計入工齡。
⑥ 公司如果強迫查員工銀行流水,是不是侵犯了員工隱私
是,法律規定是誰提議誰舉證,公司沒有權力強迫追查
⑦ 跪求銀行工作人員解答,我有強迫症 太難受了,要正確的答案~ 救人一命 ~ 問題在下面 高分懸賞!
沒有關聯,關聯的話要你親自操作,你掉的銀行卡,趕緊掛失,就可以換密碼
⑧ 為什麼交了養老保險還要被強迫交中國光大銀行的企業年金
交了養老保險,是不需要交中國光大銀行的企業年金的,企業年金是自願的,可以回不交。答
一、盡管累計繳費年限在10年或15年以上,並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就能夠享受養老金待遇,但是繳費年限越長,繳費金額越多,今後的養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則少。
二、一般企業的年金都是企業自願繳納的,國家並沒有強制性的要求繳納。
⑨ 中國人民銀行職員 工齡滿30年 年齡47歲 銀行可以強迫退休么
不可以的。不符合國家規定,但是單位的事情,一般個人沒有辦法。
⑩ 農商銀行強迫職工守金庫是違反勞動法嗎
(二)休息復日安排勞動制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